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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本着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原则,应尝试、探索检察帮教工作。本文阐明了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理论基础,指出检察机关做好帮教的优势所在,总结了长洲区检察院在收案准备、审查处理、法院庭审及后续安置阶段采取帮教工作的实践内容,并主要列举开展法律援助、亲情会见、量刑建议、复学工作等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及工作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检察帮教;措施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且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 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10年1月至今,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所犯罪行较严重,大多以抢劫、强奸和盗窃为主,手段恶劣,呈现暴力化、团伙化、成人化趋势。 因此,在当前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语境下,如何有效预防与矫治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帮教工作,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需要将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公诉过程中。基于此,长洲区检察院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个环节中,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帮教实践工作。通过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分析、了解其犯罪根源,通过心理辅导、亲情会见降低办案对其身心负面影响,建立家长谈话制度缓和其家庭矛盾,加强不起诉工作和建议非刑罚化或轻刑罚化处罚,促进未成年人其后复学、培训工作开展,从而建立对未成年人从内心感化到行为改造、从改过自新到回归社会的全方位检察帮教体系,并进而不断发展、完善。
一、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应优于保护社会利益被确立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的主要目标。当刑罚以此为价值取向时,刑罚关注的焦点就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减少犯罪。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采取的做法是: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强调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论,重视刑罚的个别化,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和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做法,显示了对未成年
人法保护理念,而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深刻体现了公正、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刑法价值。[1]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包括越轨行为)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2]2006 年10 月11 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实现了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要求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考虑个别化,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作案动机、人身危险性做出合理回应;“宽严有度”,要求对其处理时轻重比例要合理,既要防止严而不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防止无限宽而背离刑罚初衷。
(三)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
1981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对青少年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检察帮教工作“帮”字当头,“教”在其中,对失足未成年人不抛弃不放弃,不娇惯不纵容,帮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
(四)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自身特點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危害社会的一面,又有受害的一面。一方面,他们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他们往往是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并在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与成年人存在显著的差异。从主观上讲,他们对社会并没有太多的恶意,对犯罪的危害性也没有清醒的认识,因而,其改正错误和悔过自新的愿望非常强烈。同时,未成年人的思想尚未定型,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只要我们采取适当的方法,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的角度出发,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是可以达到挽救的目的的。
二、长洲区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收案后开展前期帮教工作
1、以建立未成年人帮教档案为依托,完善未成年人办案制度。
公诉部门未成年人办案组建立未成年人帮教档案制度,为充分掌握涉案未成年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逐个开展帮教工作创造条件,并明确当前涉案未成年人相关情况,便于总结普遍性问题。具体由各承办人进行登记,设专人归纳、整理登记内容建立帮教档案,最终确定了登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处理情况和后续情况五部分内容。保证在强化保密意识的情况下,逐步长期予以积累、保存,通过帮教档案归纳总结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数据,为后续工作提供便利。
2、建立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从多个方面对已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和规范。其中,在法律援助适用对象上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在援助程序上,对法律援助的提起、申请、转交,法律援助的效果反馈等方面,均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固定和记载,并对相关人员工作职权及办理时限进行规定,突出法律援助及时、合法、高效、规范的特点;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注重为承办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便利,并听取律师意见;在援助工作的监督方面,明确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各自的职责等。
(二)审查案件过程中全面展开帮教工作
1、强化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谈话制度。
首先,建立审查案件中谈话程序,加强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谈话制度,从而协助承办人审查案件、了解案情,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品性特点,犯罪动机和根源,家庭环境等情况,面对面开展对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工作。其次,建立未成年谈话室,以便于面对面交流,为今后开展提讯未成年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给开展教育、谈心、挽救、安抚等帮教工作奠定基础。最后,尝试回访谈话措施,在案件审查办理完毕后,甚至是在未成年人执行刑罚完毕后,开展回访考察未成年人改造程度、心理状态以及回归社会等方面情况。
2、制定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积极探索保护未成年人新途径。
亲情会见制度是通过在押未成年人与家长、亲友会面意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与教育,探索人性化、和谐化的办案理念。该制度明确规定适合会见的情况以及具体操作规程。针对被羁押未成年人心理负担严重、易产生消极情绪、对认罪后的法律后果模糊等特点,通过开展亲情会见可以稳定他们思想情绪,构建内外教育相结合的桥梁,促使其真心悔过,让他们感到家庭温暖、社会关爱,真正做到寓情于审、寓教于审。
