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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历史的长河中,社会形态与经济政治的发展蔓延,始终有权利与权力的相伴,有权力制约权利到权力制约权力,再到理论希望出现的最佳状态——权利制约权力。不过任何理论事实的假设提出,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概念之下,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如此,权力与权利的合理性配置亦是如此。
[关键字]市场经济 权利与权力 改革 发展
一、西方权力与权利制约思想的历史演进
在西方欧洲,权力的控制观念出现并加以制度设计最早在雅典共和国时代的伯利克里,他提出通过“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权利来限制权力。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分权,要形成制衡,这一思想被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伯比里安和西塞罗所发展,相继提出了混合政体和国家权力的均衡原则思想。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随着欧洲中世纪教会占统治地位和封建思想专制的统治而被压制。到中世纪末,意大利城市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兴起,马西利提出并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约问题。
进入19世纪,经历了前期的一些列的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的主要任务是发展资本主义,这时候,就需要适当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这时的法国孔斯坦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正是这一需求的理论显现。历史推进到20世纪中期,传统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出现了行政权扩大化的趋势。跨国公司、行业协会等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政党和传播媒体等新型社会力量成为对国家权力制约的重要力量。西方现在存在着诸多的理论,有精英民主理论、民主政治与集权政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无领导者,而在于领导者是否必须向被领导者负责人,人民是否有防止领导者滥用权力的方法。
综上所述,权力制约的历史沿革从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之下以及前期,是“权力制约权利”的阶段,在这一社会形态的后期,随着阶级矛盾的出现,思想的发展,“权力制约权力”被迫切需求,通过资产阶级的一系列革命,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出现,“权力制约权力”的阶段实现,但是以“三权分立”为主流的权力制约思想地不断发展,以及公权力的扩大化,此时,就要求“权利制约权力”的出现了。
二、我国“市场经济”下,权利与权力态势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者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想计划经济体系,一般由国家所引导。但是市场经济是一个由千千万万的厂商和个人自主参与交易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谓的价值规律,市场需要自由,由于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便会使其产生局限,主要包括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凯恩斯的市场干预理论应运而生,政府的权力进而进入到了市场,并且开始干预自由经济。
中国的经济,经历了封建社会的自给自足的小农阶段,到建国初的完全计划经济,再到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迈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经济”之下,存在着一些问题:
1. 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继续完善。
市场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市场绝大部分是可以自给的,只是存在少部分的情况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的保护、干预。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干预较多、过深,需要继续对其进行完善。
市场经济是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的。就平等性而言,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经济主体以国有、国有控股的大型公司集团以及其他私人公司、外资公司等为主。在市场经济运行之下,其主体地位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性,仅从公司资金来源,即银行贷款一处就可得知,国有、国家控股的公司必然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就竞争性而言,中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如通讯行业、金融行业等等,“国有”作为其中一主体形式,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更占据着比较优势,“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竞争性比较消极;从开放性来看,中国目前的许多行业仍没有对外开放,当然基于保护国内产业、民族产业,是可以考虑的,但是在程度上不是完全的与市场经济相符合。中国的市场经济目前的状况,仍残留着许多的计划经济的“市场经济残体”,必须把这一残体的残缺部分给与其“复健”。
2. 经济改革了,公权力没有改革,权利何去何从?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的开始,但两千多年的专制社会在中国形成了权力之上的传统。在目前这个权力崇拜的社会,权力一旦进入到市场,它就会失去公正,甚至成为市场中最昂贵的商品,频繁的“权力寻租”,直接说明了这一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进行,经济是市场化了,改变了以往的那种计划模式,表面上每个自然人均可以自由的交易,权利可以在市场条件下尽情绽放。但同时,权力也进入了市场,政府所持有的公权力的运作方式仍旧是保持计划经济的状态,权力高度集中,前期“政企不分”。大量的经济活动需要行政权的审核、通过,市场经济下的最基本自由经济权利此时被权力所约束、限制了。与此同时,手中握有权力的官员如果没有高尚的情操和坚强的意志,就无法抗拒“寻租糖衣”的进攻,这样态势之下,经过改革表面下的政府公权力在市场上也可以成为兑换大量“黄金白银”的商品,市场化的过程为官员提供了利用政治权力聚敛财富的“机遇”。
权力体系的不断强化、扩张,市场经济中的公民权利收到限制的程度不断加大,许多由于公权力导致的社会“非自由”事件,如各地的“暴力拆迁”、“联防队员入室强奸”等等。此时,保护权利的权力反而成为了侵犯权利的权力,自由的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当何去何从?
