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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近代宪政,程序正义,历史遗产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5)09-0034-06
毛经文老师在2014年8月的《历史教学》中撰文认为:英美两国在革命和民主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妥协是珍贵的历史遗产。其实,近代中国在宪政实践中坚持程序正义,同样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
所谓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我的理解就是实施宪政有一系列的基本步骤和原则,包括:在新旧政权过渡进而向宪政迈进之际,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组织成立临时议会,制定临时宪法,临时议会的议员一般不是选举产生的,但也要体现民意;在临时宪法的基础上产生临时政府和临时领导人,原有的军政府或者旧政权就相应地结束自己的使命而解散;临时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普选,产生正式的民意代表和民意代表机关,民意代表机关有的叫议会,有的叫国会,原有的临时议会结束使命而宣告解散;正式的民意代表机关制定正式的宪法,原有的临时宪法结束使命而宣告作废;在正式宪法的基础上产生正式的政府和领导人,原有的临时政府和临时领导人结束使命而宣告解散。
政府须在宪法的基础上产生,否则就是非法的;宪法必须由制宪会议制定,制宪会议要有民意基础,其民意代表要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产生,否则宪法也是非法的;哪怕是临时政府,也要有临时宪法做法理基础;临时宪法,虽然不能进行全国普选,也要有民意基础。
程序正义是宪政的核心和关键,在宪政建设中必须重视程序问题。宪政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的,是宪政精神得以实现的工具、方式和步骤:程序正义能保证政府行为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性,也就是能够确保政权的合法性;程序正义还使当事人的选择更具理性;程序的完成过程即宪政的实现过程,是在完成夺权后还权于民的重要路径。所以说,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宪政。西方实现政治民主化正好是借助程序正义来实现的,政治民主化与程序正义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近代中国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是珍贵的遗产,它是和中国传统的打江山、坐江山思想的一种决裂,它蕴涵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它也是一条观察近代中国宪政实践的路径。具体说来,它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政府在宪法的基础上产生,临时政府也要有临时宪法。
潘恩认为,“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构建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在实施宪政的过程中,先有宪法,后有政府,不在宪法基础上产生的政府,是非法的,即使是临时政府,都要有法律依据,在不合法的宪法基础上产生的政府也是非法的。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但是没有宪法,肯定没有宪政。中学历史教科书选取了四个典型的国家讲授西方代议制度,每个国家都围绕一部宪法展开,就是这个道理。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也包含了这一程序。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过去的历史课堂受革命史观的影响,普遍问的是南京临时政府为什么是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政权;现在受现代化史观的影响,问南京临时政府为什么是一个临时而不是正式的政府,孙中山为什么是临时而不是正式大总统?设问角度的转变,反映了历史课程改革推动着历史课堂的面貌在悄悄发生变化,很多专家参与到问题和答案的讨论中来。
聂幼犁教授认为,是因为当时战争未了,无法按照民主共和的程序来制定宪法和选举法,并依法产生政府。意在表明当时的革命者已经认识到了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更体现了革命者的先进性。
曾凡亮老师并不认同聂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绝非拘泥于程序合法性问题,他们为了实现革命大义,会有很多变通。用程序合法性之说来解释为什么是临时政府而不是正式政府,说服力不充分。南京临时政府之所以是临时,是因为要等待袁世凯表示拥护共和。
但是,聂幼犁教授和曾凡亮老师的看法对吗?聂幼犁教授认识到了必须先有宪法后有政府,是对的,“没有宪法和选举法,就不能产生正式政府”,但他认为临时政府不是按照民主共和的程序产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实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也是民主共和程序的产物,前面我们说过,临时政府的产生也要有法律依据,这是实施宪政的必要规则,不能因为是临时政府,就不要法律依据。
或许有人会问,南京临时政府是1912年元旦成立的,比它晚出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怎么可能是其法律依据,不是说先有临时宪法再有临时政府吗?其实,南京临时政府产生的法律依据是1911年12月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大纲第21条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因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缺点,临时参议院组织进行修改,然后更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颁布。
