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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资演绎新博弈,七大手段变相“炒人”
据1月22日中国网报道,《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在珠三角地区的东莞、深圳等地采访时了解到,一些工龄长、年龄大、工资高、“不听话”的员工,在企业所谓“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岗位”等名义下,被重新安排到“不愿干、干不了”的岗位上,迫使他们“自愿”离开。手段一: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手段二:通过派遣公司卸包袱。手段三:将“不听话”的员工放到“不愿干”的岗位上。手段四:工厂转移地方。手段五:宣布工厂停产倒闭。手段六:将公司一些高管职工降职。手段七:不让想通过加班增加收入的员工加班。
2 许多企业希望“修改”
据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企业家》杂志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有53.66%的企业表示“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2.44%的企业明确表示“反对”,有17.07%的企业表示“持保留态度”,也有7.32%的企业表示“无所谓”,“完全认同该法”的企业占19.51%。在是否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调查中,24.39%的企业表示有“迫切希望”,46.34%的企业表示“希望”修改,“没有修改要求”的企业占12.2%,表示修改不修改都“无所谓”的企业占17.07%。对于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些条款,有30%的企业希望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8%的企业希望修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供劳动补偿,18%的企业认为对裁员经济补偿的有关条款应该修改,还有一部分企业认为有关劳动派遣和外包的规定不明。
3 产生恐惧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月20日上海证券报发表署名文章《恐惧新<劳动合同法>的真正原因》。文章说,说到底,我国还是一个“强资本、弱劳工”的社会。仔细研究新法,是什么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呢?无非就是成本。实施新法所增加的成本,包括实施后的管理成本,更主要的则是逃避责任的机会成本,因为如果以前能严格守法的企业,在新法执行后所增加的管理成本不仅不足为道,而且还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契机。而新法对劳动合同中的报酬、保险以及违反处罚等条款更为明确,原来应当承担的责任更难逃避或规避,这才是那些企业恐慌的真正原因。文章指出,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态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试问,企业如果不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退休保障等基本保障,何谈履行“社会责任”?还可以从调查数据反思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企业对法规的漠视。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31.71%的企业表示还没有相应变动,或者说现行法律还没有对他们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4 呼唤执法大检查
北京青年报2月13日刊发署名文章《呼唤<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文章说,一部法律引发争论并不是一件坏事,但可怕的是争论中没有公平与正义的声音。新劳动法不能因为有了争论就停止执行,中国的劳动者不是“懒人”,也不企盼拥有什么“铁饭碗”,只不过是想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劳动与报酬的基本相称而已,纵然我们的社会就业压力再大,也不能让中国的劳动者始终是世界上的廉价劳动力。
笔者呼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敦促企业在新法的框架内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文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孙宝树: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
据新华网报道,3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记者招待会上说,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刚刚三个月,它不是一个修改的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他指出,在实施中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他还指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扩大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完善的法律制度与和谐的劳动关系更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就业。他介绍说,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 全国总工会正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据3月1 5日新京报报道,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整体情况是比较好的,短短的时间内,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大幅度上升。张鸣起表示,全国总工会正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与职工订立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数据,目前已有11.1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企业建立了工会,建会率达73.1%;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达到了5220.8万人;农民工会员达到6197万人,农民工的入会率达到了51%。
7 贵阳某公司被责令支付双倍工资
据金黔在线报道,3月19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贵阳办事处因未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责令依法付给9名员工近8万元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实行以来,贵阳市首例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3月1 2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贵阳办事处赖某等9名员工来到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出示了在该公司上班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等证据。劳动监察支队立即到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员工反映属实,公司确实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员随即依据《劳动合同法》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3月19日下午,该公司在劳动监察支队业务大厅现场向员工支付了历年来的加班工资53216元。
8 工作20年被辞退“临时工”上庭讨说法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8年3月18日,54岁的张定和第一次坐在了法庭的原告席上。在张定和对面的被告席上,坐着四川省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人——该社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法律顾问。和张定和一起上法庭的还有他的同事——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2名临时工。工作了20年却始终是“临时工”的张定和日前因为临时工的身份而被辞退,他希望借这个机会说出一直埋在心底的疑问:为什么我做着和别人一样的工作,却只有别人几分之一的报酬?为什么我工作了20年却始终是临时工?“此案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四川乃至全国第一起要求平等劳动权、同工同酬权的集体诉讼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师杨世建无偿为张定和等人代理此案。2008年元旦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6天,张定和等人就将诉状递交到射洪县人民法院。张定和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自己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身份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赔偿被告对自己进行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对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
9 浙江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促进企业转型
据3月2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温州报喜鸟集团董事长吴志泽表示,“企业没必要将《劳动合同法》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洪水猛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反而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他还说:“我们应该更多看到《劳动合同法》人文关怀、和谐的一面,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同时促使企业向产品要更高的附加值、产业更加科技化,企业的竞争力在法的推动下将一步步加强。”三花控股总经理助理莫杨认为,现在企业提得最多的是觉得用工成本增加。其实,企业完全可以换一个角度去看:这是企业增加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作为一种投资,必然是有回报的,长远来看,员工心情愉快,员工队伍稳定,受益的还是企业。绿盛集团董事长林东认为,新法的推行,会促使浙江更多的民营企业加速发展用工少、收效明显的新型行业。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推进,通过产业转移或升级成功实现转型的浙商不在少数。他们的经验表明,在技术、制度、思维等方面的创新,是解决用工荒问题的好办法。一些浙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带来影响。有迹象显示,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将是大势所趋。
10 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
据检察日报报道,记者4月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今年前两个月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的增幅普遍在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3至5倍。例如,与去年同期立案数量相比,湖北省增长90%,上海市增长92.5%,重庆市增长145%,广东省增长3倍。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副处长应三玉分析,今年前两个月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多数为去年年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为降低违法成本,突击解除用工合同、小批量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有少部分案件是用人单位继续违法用工形成的。在这些案件中,90%的诉求涉及到加班费、社保和经济补偿金。
