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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服务网站,逐渐兴起并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与其有关的各种风险逐渐显现。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目前该平台存在的几种运营模式,在相关基础上,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网络借贷 运营模式 风险防范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国外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起步较早。2005年英国伦敦出现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网站,这是国外最早的成功的网络借贷平台。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拍拍贷,随后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爆发式的增长。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中小微企业开始出现,这些企业在发展的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短时间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外加民间借贷盛行,于是新的机会出现,网贷平台逐渐产生。根据网贷之家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1月底,网贷平台达到5881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38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累计达到3514家。从增长趋势来看,P2P网络平台的数量一直在增长,但增长速度已经减弱。P2P网络平台的出现,能够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能够给需要贷款的人员提供一种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也使投资者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但是,随着P2P网络平台数量的增多,各种问题开始显现出来,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量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传统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使其双方可以在线上进行借贷交易。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承担任何贷款违约责任。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拍拍贷,其主要优点是利于积累数据、品牌独立、借貸双方用户无地域限制、不触红线。主要缺点是如果没有用户基础,很难实现盈利。
债权转让:即P2P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亿财贷,其主要优点是平台交易量迅速提升,适合线下。主要缺点是有政策风险、程序繁琐,由于需要地勤人员,所以地域限制不利于展业。
担保模式:该模式引入保险公司为交易担保。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主要不是贷款人,而是担保人。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人人贷,其主要优点是保障资金安全,符合中国用户的投资理念。主要缺点是涉及关联方过多,如果P2P平台不够强势,则会失去定价权。
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合作担保和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但是目前我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没办法组建合法的SPV,没有做到使证券化后的资产出表,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有利网。其主要优点:成本小、见效快。主要缺点是核心业务已经脱离金融范畴。
三、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贷款业务所占比例大,但由于我国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在进行贷款交易时,往往很难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借款人有可能会存在造假和隐瞒行为,这就导致P2P网贷信用风险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平台本身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这也大大增加了网贷的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实质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借贷活动,即民间借贷的网络化。现阶段,我国与该方面相关的法律并不多,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于具体规定和管束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因此,就有可能存在利用法律漏洞,发生非法集资并跑路的事件。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监管,将会影响资金的使用安全。
3.操作风险。P2P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交易的,这就存在着操作风险。一是借款人是利用平台将资金转入贷款人账户,这属于利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作为交易的媒介,控制着大量滞留现金,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二是平台缺乏专业贷款从业人员,这些人员缺乏相应的资质,会导致平台在建设、维护方面出现问题。三是P2P网络贷款是依托网络进行的,借款人跟贷款人交易时会提供自己相关信息,如果系统存在漏洞或遭遇黑客攻击,就会造成借贷人信息的泄露。
4.平台欺诈风险。目前国家对P2P网贷平台所属行业的确定尚不明确,国家未将其确定为信贷业务机构,因此无法在银行征信系统查到,这就会导致征信系统的不健全,同时,人民银行、银监局及网络监管部门认为P2P网贷平台不属于其监管机构,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停业、跑路等行为。其次,网贷平台为了提高自身平台的交易量,提升自身竞争力,就会推出所谓的净值标和秒标,短时间内会吸引大量投资人。造成虚假繁荣,欺骗投资者大量投资,也给相关道德低下的平台人员挪用资金的机会。
四、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信用监管。P2P网络交易平台应制定相应的贷款信用制度,将借贷双方及平台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及信用状况作为进入平台的条件之一。同时,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建立起统一的信用制度,与银行共享信用体系,加强对信用的监管把控,引入保障金制度,从而减少由信用引发的贷款风险。要扩大信用系统的数据来源,未来逐步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间的信息通道,将各个层面所涉及的信用信息加以整合。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并未出台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对民间借贷具有管束作用的相关法律,如:《放贷人条例》,该草案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民间借贷或拟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但该法律不是针对网贷的具体法规,因此国家应当建立专门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规章制度来管束违法及不合规的行为。
3.提高从业人员素养,维护平台操作环境。P2P网络借贷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风险,而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之一就有平台缺乏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这些人缺乏相应的资质与专业知识,当平台出现运营、维护相关问题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因此,各平台应提高从业人员的素养,提高专业技能,掌握相关的贷款知识与网络维护技能,从而避免泄露相关人员的信息,产生贷款风险。
4.加强平台监管,提高借贷者风险意识。大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是通过P2P网贷平台直接建立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是能否获得借款的前提。因此,网贷平台应加强监管,登记好相关借贷人的信息,重点对借款人的信息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借贷双方都要提高风险意识,从贷款者的角度来说,贷款者不要盲目跟风,一味选择投资回报率的高的产品,贷款人要加强自己的主观判断,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从借款人的角度来说,借款人要加强自己的信用,完善自身资料,提供真实财务数据,不要为了获得贷款而进行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03:71-82.
[2]周茂清.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兴起原因及其风险应对[J]. 当代经济管理,2014,10: 69-72.
[3]刘绘,沈庆劼.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2015,01:52-59.
