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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频发,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不但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污染了党务政务环境,而且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严查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此,笔者就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现状谈点粗浅的认识 ,以共商榷。
一、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全国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呈上升趋势,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领域的失职渎职现象尤为突出,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0%以上的都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每件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的隐藏着渎职问题。纵观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1、案件涉及范围广。在建筑业,每个建筑项目,从承揽工程到工程竣工,不仅有较长时间的跨度,而且职务犯罪涉及的部门众多。特别是近年来就连教育部门这种“清水衙门”在扩校、扩招工作上都存在严重的职务犯罪问题。
2、作案环节颇多。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工期长,投资大,职务犯罪环节多,机会多。从项目审批到土地征用,从工程预算到图纸设计,从工程招标到办理工程签证,从设备选购到质量监督,从工程款结算到工程验收等等诸多环节,都客观地存在着职务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纰漏,滋生腐败。
3、权钱交易突出。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是为人民服务造福社会的工具,又是腐败的天然孽生物。有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本来应该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把工程建设作为出卖权力的“灰色”市场,在工程建设中与建筑商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建立利益上的共同体,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使权力成为职务犯罪的催化剂。可以说,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 2009年查处的白银市靖远县交通局局长藤某某贪污受贿一案,就是权钱交易的突出表现。
4、隐案空间较大。一是利益纽带导致贿赂双方守口如瓶。工程建设中的权钱交易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贿赂双方都非常清楚这种行为的性质,但他们一旦从工程建设的交易中谋得了好处,便就心照不宣,达成默契,共同设防。二是作案手段十分多样,积极掩饰犯罪行为。有的为了不被他人知晓,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给自己定下了“四不收”的规矩,即单线交易,第三者在场不收;钱财区别,笨重显眼物品不收;环境选择,时间、地点不妥不收;因人而异,为人办事不牢靠的不收。将犯罪行为掩藏得很深,不会较易暴露。三是发现查证难。建筑商基本上是民营企业,帐目不规范,寻找线索不容易,侦查取证难。
二、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成因
经济突飞猛进发展,监督工作滞后,给腐败分子在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领域犯罪提供了可趁之际。细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1、越权干预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乱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参与决策这些工程的一些领导干部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等工作,权钱交易的背后隐藏着渎职犯罪。
2、擅权在工程建设中谋私利。非法征用占用工地。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土地使用权审批、征用等方面耍手段,在拆迁范围和安置补偿面积等事项上做文章,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为他人开绿灯,为自己谋私利,涉嫌了渎职犯罪。
3、工程建设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负有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中玩忽职守,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由于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的易发。
4、依法监管工程项目不够严格。负有监管职能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工程项目监管不力,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
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方向
严惩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反渎职侵权工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主动出击,拓宽案件线索渠道。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敏锐性,在主动出击中发现线索;要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和领域去排查线索;要从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要从反映的一些工程建设领域不正当、不正常现象的背后挖掘线索;要注重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从披露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事故中掌握线索。
2、明确重点,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应重点查办五类案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渎职犯罪案件;二是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未批先建、违规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三是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犯罪案件;四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案件;五是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3、注重措施,增强反渎工作效果。一是要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協作查案的制度,把审计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既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又提高了审计制度的权威。二是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上下联动,形成办案整体合力。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干扰多、阻力大,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县院两级联动作用,才能保证有效地排除办案的干扰和阻力,推动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要发挥侦防一体化机制,形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大格局。要加强与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查窝案,挖串案上下功夫。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往往存在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的情况。要注意注意从整体上评估分析线索,拓宽侦查视野,既要在查渎职犯罪过程中深挖贪污贿赂犯罪,又要在查贪污贿赂犯罪中深挖渎职犯罪,做到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努力深挖隐藏在贪污贿赂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四是要不断扩大查办案件的效果。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程。因此,在工作中, 要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既要严肃查办案件,又要利用查案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既要让群众满意检察机关的工作,又要震慑犯罪、抑制犯罪;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受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