11 《求是》杂志刊文解答热点问题
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刊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长邱小平的文章《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文章回答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四个问题,即: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将有新增加,对此应怎么看?《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导致用工僵化,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使外资撤离?《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会不会影响中国的就业形势?文章说,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同时,要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大力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12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
据4月8日福建日报报道,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本月起施行。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福建省率先在全国专门就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向本报解读该办法时表示,该办法有四个亮点。
亮点一:招工简章也得守信。办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做的承诺。
点评:有些用人单位招工时,有意在招工简章中忽悠劳动者,发布虚假信息。比如,允诺优厚的报酬、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可参加社保等。但一旦劳动者进入企业,便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兑现承诺。这一规定,就是针对此类“老赖”行为的撒手锏。
亮点二:为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在招收新职工后1个月内,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至少包括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参加社保情况等。
点评:近年来,不少企业忽视职工档案管理,给劳动者参加社保、正常流动等带来不便。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又可为处置劳动纠纷提供有效依据。
亮点三:签订或解除合同要签收。办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要签收;用人单位应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少应保存两年。
点评:建立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劳动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锁起,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法拿到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与职工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告知劳动者。
亮点四:破产企业也可界定合同终止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被法定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宣告破产日、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终止日起超过3个月职工还未能办妥解除劳动关系或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应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重新决定安置截止日期。
点评:这条规定将有效保护上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有意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
13 北京禁止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
据2008年4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从今年起本市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此前已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应在双方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驾驶员退回。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出租汽车企业拒绝退回风险抵押金,或者继续违规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举报。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生效
据4月10日市场报报道,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告诫企业,这种做法是盲目的。从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
据1月22日中国网报道,《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在珠三角地区的东莞、深圳等地采访时了解到,一些工龄长、年龄大、工资高、“不听话”的员工,在企业所谓“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岗位”等名义下,被重新安排到“不愿干、干不了”的岗位上,迫使他们“自愿”离开。手段一: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手段二:通过派遣公司卸包袱。手段三:将“不听话”的员工放到“不愿干”的岗位上。手段四:工厂转移地方。手段五:宣布工厂停产倒闭。手段六:将公司一些高管职工降职。手段七:不让想通过加班增加收入的员工加班。
2 许多企业希望“修改”
据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企业家》杂志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有53.66%的企业表示“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2.44%的企业明确表示“反对”,有17.07%的企业表示“持保留态度”,也有7.32%的企业表示“无所谓”,“完全认同该法”的企业占19.51%。在是否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调查中,24.39%的企业表示有“迫切希望”,46.34%的企业表示“希望”修改,“没有修改要求”的企业占12.2%,表示修改不修改都“无所谓”的企业占17.07%。对于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些条款,有30%的企业希望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8%的企业希望修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供劳动补偿,18%的企业认为对裁员经济补偿的有关条款应该修改,还有一部分企业认为有关劳动派遣和外包的规定不明。
3 产生恐惧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月20日上海证券报发表署名文章《恐惧新<劳动合同法>的真正原因》。文章说,说到底,我国还是一个“强资本、弱劳工”的社会。仔细研究新法,是什么让企业家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呢?无非就是成本。实施新法所增加的成本,包括实施后的管理成本,更主要的则是逃避责任的机会成本,因为如果以前能严格守法的企业,在新法执行后所增加的管理成本不仅不足为道,而且还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契机。而新法对劳动合同中的报酬、保险以及违反处罚等条款更为明确,原来应当承担的责任更难逃避或规避,这才是那些企业恐慌的真正原因。文章指出,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态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试问,企业如果不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退休保障等基本保障,何谈履行“社会责任”?还可以从调查数据反思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企业对法规的漠视。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31.71%的企业表示还没有相应变动,或者说现行法律还没有对他们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4 呼唤执法大检查
北京青年报2月13日刊发署名文章《呼唤<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文章说,一部法律引发争论并不是一件坏事,但可怕的是争论中没有公平与正义的声音。新劳动法不能因为有了争论就停止执行,中国的劳动者不是“懒人”,也不企盼拥有什么“铁饭碗”,只不过是想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劳动与报酬的基本相称而已,纵然我们的社会就业压力再大,也不能让中国的劳动者始终是世界上的廉价劳动力。
笔者呼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敦促企业在新法的框架内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文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孙宝树: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
据新华网报道,3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记者招待会上说,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刚刚三个月,它不是一个修改的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他指出,在实施中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他还指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扩大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完善的法律制度与和谐的劳动关系更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就业。他介绍说,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 全国总工会正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据3月1 5日新京报报道,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整体情况是比较好的,短短的时间内,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大幅度上升。张鸣起表示,全国总工会正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与职工订立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数据,目前已有11.1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企业建立了工会,建会率达73.1%;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达到了5220.8万人;农民工会员达到6197万人,农民工的入会率达到了51%。