[4]傅昌銮. 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与风险管理研究[J].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05:30-3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网络借贷 运营模式 风险防范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国外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起步较早。2005年英国伦敦出现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网站,这是国外最早的成功的网络借贷平台。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拍拍贷,随后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爆发式的增长。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中小微企业开始出现,这些企业在发展的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短时间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外加民间借贷盛行,于是新的机会出现,网贷平台逐渐产生。根据网贷之家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1月底,网贷平台达到5881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38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累计达到3514家。从增长趋势来看,P2P网络平台的数量一直在增长,但增长速度已经减弱。P2P网络平台的出现,能够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能够给需要贷款的人员提供一种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也使投资者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但是,随着P2P网络平台数量的增多,各种问题开始显现出来,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量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传统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使其双方可以在线上进行借贷交易。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承担任何贷款违约责任。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拍拍贷,其主要优点是利于积累数据、品牌独立、借貸双方用户无地域限制、不触红线。主要缺点是如果没有用户基础,很难实现盈利。
债权转让:即P2P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亿财贷,其主要优点是平台交易量迅速提升,适合线下。主要缺点是有政策风险、程序繁琐,由于需要地勤人员,所以地域限制不利于展业。
担保模式:该模式引入保险公司为交易担保。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主要不是贷款人,而是担保人。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人人贷,其主要优点是保障资金安全,符合中国用户的投资理念。主要缺点是涉及关联方过多,如果P2P平台不够强势,则会失去定价权。
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合作担保和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但是目前我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没办法组建合法的SPV,没有做到使证券化后的资产出表,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有利网。其主要优点:成本小、见效快。主要缺点是核心业务已经脱离金融范畴。
三、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贷款业务所占比例大,但由于我国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在进行贷款交易时,往往很难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借款人有可能会存在造假和隐瞒行为,这就导致P2P网贷信用风险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平台本身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这也大大增加了网贷的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实质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借贷活动,即民间借贷的网络化。现阶段,我国与该方面相关的法律并不多,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于具体规定和管束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因此,就有可能存在利用法律漏洞,发生非法集资并跑路的事件。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监管,将会影响资金的使用安全。
3.操作风险。P2P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交易的,这就存在着操作风险。一是借款人是利用平台将资金转入贷款人账户,这属于利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作为交易的媒介,控制着大量滞留现金,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二是平台缺乏专业贷款从业人员,这些人员缺乏相应的资质,会导致平台在建设、维护方面出现问题。三是P2P网络贷款是依托网络进行的,借款人跟贷款人交易时会提供自己相关信息,如果系统存在漏洞或遭遇黑客攻击,就会造成借贷人信息的泄露。
4.平台欺诈风险。目前国家对P2P网贷平台所属行业的确定尚不明确,国家未将其确定为信贷业务机构,因此无法在银行征信系统查到,这就会导致征信系统的不健全,同时,人民银行、银监局及网络监管部门认为P2P网贷平台不属于其监管机构,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停业、跑路等行为。其次,网贷平台为了提高自身平台的交易量,提升自身竞争力,就会推出所谓的净值标和秒标,短时间内会吸引大量投资人。造成虚假繁荣,欺骗投资者大量投资,也给相关道德低下的平台人员挪用资金的机会。
四、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信用监管。P2P网络交易平台应制定相应的贷款信用制度,将借贷双方及平台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及信用状况作为进入平台的条件之一。同时,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建立起统一的信用制度,与银行共享信用体系,加强对信用的监管把控,引入保障金制度,从而减少由信用引发的贷款风险。要扩大信用系统的数据来源,未来逐步利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间的信息通道,将各个层面所涉及的信用信息加以整合。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并未出台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对民间借贷具有管束作用的相关法律,如:《放贷人条例》,该草案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民间借贷或拟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但该法律不是针对网贷的具体法规,因此国家应当建立专门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规章制度来管束违法及不合规的行为。
3.提高从业人员素养,维护平台操作环境。P2P网络借贷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风险,而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之一就有平台缺乏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这些人缺乏相应的资质与专业知识,当平台出现运营、维护相关问题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因此,各平台应提高从业人员的素养,提高专业技能,掌握相关的贷款知识与网络维护技能,从而避免泄露相关人员的信息,产生贷款风险。
4.加强平台监管,提高借贷者风险意识。大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是通过P2P网贷平台直接建立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是能否获得借款的前提。因此,网贷平台应加强监管,登记好相关借贷人的信息,重点对借款人的信息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借贷双方都要提高风险意识,从贷款者的角度来说,贷款者不要盲目跟风,一味选择投资回报率的高的产品,贷款人要加强自己的主观判断,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同时,从借款人的角度来说,借款人要加强自己的信用,完善自身资料,提供真实财务数据,不要为了获得贷款而进行造假行为。
参考文献: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03:71-82.
[2]周茂清.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兴起原因及其风险应对[J]. 当代经济管理,2014,10: 69-72.
[3]刘绘,沈庆劼.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2015,01:52-59.
[4]傅昌銮. 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与风险管理研究[J].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05: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