因为宪法是临时的,在此基础产生的当然就是临时总统,其他原因都是次要的。如果真是像曾老师的解释,那为什么袁世凯上台还是临时大总统。后来袁世凯要由临时大总统转为正式大总统,也不是一句话能够决定的,他也明白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他的第一步就是先迫使国会通过了《总统选举法》,将自己正名为正式大总统。再后来,不管是袁世凯把总统任期延长至十年,还是要恢复帝制,无一不是先在法律上打主意。这就是宪政实施中的程序问题。曹锟通过行贿做过大总统,受到诸多批评,但曹锟至少在选举程序上严格遵守了《临时约法》。
这样看来,曾老师的看法也是不科学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成立的,要推翻它,就必须修改宪法或者选举。同样,北洋政府是在宪法基础上产生的合法政府,要推翻它可以,就只能靠争取选民,进行议会斗争,二次革命孙中山先生还是沿用暴力的方式,这就失去了合法性。这个问题,袁伟时教授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中山先生这种行为也持否定态度。当时欧美列强和南洋华侨在财政上不再支持中山先生,就是因为他们不赞同中山先生违背宪政中的基本程序正义问题。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一样遵循了先有宪法,再有政府的程序。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因为战争未了,就不顾基本的规则和程序合法性,而是先制定颁布了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作为新政府成立的法理依据,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只是个临时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全国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正式的宪法,即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正式的政府和选举新一届领导人。
或许有人又要问,为什么要搞得这么复杂,为什么不一开始就直接颁布正式的宪法,产生正式的政府,选举正式的领导人呢?这又涉及宪政实施过程中程序正义的另外一个问题:由民意代表制定宪法,民意代表由选举产生,没有民意基础的宪法是非法的,非法的宪法产生非法的政府。
(二)由民意代表制定宪法,临时宪法也需要有民意基础。
宪法的产生,必须来源于人民授权。具体说来,一般需要这样的步骤:划分选区,分配民意代表名额,投票选举民意代表,成立制宪会议制定宪法,最后交由全体国民表决,重新确认或创制国家结构和人民权利。全体国民表决通过的宪法才能成为正式宪法,然后产生正式的政府和领导人。现在问题来了,要完成这一系列步骤,总需要一个领导机构,这一系列步骤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完成的,而且国家的方方面面也需要管理,这就需要一个临时的机构,这个机构就是临时政府或者军政府。即使是临时政府,也需要临时宪法作为其成立的法理依据。临时宪法也需要有民意作为基础,在战争未了的情况下,一般就是推举一些有民望的社会贤达或者革命家组织成临时民意机构,制定临时宪法,像前面提到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就是由各省代表组成的临时议事机构产生的,这些代表不是功勋卓著的革命元老,就是政治资本雄厚的社会名流。
武昌起义后,江苏的程德全和浙江的汤寿潜联合致电上海的陈其美,倡议各省推举代表,动议设立临时的中央政府。1911年11月15日,各省代表联合会在上海召开。11月30日,代表联合会进行第一次会议,推举谭人凤为议长。12月2日决议先行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次日匆匆决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1条,由22名代表签名公布。这个《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来经过四次修改,成为中华民国的第一个临时宪法,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南京临时政府。大纲第30条规定:“临时政府成立六个月后,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其召集方法,由临时参议院决之。”召集会议的目的,即制定宪法。宪法要由民意代表制定,民意代表要有真实性和广泛性,不是民意代表制定的宪法也是非法的,没有经过全体国民表决的宪法也是非法的。袁世凯要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为《中华民国约法》,首先是解散临时参议院,成立正式的民意代表机构约法会议,没有正式的议会,就不能有正式的宪法。从这一点看,袁也是明白人。
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政治协商会议,其代表不是选举的,是由当时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推举出来的,以协商和邀请两种方式产生,它有强大的民意基础。
首先,代表具有真实性。代表的提名,必须经组织、个人推荐,或由本人申请,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逐一审查,反复研究;有疑问或情况不明的,经调查后而定。常为了某个代表的资格问题函电往返、斟酌再三;多个重要的代表人选,往往由毛泽东、周恩来亲自参加讨论审核。
其次,代表具有广泛性。随解放区不断扩大,参加新政协的单位由上年底初拟的38个增加到45个,人数从228名增加到510名,特邀代表与候补代表还未算在内。就在新政协筹备会召开后,仍有党派团体23件、个人20件,来信来电来人申请,要求参加新政协。甚至到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闭幕时,全国委员会还预留了18个名额,以便将来容纳新解放区的适当代表人物。