3. 权力属于谁?权利又属于谁?
1978年改革开放的开始,“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一部分开始富起来了。到了90年代后期,中国的社会贫富差距开始显现,社会的不公平、不平等问题开始出现,此时获利的是各级被“糖衣”打倒的掌权者及其亲属、朋友,收益甚微的却是最下层的工人和农民。但对于改革的边际成本,工人、农民比官员牺牲的更多,当然产生不公平的原因很多,与国情、我们的发展过程均有关系,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市场交易的不公平。中国的市场改革仍没有完全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束缚,没有打破权力的集中与向下式的干涉能力,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市场经济,处在顶端的人与处在低端的人进行交易,必然是前者获利,后者利益受损,甚至无利可言。处在顶端的这些人,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权贵”,而“权贵”之权,一部分就是政府之权,“权贵”之贵,一部分或有“历史之功”为辅助,或有“权贵之权”为靠山。“权贵”这一怪胎,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不完善的市场结合的产物,只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才允许其发挥作用,但是那个时代早已过去。工人、农民作为市场最普遍的大众主体,与这“权力与金钱”的结合物分享着权利,而分到工人与农民手中的只剩下了贴着标签的“权利”外包装。“权利”让渡了,但是不会全部的拱手予人,那么哪里去了呢?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的财富占有呈金字塔状,最顶尖的百分之二十的人占有着中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财富。在西方欧美国家,则是呈现螺旋钉状,中间部分的中产阶级占有着社会的较大部分财富,顶端与底端部分相当,但部分的悬殊也不是很大的。在当前中国,权利被分割,“权贵”们把持和享有着权利,中低层的公民享有着这些半残缺的权利外包装。 4. 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如何最佳
马克思韦伯在其社会结构理论提到,如果使上面的权力扩大到极限,让下面的权利缩小到极限的结构,也可以形成人类社会的一个可能的、暂时的“稳态”。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稳态”的持续,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周期,没有那个朝廷是一劳永逸的。下面不停的造反,上面不停的颠覆,社会就在发展中不断地回旋。那么,如果将下面的权利扩大到极限,让上面的权力缩小到极限,把权力与权利相反倒置,能否亦是一种“稳态”?答案是NO。历史勇敢的先驱已经证实,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和20世纪的中国“文革”都曾用无数的鲜血做代价,不同程度的进行了尝试。结果却不尽人意,到最后,为了社会的基本秩序,人民继续回到了权利“小小”的底层。
“稳态”之中,上面的权力可以扩大,而下面的权利却不可以扩大到上面,人类社会是需要借助与权力的保护从而秩序井然,达到一种“稳态”。但是,权力的过于扩大,必然会导致下层的权利者的不满,因为其束缚了权利自由,权利只需要让让渡出来的权力为其保驾护航,而权力的由来,必须以权利的让渡为基础,居于权利之上来给与其威慑和保护,威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整理权利的最佳实现,故两者的合理配置应当是:权力居于上层,但是下层权利为基础,权力不可太多,亦不可太少,足可以威慑保护即可。
三、目前“市场经济”形势下,中国发展改革的核心
1.从上面的分析中,改革,要减少政府公权力对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的限制,给经济主体以更多的自由,逐步加快完全市场经济的完善。
2.市民社会的搭建,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公民可以成为实质的权利享有者。
上述的改革行为,正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积极对应,要建立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形成和市场经济向对应的民主体制,不然仍旧会是“残缺体的市场经济”,权者、贵者都仍旧是社会权利的集大享有者,市民社会无从构建。不仅如此,这样的改革亦需要法制的保障,通过法律的完善来敦促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在可体现公民民主权利的立法中要更加体现,关于“游行、示威”的立法,《民法典》的加快制定等。最终形成这种权利为基础,权力在上威慑和保护的模式。
结语 综上所分析,权利与权力的历史演进过程,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更加的完善,需要从“权力制约权利”到“权力制约权力”再到“权力以权利为基础保护权利”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故,中国的发展,要“限公权、防权贵、完善法制、建市民社会”。
参考文献:
[1]菅从进.《权力制约权力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2]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东方出版社.2009年
[3]陈焱光.《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演进与评析》.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2月.26卷第一期
[4]陈宏彩.邓蓉敬.《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理论与改革.2003年3月
[5]沈越.《德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韦伯模式对联邦德国经济社会体制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汪智,西南科技大学2010级法硕(非法学)研究生
第二作者:崔建忠,西南科技大学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
[关键字]市场经济 权利与权力 改革 发展
一、西方权力与权利制约思想的历史演进
