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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办案安全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司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新形势下,随着检察制度的不断改革,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法警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法警多数还未实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分布在各个局、科、室;有些检察院的法警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检察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内设机构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检察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又没有检察官资格,办案部门去不了,造成整个法警队伍思想上不稳定,在新形势下,换发后检察官服装趋于文职化,对检察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起着不利的因素,加之,各级院领导对检察办案安全工作抓的非常紧,所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过程中尤为重要,起着不可替代安全作用,才能确保办案安全万无一失。笔者认为,各级院领导在法警工作和地位上要高度重视。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化的归队管理,改变各个人民检察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归队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大胆纠正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人民检察级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调警令制度,从而,才能使司法警察在全面认真履行职责行之有效、扩大战绩,才能保障办案安全的顺利进行。
(二)警务活动中的警力不足。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既有量的原因也有质的原因。量的原因主要是法警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规定,司法警察人数应占人民检察院干警编制总数的8-12%。历时10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在不断加强,法警业务也在不断拓展,这一比例也许还会提高。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系统实有法警人数按8-12%的比例配备也远远打不到比例人数,且其中还多数是兼职法警。有些人民检察院院甚至无警可派,或者派出警力不足,或者有部分协警代替工作,严重影响了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工作和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形象。造成警力不足质的原因是法警队伍的素质普遍偏低,存在年龄老化、训练较少、战斗力不强等问题。法警队伍在质量上的现状使其在执行任务时无法达到以少胜多的效果。
為了从根本上解决法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司法警察队伍进行优胜劣汰,清调不合格法警。司法警察是一支准武装力量,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入,对法警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因此,有必要根据《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这支队伍进行优胜劣汰,对那些不合格、品质不好、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清理出局;对年龄偏大,体力不佳,不适合法警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司法警察岗位,空出的编制用于补充一批从公安院校毕业生考入公务员的新生力量。二是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培训。培训工作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各地人民检察院均存在着人员、经费两不落实的状况,训练计划年年订在纸上,只听雷声响不见雨点下。法警很少得到轮训的机会。因此,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培训工作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保证起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没有条件的可委托当地武警或驻军代培。在搞好体能和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提高警务科技含量,实现警用装备现代化,比如先进的防暴武器装备、先进的电子通讯、监控系统等。向科技要警力,对科技强警工作提出新要求,也是目前解决警力不足的大方向。
(三)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明确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要全面地为一线办案服务,确保办案不出现任何安全隐患的发生,但法警在履职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1)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办案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2)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
(四)用人制度不够完善。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年轻军转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和警察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协警制度。聘用制协警是指人民检察院和聘用制协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聘用期间协警为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要解除合同。聘用制协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聘用制协警在履职方面一般用于机关内部保卫和维持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向当地政府要求给予聘用制协警合法待遇,便于警力不足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检察院办案安全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检察活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应朝以下方向发展:
1、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或者归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络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统一调警,警力合一,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等问题。
2、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人民检察院干警总数8-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职权等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和办案安全等问题。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规范、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提审、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拓宽道路。
(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法警多数还未实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分布在各个局、科、室;有些检察院的法警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检察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内设机构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检察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又没有检察官资格,办案部门去不了,造成整个法警队伍思想上不稳定,在新形势下,换发后检察官服装趋于文职化,对检察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起着不利的因素,加之,各级院领导对检察办案安全工作抓的非常紧,所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过程中尤为重要,起着不可替代安全作用,才能确保办案安全万无一失。笔者认为,各级院领导在法警工作和地位上要高度重视。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化的归队管理,改变各个人民检察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归队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大胆纠正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人民检察级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院领导调警令制度,从而,才能使司法警察在全面认真履行职责行之有效、扩大战绩,才能保障办案安全的顺利进行。
(二)警务活动中的警力不足。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既有量的原因也有质的原因。量的原因主要是法警队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规定,司法警察人数应占人民检察院干警编制总数的8-12%。历时10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在不断加强,法警业务也在不断拓展,这一比例也许还会提高。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系统实有法警人数按8-12%的比例配备也远远打不到比例人数,且其中还多数是兼职法警。有些人民检察院院甚至无警可派,或者派出警力不足,或者有部分协警代替工作,严重影响了人民检察院的正常工作和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形象。造成警力不足质的原因是法警队伍的素质普遍偏低,存在年龄老化、训练较少、战斗力不强等问题。法警队伍在质量上的现状使其在执行任务时无法达到以少胜多的效果。
為了从根本上解决法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司法警察队伍进行优胜劣汰,清调不合格法警。司法警察是一支准武装力量,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入,对法警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因此,有必要根据《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这支队伍进行优胜劣汰,对那些不合格、品质不好、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清理出局;对年龄偏大,体力不佳,不适合法警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司法警察岗位,空出的编制用于补充一批从公安院校毕业生考入公务员的新生力量。二是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培训。培训工作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各地人民检察院均存在着人员、经费两不落实的状况,训练计划年年订在纸上,只听雷声响不见雨点下。法警很少得到轮训的机会。因此,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培训工作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保证起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没有条件的可委托当地武警或驻军代培。在搞好体能和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提高警务科技含量,实现警用装备现代化,比如先进的防暴武器装备、先进的电子通讯、监控系统等。向科技要警力,对科技强警工作提出新要求,也是目前解决警力不足的大方向。
(三)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明确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要全面地为一线办案服务,确保办案不出现任何安全隐患的发生,但法警在履职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1)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办案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2)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
(四)用人制度不够完善。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年轻军转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和警察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协警制度。聘用制协警是指人民检察院和聘用制协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聘用期间协警为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要解除合同。聘用制协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聘用制协警在履职方面一般用于机关内部保卫和维持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向当地政府要求给予聘用制协警合法待遇,便于警力不足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检察院办案安全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检察活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应朝以下方向发展:
1、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或者归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络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统一调警,警力合一,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等问题。
2、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人民检察院干警总数8-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职权等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和办案安全等问题。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规范、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提审、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拓宽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