(三)审查处理结果贯穿帮教工作
1、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裁量做了具体规定,该条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的具体细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使用相对不起诉的本质要求应当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同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发挥裁量不起诉的善端。[3]
2、對于未成年人相对刑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也更具合理性。实际操作中,公诉人庭审时避免使用量刑建议提请法院判处何种刑名(主刑与附加刑)、刑期(或数额)、执行方式等,而可就被告人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相对刑提出量刑建议。
3、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长洲区检察院均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法律援助前置到了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
4、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4]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那些被侵害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赔偿、可恢复的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以及突发性犯罪和被害人对起因有一定过错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交待违法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给被害人所带来的伤害并真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案件,可以进行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而对加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一些如抢劫等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则采用和解后起诉,但建议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期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四)探索回归社会帮教新途径,后续安置贯穿帮教工作
1、开展适龄未成年人复学工作
复学计划内容包括:开展适龄犯罪嫌疑人复学计划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复学工作的适龄犯罪嫌疑人员需符合条件;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复学条件人员应进行工作,开展复学计划工作,保障其正常受教育权利;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针对复学人员后续监督、帮教工作,共四部分。
2、妥善联系服刑完毕未成年人安置工作
注重探究未成年人犯罪根源,从而正确帮助教育未成年人处理、刑罚执行完毕后回归社会。积极联系未成年人家长、社区帮教人员进行安置工作的尝试。
少年犯罪种因于家庭,显现于学校,恶化于社会。其背后,必定有特殊的因素在支撑着罪因的延续。犯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工程,它需要社会每位负有责任的公民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先生面对积贫积弱的中国曾发出这样的呐喊,希翼青少年健康成长,建设富强民主的国家。在一百多年后全中国人民响应党中央号召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当以对国家的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平凡的检察工作中深深融入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怀和保护,为孩子们撑起了一片蓝天!
注释:
[1] 《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与刑法价值》,院晓苗著,《河北法学》第2005-8期第155页。
[2]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0页。
[3] 《未成年人裁量不起诉制度探析》沈朝晖 李小芹著,《安徽职业警官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
[4]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4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检察帮教;措施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且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 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10年1月至今,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所犯罪行较严重,大多以抢劫、强奸和盗窃为主,手段恶劣,呈现暴力化、团伙化、成人化趋势。 因此,在当前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语境下,如何有效预防与矫治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帮教工作,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需要将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刑事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公诉过程中。基于此,长洲区检察院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个环节中,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帮教实践工作。通过了解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分析、了解其犯罪根源,通过心理辅导、亲情会见降低办案对其身心负面影响,建立家长谈话制度缓和其家庭矛盾,加强不起诉工作和建议非刑罚化或轻刑罚化处罚,促进未成年人其后复学、培训工作开展,从而建立对未成年人从内心感化到行为改造、从改过自新到回归社会的全方位检察帮教体系,并进而不断发展、完善。
一、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应优于保护社会利益被确立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的主要目标。当刑罚以此为价值取向时,刑罚关注的焦点就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刑罚的使命由主要惩罚犯罪而转向教育、改造犯罪人以减少犯罪。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采取的做法是: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强调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论,重视刑罚的个别化,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和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做法,显示了对未成年
人法保护理念,而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深刻体现了公正、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刑法价值。[1]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包括越轨行为)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2]2006 年10 月11 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实现了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要求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考虑个别化,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作案动机、人身危险性做出合理回应;“宽严有度”,要求对其处理时轻重比例要合理,既要防止严而不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防止无限宽而背离刑罚初衷。
(三)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
1981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对青少年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检察帮教工作“帮”字当头,“教”在其中,对失足未成年人不抛弃不放弃,不娇惯不纵容,帮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