在西方欧洲,权力的控制观念出现并加以制度设计最早在雅典共和国时代的伯利克里,他提出通过“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权利来限制权力。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分权,要形成制衡,这一思想被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伯比里安和西塞罗所发展,相继提出了混合政体和国家权力的均衡原则思想。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随着欧洲中世纪教会占统治地位和封建思想专制的统治而被压制。到中世纪末,意大利城市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兴起,马西利提出并论证了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约问题。
进入19世纪,经历了前期的一些列的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的主要任务是发展资本主义,这时候,就需要适当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这时的法国孔斯坦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正是这一需求的理论显现。历史推进到20世纪中期,传统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出现了行政权扩大化的趋势。跨国公司、行业协会等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政党和传播媒体等新型社会力量成为对国家权力制约的重要力量。西方现在存在着诸多的理论,有精英民主理论、民主政治与集权政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无领导者,而在于领导者是否必须向被领导者负责人,人民是否有防止领导者滥用权力的方法。
综上所述,权力制约的历史沿革从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之下以及前期,是“权力制约权利”的阶段,在这一社会形态的后期,随着阶级矛盾的出现,思想的发展,“权力制约权力”被迫切需求,通过资产阶级的一系列革命,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出现,“权力制约权力”的阶段实现,但是以“三权分立”为主流的权力制约思想地不断发展,以及公权力的扩大化,此时,就要求“权利制约权力”的出现了。
二、我国“市场经济”下,权利与权力态势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者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想计划经济体系,一般由国家所引导。但是市场经济是一个由千千万万的厂商和个人自主参与交易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谓的价值规律,市场需要自由,由于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便会使其产生局限,主要包括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凯恩斯的市场干预理论应运而生,政府的权力进而进入到了市场,并且开始干预自由经济。
中国的经济,经历了封建社会的自给自足的小农阶段,到建国初的完全计划经济,再到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迈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经济”之下,存在着一些问题:
1. 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继续完善。
市场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市场绝大部分是可以自给的,只是存在少部分的情况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的保护、干预。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干预较多、过深,需要继续对其进行完善。
市场经济是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的。就平等性而言,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经济主体以国有、国有控股的大型公司集团以及其他私人公司、外资公司等为主。在市场经济运行之下,其主体地位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性,仅从公司资金来源,即银行贷款一处就可得知,国有、国家控股的公司必然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就竞争性而言,中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如通讯行业、金融行业等等,“国有”作为其中一主体形式,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更占据着比较优势,“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竞争性比较消极;从开放性来看,中国目前的许多行业仍没有对外开放,当然基于保护国内产业、民族产业,是可以考虑的,但是在程度上不是完全的与市场经济相符合。中国的市场经济目前的状况,仍残留着许多的计划经济的“市场经济残体”,必须把这一残体的残缺部分给与其“复健”。
2. 经济改革了,公权力没有改革,权利何去何从?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的开始,但两千多年的专制社会在中国形成了权力之上的传统。在目前这个权力崇拜的社会,权力一旦进入到市场,它就会失去公正,甚至成为市场中最昂贵的商品,频繁的“权力寻租”,直接说明了这一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进行,经济是市场化了,改变了以往的那种计划模式,表面上每个自然人均可以自由的交易,权利可以在市场条件下尽情绽放。但同时,权力也进入了市场,政府所持有的公权力的运作方式仍旧是保持计划经济的状态,权力高度集中,前期“政企不分”。大量的经济活动需要行政权的审核、通过,市场经济下的最基本自由经济权利此时被权力所约束、限制了。与此同时,手中握有权力的官员如果没有高尚的情操和坚强的意志,就无法抗拒“寻租糖衣”的进攻,这样态势之下,经过改革表面下的政府公权力在市场上也可以成为兑换大量“黄金白银”的商品,市场化的过程为官员提供了利用政治权力聚敛财富的“机遇”。
权力体系的不断强化、扩张,市场经济中的公民权利收到限制的程度不断加大,许多由于公权力导致的社会“非自由”事件,如各地的“暴力拆迁”、“联防队员入室强奸”等等。此时,保护权利的权力反而成为了侵犯权利的权力,自由的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当何去何从?
3. 权力属于谁?权利又属于谁?