参加新政协代表名单,经历整整3个月由第一小组初审产生,送呈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再交全体会议通过,46个单位的662名人选最终确定。662名代表了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宗教界等方方面面,特别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占有相当比重。他们都具有较高社会声望和号召力,所以无论哪种方式都保证了代表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新政协就其参加成分来说,已具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也正因为代表不是选举产生,所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只是个临时民意机构,制定的《共同纲领》也就是临时宪法。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肩负起执行临时民意机构职权的重任。1954年,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了正式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政治协商会议随之完成了临时民意机构的使命,《共同纲领》也完成了临时宪法的职责。
(三)最后,我们再以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的宪政实践,用程序正义来对其是非做个检视,也对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做个小结。
抗战结束后,在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下,国民政府召开有各党派和民主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寻求各党派共同制宪,筹备宪政。1946年初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4月,国民政府改组,吸纳青年党和民社党进入改组后的国民政府,由改组后的国民政府部署行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为中华民国建立以来首次举行的国会议员直接选举;1948年召开由全国普选产生的国民大会,俗称行宪国大,蒋介石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总统。从1912年开始的行宪,终于在1948年由蒋画上了个完美的句号。当然,这只是看似完美无缺。
政协会议决定,由各党派改组国民政府,然后由它来组织全国普选,召开国民大会和制定宪法。这里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就是正式政府产生前的临时政府,其决定是符合宪政中的程序正义的,但是国民政府先在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然后才在1947年4月改组国民政府。这明显违反了宪政程序中的基本顺序,所以遭到中共等民主党派的抵制也是理所当然。判断实施宪政的真实与否,一个标准就是看是否遵守实施宪政的基本程序。这是其一。 其二,1946年11月1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和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中共一直认为是伪国大、伪宪法,是有道理的,也是因为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瑕疵。1946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后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该党。国民政府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其代表虽然是由民选和遴选方式产生,且大多受过良好教育,是活跃在社会各界的佼佼者,其中的女性代表并非官夫人,是中国妇女届的精英,但是由于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85%的代表是国民党员,导致国民党召开“国民大会”缺乏坚实的民意基础,使得这次大会的地位和对这次大会的评价在后来的政治格局下争议较大。周恩来说:“蒋政府的‘国大’与‘宪草’既未经政协一致同意,又无联合政府召集,更无中共及真正民主党派的代表参加制定,故不论这所谓‘国大’已经开过,这所谓‘宪法’已经通过,其性质依然是蒋记国大,蒋记宪法,我们及全国民主人士决不会承认它为合法为有效。”
近代中国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是一份珍贵的遗产。遗憾的是,中学历史课堂忽视了这份遗产,对近现代中国宪政实践,还简单停留在传授基本史实的阶段,而这些基本史实中包含的程序正义思想以及留下的经验教训,并没有被挖掘出来。为什么很多时候我们的历史课堂了无趣味,就是没有把那些看似简单却蕴涵着深刻道理的知识传授给学生。
(一)程序正义蕴涵着好的知识。
历史课程改革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中学生到底应该从历史课堂中学习什么,这个问题有很多争论,应付考试的知识肯定是绕不过去的话题。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个问题考试不会考,其实这是个误会。纵观近年来全国的高考试题,弘扬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重要的命题内容,①而民主、共和、宪政、法治等都是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宪政中的程序正义能够把民主、共和、宪政、法治这些价值理念联系在一起,所以宪政中的程序正义也是考查的重点,比如:
1998年高考历史试题,考查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伪宪法的原因;
2006年全国卷有这样一个选项:1949年至195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代表是在选举基础上产生的;