一、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全国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呈上升趋势,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领域的失职渎职现象尤为突出,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0%以上的都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每件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的隐藏着渎职问题。纵观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1、案件涉及范围广。在建筑业,每个建筑项目,从承揽工程到工程竣工,不仅有较长时间的跨度,而且职务犯罪涉及的部门众多。特别是近年来就连教育部门这种“清水衙门”在扩校、扩招工作上都存在严重的职务犯罪问题。
2、作案环节颇多。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工期长,投资大,职务犯罪环节多,机会多。从项目审批到土地征用,从工程预算到图纸设计,从工程招标到办理工程签证,从设备选购到质量监督,从工程款结算到工程验收等等诸多环节,都客观地存在着职务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纰漏,滋生腐败。
3、权钱交易突出。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是为人民服务造福社会的工具,又是腐败的天然孽生物。有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本来应该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把工程建设作为出卖权力的“灰色”市场,在工程建设中与建筑商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建立利益上的共同体,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使权力成为职务犯罪的催化剂。可以说,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 2009年查处的白银市靖远县交通局局长藤某某贪污受贿一案,就是权钱交易的突出表现。
4、隐案空间较大。一是利益纽带导致贿赂双方守口如瓶。工程建设中的权钱交易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贿赂双方都非常清楚这种行为的性质,但他们一旦从工程建设的交易中谋得了好处,便就心照不宣,达成默契,共同设防。二是作案手段十分多样,积极掩饰犯罪行为。有的为了不被他人知晓,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给自己定下了“四不收”的规矩,即单线交易,第三者在场不收;钱财区别,笨重显眼物品不收;环境选择,时间、地点不妥不收;因人而异,为人办事不牢靠的不收。将犯罪行为掩藏得很深,不会较易暴露。三是发现查证难。建筑商基本上是民营企业,帐目不规范,寻找线索不容易,侦查取证难。
二、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成因
经济突飞猛进发展,监督工作滞后,给腐败分子在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领域犯罪提供了可趁之际。细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1、越权干预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乱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参与决策这些工程的一些领导干部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等工作,权钱交易的背后隐藏着渎职犯罪。
2、擅权在工程建设中谋私利。非法征用占用工地。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土地使用权审批、征用等方面耍手段,在拆迁范围和安置补偿面积等事项上做文章,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为他人开绿灯,为自己谋私利,涉嫌了渎职犯罪。
3、工程建设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负有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中玩忽职守,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由于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的易发。
4、依法监管工程项目不够严格。负有监管职能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工程项目监管不力,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
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方向
严惩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反渎职侵权工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主动出击,拓宽案件线索渠道。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敏锐性,在主动出击中发现线索;要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和领域去排查线索;要从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要从反映的一些工程建设领域不正当、不正常现象的背后挖掘线索;要注重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从披露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事故中掌握线索。
2、明确重点,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应重点查办五类案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渎职犯罪案件;二是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未批先建、违规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三是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犯罪案件;四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案件;五是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3、注重措施,增强反渎工作效果。一是要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協作查案的制度,把审计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既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又提高了审计制度的权威。二是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上下联动,形成办案整体合力。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干扰多、阻力大,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县院两级联动作用,才能保证有效地排除办案的干扰和阻力,推动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要发挥侦防一体化机制,形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大格局。要加强与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查窝案,挖串案上下功夫。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往往存在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的情况。要注意注意从整体上评估分析线索,拓宽侦查视野,既要在查渎职犯罪过程中深挖贪污贿赂犯罪,又要在查贪污贿赂犯罪中深挖渎职犯罪,做到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努力深挖隐藏在贪污贿赂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四是要不断扩大查办案件的效果。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程。因此,在工作中, 要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既要严肃查办案件,又要利用查案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既要让群众满意检察机关的工作,又要震慑犯罪、抑制犯罪;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受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