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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分析其现状特点,探究其价值,对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 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现状的分析
(一)如何理解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公信力,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即一人本身的行为获得其他多数人的信任、认同并接受的程度。其可以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自我评价,即自己的能力、行为、态度的表现于外。另一个层面上,是他人评价,即对这种外在表现的信息反馈,并由此形成一种形象印象,从而表现为是否信任,是否认同,是否接受的行为或心理。“公信力”侧重第二个层面的他人反应。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结合“公信力”的一般概念,可理解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能力、行为、态度获得社会公众信任、认可和接受的程度。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实现职能的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反映于公众的评价,即公信力状况,所以公信力是检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效果的一项标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内在客观要求。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状
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执法办案尚无公信力加以规范。个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为检不清廉,办人情案,关系案,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第二,检务公开尚未形成高效的展现机制。不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检务信息,或者只宣扬积极的政绩,缺乏民意立场的考量,不能就公众的需求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导致在公众心目中“公开”流为一种形式。
第三,执法办案中缺乏群众观念和公信意识。群众工作做得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致使有些案件案结事不结,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四,执法水平及形象难以获得公众的充分信任。有的检察工作人员由于执法水平局限,不能查清案件并及时处理,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于彼罪的界限,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信服;有的检察工作人员仅将工作视为谋生手段,既缺乏对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也忽视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第五,检务工作缺乏公众监督。有些检察机关门办案,拒听公众的建议和意见,一方面导致部门内部组织涣散,检察人员工作懈怠,另一方面,丧失了群众基础,使自己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陷于困境,丧失了公信力。
二、 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价值思考
从宏观上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提高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监督和审判职能,起到共同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时是否依法进行,是否“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公众所关注的,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整个司法体制在公众心目中的期望值。所以,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状况与司法权威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公信力程度越高,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越高。
第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利于司法体制的健全完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越高,其检察监督职能越容易实现,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检察监督职能的良好实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作用得到了应有的发挥。从国家机构职能的实现来讲,为整个国家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条件,使整个社会俱备了应法治要求有序、协调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从微观上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能够增加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亲和力。由于中国傳统文化中“官”“民”等级意识任然有根深蒂固的影响,虽然现今公众的权利意识普遍提高,但公众依然对公权力带有抵触情绪,绝对不会无由地“亲近”,质疑感远胜亲赖感。公信力的建立,有望于改变这一局面,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沟通提供一个平台。另外,从检察机关本身的监督职能来讲,就应当是通过提起公诉,抗诉等职能为民提供一个倾诉苦情的窗口,使普遍民众的苦情得到其他方式处理不当后法律层面的补救,从而可以避免对一些法律之外,如信访、自伤或网络抨击等方式来解决矛盾的无奈和过分依赖,使其合理理性表达诉求,保证社会的发展顺延在法治的轨道上。
第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可以使检察机关树立良好形象,以其公开、公平、公正获得公众的信赖,一旦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履行职能的态度能够在“亲见”的基础上给予信任,则其会愿意选择在面对矛盾时依法通过检察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这样,反面也激励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可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基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会使检察机关对外具备权威性,从而在行使侦查、提起公诉等职能时,得到社会公众的主动配合、协作,从而减少执法运行的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公信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多措并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外部到内部,从理念到行为,从个体素能到执法机制等多方面统筹兼顾,齐下功夫。
(一)坚持依法检察执法,这是建立公信力的基础要求。法律是行为的标尺,是公权力的制约和私权利的保障,检察机关只有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不突破权力而侵害到权利,公众在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才会对公权力产生信赖,近而予以配合。当然,检察机关在不滥用权力的同时,必须尽到本职,坚持做好打击犯罪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为公众创造一个有安全感,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作为求信赖,这是在公众心目中增加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关键筹码。
(二)建立完备的公信展现机制,这是建立公信力的制度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载体,建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平台,通过开展“检查公开日”等活动以及利用网络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报刊等媒介,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检务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从而确保公信力的建立并不断得以提升。
(三)培养检察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强化公信意识,这是建立公信力的思想要求。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行为的践行有赖于检察工作人员公信意识的强化,故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培训学习或者职务交流,促使公信力的建立在思想上得以保障。
(四)提高执法者素能,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这是建立公信力的主体要求。执法者素能的高低也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执法者的行为,只有执法者的素质得以提高,能力得以增强,行为得以规范,才能促进执法公正。检查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履行好义务,除了要有正确的执法观念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素质,唯有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打造出一支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五)健全接受监督机制,畅通接受监督渠道,这是建立公信力的有效保证。要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予以支持、信任,则检察机关必须考量公众的立场,接受公众的监督,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批评意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另外,要顺应时代要求,突出抓好检察门户网站的建设,使其成为公众监督的有效渠道。
总而言之,公信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检察机关执法的生命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众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工作的满意程度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乃至整个司法体制功能的发挥。正视检察执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看到公信力的存在价值,在检察执法过程中努力使其得以提升,即便任重而道远,也终将逐步趋近。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13)