1978年改革开放的开始,“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一部分开始富起来了。到了90年代后期,中国的社会贫富差距开始显现,社会的不公平、不平等问题开始出现,此时获利的是各级被“糖衣”打倒的掌权者及其亲属、朋友,收益甚微的却是最下层的工人和农民。但对于改革的边际成本,工人、农民比官员牺牲的更多,当然产生不公平的原因很多,与国情、我们的发展过程均有关系,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市场交易的不公平。中国的市场改革仍没有完全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束缚,没有打破权力的集中与向下式的干涉能力,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市场经济,处在顶端的人与处在低端的人进行交易,必然是前者获利,后者利益受损,甚至无利可言。处在顶端的这些人,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权贵”,而“权贵”之权,一部分就是政府之权,“权贵”之贵,一部分或有“历史之功”为辅助,或有“权贵之权”为靠山。“权贵”这一怪胎,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不完善的市场结合的产物,只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才允许其发挥作用,但是那个时代早已过去。工人、农民作为市场最普遍的大众主体,与这“权力与金钱”的结合物分享着权利,而分到工人与农民手中的只剩下了贴着标签的“权利”外包装。“权利”让渡了,但是不会全部的拱手予人,那么哪里去了呢?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的财富占有呈金字塔状,最顶尖的百分之二十的人占有着中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财富。在西方欧美国家,则是呈现螺旋钉状,中间部分的中产阶级占有着社会的较大部分财富,顶端与底端部分相当,但部分的悬殊也不是很大的。在当前中国,权利被分割,“权贵”们把持和享有着权利,中低层的公民享有着这些半残缺的权利外包装。 4. 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如何最佳
马克思韦伯在其社会结构理论提到,如果使上面的权力扩大到极限,让下面的权利缩小到极限的结构,也可以形成人类社会的一个可能的、暂时的“稳态”。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稳态”的持续,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周期,没有那个朝廷是一劳永逸的。下面不停的造反,上面不停的颠覆,社会就在发展中不断地回旋。那么,如果将下面的权利扩大到极限,让上面的权力缩小到极限,把权力与权利相反倒置,能否亦是一种“稳态”?答案是NO。历史勇敢的先驱已经证实,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和20世纪的中国“文革”都曾用无数的鲜血做代价,不同程度的进行了尝试。结果却不尽人意,到最后,为了社会的基本秩序,人民继续回到了权利“小小”的底层。
“稳态”之中,上面的权力可以扩大,而下面的权利却不可以扩大到上面,人类社会是需要借助与权力的保护从而秩序井然,达到一种“稳态”。但是,权力的过于扩大,必然会导致下层的权利者的不满,因为其束缚了权利自由,权利只需要让让渡出来的权力为其保驾护航,而权力的由来,必须以权利的让渡为基础,居于权利之上来给与其威慑和保护,威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整理权利的最佳实现,故两者的合理配置应当是:权力居于上层,但是下层权利为基础,权力不可太多,亦不可太少,足可以威慑保护即可。
三、目前“市场经济”形势下,中国发展改革的核心
1.从上面的分析中,改革,要减少政府公权力对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的限制,给经济主体以更多的自由,逐步加快完全市场经济的完善。
2.市民社会的搭建,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公民可以成为实质的权利享有者。
上述的改革行为,正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积极对应,要建立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形成和市场经济向对应的民主体制,不然仍旧会是“残缺体的市场经济”,权者、贵者都仍旧是社会权利的集大享有者,市民社会无从构建。不仅如此,这样的改革亦需要法制的保障,通过法律的完善来敦促改革的进行,特别是在可体现公民民主权利的立法中要更加体现,关于“游行、示威”的立法,《民法典》的加快制定等。最终形成这种权利为基础,权力在上威慑和保护的模式。
结语 综上所分析,权利与权力的历史演进过程,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更加的完善,需要从“权力制约权利”到“权力制约权力”再到“权力以权利为基础保护权利”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故,中国的发展,要“限公权、防权贵、完善法制、建市民社会”。
参考文献:
[1]菅从进.《权力制约权力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2]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东方出版社.2009年
[3]陈焱光.《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演进与评析》.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2月.26卷第一期
[4]陈宏彩.邓蓉敬.《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理论与改革.2003年3月
[5]沈越.《德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韦伯模式对联邦德国经济社会体制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汪智,西南科技大学2010级法硕(非法学)研究生
第二作者:崔建忠,西南科技大学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