7 贵阳某公司被责令支付双倍工资
据金黔在线报道,3月19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贵阳办事处因未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责令依法付给9名员工近8万元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实行以来,贵阳市首例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3月1 2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贵阳办事处赖某等9名员工来到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出示了在该公司上班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等证据。劳动监察支队立即到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员工反映属实,公司确实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员随即依据《劳动合同法》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3月19日下午,该公司在劳动监察支队业务大厅现场向员工支付了历年来的加班工资53216元。
8 工作20年被辞退“临时工”上庭讨说法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8年3月18日,54岁的张定和第一次坐在了法庭的原告席上。在张定和对面的被告席上,坐着四川省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人——该社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法律顾问。和张定和一起上法庭的还有他的同事——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2名临时工。工作了20年却始终是“临时工”的张定和日前因为临时工的身份而被辞退,他希望借这个机会说出一直埋在心底的疑问:为什么我做着和别人一样的工作,却只有别人几分之一的报酬?为什么我工作了20年却始终是临时工?“此案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四川乃至全国第一起要求平等劳动权、同工同酬权的集体诉讼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师杨世建无偿为张定和等人代理此案。2008年元旦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6天,张定和等人就将诉状递交到射洪县人民法院。张定和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自己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身份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赔偿被告对自己进行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对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
9 浙江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促进企业转型
据3月2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温州报喜鸟集团董事长吴志泽表示,“企业没必要将《劳动合同法》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洪水猛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反而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他还说:“我们应该更多看到《劳动合同法》人文关怀、和谐的一面,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同时促使企业向产品要更高的附加值、产业更加科技化,企业的竞争力在法的推动下将一步步加强。”三花控股总经理助理莫杨认为,现在企业提得最多的是觉得用工成本增加。其实,企业完全可以换一个角度去看:这是企业增加了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作为一种投资,必然是有回报的,长远来看,员工心情愉快,员工队伍稳定,受益的还是企业。绿盛集团董事长林东认为,新法的推行,会促使浙江更多的民营企业加速发展用工少、收效明显的新型行业。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推进,通过产业转移或升级成功实现转型的浙商不在少数。他们的经验表明,在技术、制度、思维等方面的创新,是解决用工荒问题的好办法。一些浙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带来影响。有迹象显示,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将是大势所趋。
10 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
据检察日报报道,记者4月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今年前两个月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的增幅普遍在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3至5倍。例如,与去年同期立案数量相比,湖北省增长90%,上海市增长92.5%,重庆市增长145%,广东省增长3倍。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副处长应三玉分析,今年前两个月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多数为去年年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为降低违法成本,突击解除用工合同、小批量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有少部分案件是用人单位继续违法用工形成的。在这些案件中,90%的诉求涉及到加班费、社保和经济补偿金。
11 《求是》杂志刊文解答热点问题
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刊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长邱小平的文章《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文章回答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四个问题,即: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将有新增加,对此应怎么看?《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导致用工僵化,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使外资撤离?《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会不会影响中国的就业形势?文章说,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同时,要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大力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12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
据4月8日福建日报报道,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本月起施行。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福建省率先在全国专门就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向本报解读该办法时表示,该办法有四个亮点。
亮点一:招工简章也得守信。办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做的承诺。
点评:有些用人单位招工时,有意在招工简章中忽悠劳动者,发布虚假信息。比如,允诺优厚的报酬、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可参加社保等。但一旦劳动者进入企业,便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兑现承诺。这一规定,就是针对此类“老赖”行为的撒手锏。
亮点二:为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在招收新职工后1个月内,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至少包括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参加社保情况等。
点评:近年来,不少企业忽视职工档案管理,给劳动者参加社保、正常流动等带来不便。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又可为处置劳动纠纷提供有效依据。
亮点三:签订或解除合同要签收。办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要签收;用人单位应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少应保存两年。
点评:建立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劳动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锁起,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法拿到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与职工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告知劳动者。
亮点四:破产企业也可界定合同终止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被法定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宣告破产日、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终止日起超过3个月职工还未能办妥解除劳动关系或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应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重新决定安置截止日期。
点评:这条规定将有效保护上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有意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
13 北京禁止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
据2008年4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从今年起本市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此前已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应在双方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驾驶员退回。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出租汽车企业拒绝退回风险抵押金,或者继续违规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举报。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生效
据4月10日市场报报道,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告诫企业,这种做法是盲目的。从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