一、 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现状的分析
(一)如何理解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公信力,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即一人本身的行为获得其他多数人的信任、认同并接受的程度。其可以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自我评价,即自己的能力、行为、态度的表现于外。另一个层面上,是他人评价,即对这种外在表现的信息反馈,并由此形成一种形象印象,从而表现为是否信任,是否认同,是否接受的行为或心理。“公信力”侧重第二个层面的他人反应。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结合“公信力”的一般概念,可理解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能力、行为、态度获得社会公众信任、认可和接受的程度。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实现职能的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反映于公众的评价,即公信力状况,所以公信力是检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效果的一项标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内在客观要求。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状
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执法办案尚无公信力加以规范。个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为检不清廉,办人情案,关系案,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第二,检务公开尚未形成高效的展现机制。不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检务信息,或者只宣扬积极的政绩,缺乏民意立场的考量,不能就公众的需求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导致在公众心目中“公开”流为一种形式。
第三,执法办案中缺乏群众观念和公信意识。群众工作做得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致使有些案件案结事不结,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四,执法水平及形象难以获得公众的充分信任。有的检察工作人员由于执法水平局限,不能查清案件并及时处理,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于彼罪的界限,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信服;有的检察工作人员仅将工作视为谋生手段,既缺乏对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也忽视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第五,检务工作缺乏公众监督。有些检察机关门办案,拒听公众的建议和意见,一方面导致部门内部组织涣散,检察人员工作懈怠,另一方面,丧失了群众基础,使自己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陷于困境,丧失了公信力。
二、 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价值思考
从宏观上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提高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监督和审判职能,起到共同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时是否依法进行,是否“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公众所关注的,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整个司法体制在公众心目中的期望值。所以,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状况与司法权威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公信力程度越高,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越高。
第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利于司法体制的健全完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越高,其检察监督职能越容易实现,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检察监督职能的良好实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作用得到了应有的发挥。从国家机构职能的实现来讲,为整个国家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条件,使整个社会俱备了应法治要求有序、协调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从微观上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能够增加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亲和力。由于中国傳统文化中“官”“民”等级意识任然有根深蒂固的影响,虽然现今公众的权利意识普遍提高,但公众依然对公权力带有抵触情绪,绝对不会无由地“亲近”,质疑感远胜亲赖感。公信力的建立,有望于改变这一局面,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沟通提供一个平台。另外,从检察机关本身的监督职能来讲,就应当是通过提起公诉,抗诉等职能为民提供一个倾诉苦情的窗口,使普遍民众的苦情得到其他方式处理不当后法律层面的补救,从而可以避免对一些法律之外,如信访、自伤或网络抨击等方式来解决矛盾的无奈和过分依赖,使其合理理性表达诉求,保证社会的发展顺延在法治的轨道上。
第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可以使检察机关树立良好形象,以其公开、公平、公正获得公众的信赖,一旦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履行职能的态度能够在“亲见”的基础上给予信任,则其会愿意选择在面对矛盾时依法通过检察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这样,反面也激励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可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基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会使检察机关对外具备权威性,从而在行使侦查、提起公诉等职能时,得到社会公众的主动配合、协作,从而减少执法运行的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公信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多措并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外部到内部,从理念到行为,从个体素能到执法机制等多方面统筹兼顾,齐下功夫。
(一)坚持依法检察执法,这是建立公信力的基础要求。法律是行为的标尺,是公权力的制约和私权利的保障,检察机关只有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不突破权力而侵害到权利,公众在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才会对公权力产生信赖,近而予以配合。当然,检察机关在不滥用权力的同时,必须尽到本职,坚持做好打击犯罪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为公众创造一个有安全感,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作为求信赖,这是在公众心目中增加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关键筹码。
(二)建立完备的公信展现机制,这是建立公信力的制度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加大公开力度,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载体,建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平台,通过开展“检查公开日”等活动以及利用网络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报刊等媒介,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检务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从而确保公信力的建立并不断得以提升。
(三)培养检察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强化公信意识,这是建立公信力的思想要求。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行为的践行有赖于检察工作人员公信意识的强化,故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培训学习或者职务交流,促使公信力的建立在思想上得以保障。
(四)提高执法者素能,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这是建立公信力的主体要求。执法者素能的高低也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执法者的行为,只有执法者的素质得以提高,能力得以增强,行为得以规范,才能促进执法公正。检查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履行好义务,除了要有正确的执法观念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素质,唯有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打造出一支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五)健全接受监督机制,畅通接受监督渠道,这是建立公信力的有效保证。要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予以支持、信任,则检察机关必须考量公众的立场,接受公众的监督,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批评意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另外,要顺应时代要求,突出抓好检察门户网站的建设,使其成为公众监督的有效渠道。
总而言之,公信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检察机关执法的生命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众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工作的满意程度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乃至整个司法体制功能的发挥。正视检察执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看到公信力的存在价值,在检察执法过程中努力使其得以提升,即便任重而道远,也终将逐步趋近。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