(四)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自身特點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危害社会的一面,又有受害的一面。一方面,他们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他们往往是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并在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与成年人存在显著的差异。从主观上讲,他们对社会并没有太多的恶意,对犯罪的危害性也没有清醒的认识,因而,其改正错误和悔过自新的愿望非常强烈。同时,未成年人的思想尚未定型,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只要我们采取适当的方法,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的角度出发,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是可以达到挽救的目的的。
二、长洲区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收案后开展前期帮教工作
1、以建立未成年人帮教档案为依托,完善未成年人办案制度。
公诉部门未成年人办案组建立未成年人帮教档案制度,为充分掌握涉案未成年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逐个开展帮教工作创造条件,并明确当前涉案未成年人相关情况,便于总结普遍性问题。具体由各承办人进行登记,设专人归纳、整理登记内容建立帮教档案,最终确定了登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处理情况和后续情况五部分内容。保证在强化保密意识的情况下,逐步长期予以积累、保存,通过帮教档案归纳总结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数据,为后续工作提供便利。
2、建立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从多个方面对已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和规范。其中,在法律援助适用对象上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在援助程序上,对法律援助的提起、申请、转交,法律援助的效果反馈等方面,均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固定和记载,并对相关人员工作职权及办理时限进行规定,突出法律援助及时、合法、高效、规范的特点;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注重为承办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便利,并听取律师意见;在援助工作的监督方面,明确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各自的职责等。
(二)审查案件过程中全面展开帮教工作
1、强化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谈话制度。
首先,建立审查案件中谈话程序,加强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谈话制度,从而协助承办人审查案件、了解案情,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品性特点,犯罪动机和根源,家庭环境等情况,面对面开展对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工作。其次,建立未成年谈话室,以便于面对面交流,为今后开展提讯未成年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给开展教育、谈心、挽救、安抚等帮教工作奠定基础。最后,尝试回访谈话措施,在案件审查办理完毕后,甚至是在未成年人执行刑罚完毕后,开展回访考察未成年人改造程度、心理状态以及回归社会等方面情况。
2、制定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积极探索保护未成年人新途径。
亲情会见制度是通过在押未成年人与家长、亲友会面意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与教育,探索人性化、和谐化的办案理念。该制度明确规定适合会见的情况以及具体操作规程。针对被羁押未成年人心理负担严重、易产生消极情绪、对认罪后的法律后果模糊等特点,通过开展亲情会见可以稳定他们思想情绪,构建内外教育相结合的桥梁,促使其真心悔过,让他们感到家庭温暖、社会关爱,真正做到寓情于审、寓教于审。
(三)审查处理结果贯穿帮教工作
1、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裁量做了具体规定,该条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的具体细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使用相对不起诉的本质要求应当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同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发挥裁量不起诉的善端。[3]
2、對于未成年人相对刑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也更具合理性。实际操作中,公诉人庭审时避免使用量刑建议提请法院判处何种刑名(主刑与附加刑)、刑期(或数额)、执行方式等,而可就被告人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相对刑提出量刑建议。
3、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长洲区检察院均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法律援助前置到了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
4、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4]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那些被侵害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赔偿、可恢复的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以及突发性犯罪和被害人对起因有一定过错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交待违法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给被害人所带来的伤害并真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案件,可以进行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而对加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一些如抢劫等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则采用和解后起诉,但建议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期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四)探索回归社会帮教新途径,后续安置贯穿帮教工作
1、开展适龄未成年人复学工作
复学计划内容包括:开展适龄犯罪嫌疑人复学计划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复学工作的适龄犯罪嫌疑人员需符合条件;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复学条件人员应进行工作,开展复学计划工作,保障其正常受教育权利;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针对复学人员后续监督、帮教工作,共四部分。
2、妥善联系服刑完毕未成年人安置工作
注重探究未成年人犯罪根源,从而正确帮助教育未成年人处理、刑罚执行完毕后回归社会。积极联系未成年人家长、社区帮教人员进行安置工作的尝试。
少年犯罪种因于家庭,显现于学校,恶化于社会。其背后,必定有特殊的因素在支撑着罪因的延续。犯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工程,它需要社会每位负有责任的公民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先生面对积贫积弱的中国曾发出这样的呐喊,希翼青少年健康成长,建设富强民主的国家。在一百多年后全中国人民响应党中央号召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当以对国家的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平凡的检察工作中深深融入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怀和保护,为孩子们撑起了一片蓝天!
注释:
[1] 《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理念与刑法价值》,院晓苗著,《河北法学》第2005-8期第155页。
[2]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0页。
[3] 《未成年人裁量不起诉制度探析》沈朝晖 李小芹著,《安徽职业警官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
[4]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4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