2006年北京卷考查人民政协诞生的背景,有个选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2013年北京卷考查1949年至1953年间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知识,有个选项说这一时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领导”。
要正确解答上述题目或者判断选项的对错,就要用到民主宪政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当然,有的题目选项,我们不用程序正义的知识也能够判断对错,但是未必能够理解其中的原因。像人民政协诞生的背景,根据时间,我们能够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的对错,但是我们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先有人民政协诞生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知识层次的差距就显示出来了。
另外,撇开考试的因素,这些知识也是好的知识。好知识可能不是你升学晋级提薪的“敲门砖”,但它可以塑造一个人具有博雅的心灵。王小波在人民大学读的是经济学,上高等数学的是位老先生。老先生告诉学生,高等数学没有用,但却是好的知识。这句话让王小波一生受用。一样的道理,宪政中最基本的程序正义问题,你要说考试就一定会考,那倒未必,但是却是好的知识、是常识,它可以给学生提供一种观察社会与生活的角度,让学生看问题更加清楚、专业,谈吐也就自然不同。黄牧航教授认为,对历史知识的真正意义的理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历史的真实”;二是“现实的真实”,这是指历史知识有助于我们分析理解当前的人类活动。如果学生懂得了程序正义这个问题,就能理解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和利比亚卡扎菲政权倒台后,在西方国家主导下的新政府为什么要经历那么多繁琐程序才能产生。
(二)程序正义蕴涵着好的价值观。
历史课程改革还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生成。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人类自从有了“政治”这个东西,规则和程序就是非常重要的,规则和程序在传递信息,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遵守基本的规则和程序,一个遵守基本规则和程序的民族才有希望。近代中国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就是很好地让学生体验法治和规则意识的素材,在今天国人的规则意识欠缺的情况下,尤其可贵。
它还提供了帮助学生理解真正的革命和革命者含义的可能,有助于学生体验和反思近代中国人对民主共和的追求,领会民主这一价值观的真正含义。袁伟时教授认为,权力在不同集团之间的转移,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制度的现代化;要把虚幻的人民权利转化为现实,必须致力于公民自由及相关的保障制度建设。按照一般人的想法,在非常时期就要有非常措施,管你什么程序不程序,历史上旧政权被颠覆后,新政权以非常时期要有非常措施而实行专制独裁的就很多。不过革命党人和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这样做,在战争未了的情况下,还是有板有眼地按照宪政的步骤实施宪政,反映了其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勇气,反映了其还权于民、促进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决心,其精神还是难能可贵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才是真正的革命和革命者。那种用暴力反抗暴力、用暴力推翻旧政权而没有还权于民的,只可能是一次新的轮回。能够引导同学们从这个角度理解革命和革命者,无疑有助于培育公民和公民社会,完成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也就多了一分希望。
【作者简介】李翰,男,1980年生,四川仁寿县人,中学一级教师,现任教于广东省罗定中学,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与研究工作。
杨子贵,男,1979年生,广西扶绥县人,中学一级教学,现任教于广东省罗定中学,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与研究工作。
【责任编辑:王雅贞】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5)09-0034-06
毛经文老师在2014年8月的《历史教学》中撰文认为:英美两国在革命和民主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妥协是珍贵的历史遗产。其实,近代中国在宪政实践中坚持程序正义,同样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
所谓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我的理解就是实施宪政有一系列的基本步骤和原则,包括:在新旧政权过渡进而向宪政迈进之际,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组织成立临时议会,制定临时宪法,临时议会的议员一般不是选举产生的,但也要体现民意;在临时宪法的基础上产生临时政府和临时领导人,原有的军政府或者旧政权就相应地结束自己的使命而解散;临时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普选,产生正式的民意代表和民意代表机关,民意代表机关有的叫议会,有的叫国会,原有的临时议会结束使命而宣告解散;正式的民意代表机关制定正式的宪法,原有的临时宪法结束使命而宣告作废;在正式宪法的基础上产生正式的政府和领导人,原有的临时政府和临时领导人结束使命而宣告解散。
政府须在宪法的基础上产生,否则就是非法的;宪法必须由制宪会议制定,制宪会议要有民意基础,其民意代表要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产生,否则宪法也是非法的;哪怕是临时政府,也要有临时宪法做法理基础;临时宪法,虽然不能进行全国普选,也要有民意基础。
程序正义是宪政的核心和关键,在宪政建设中必须重视程序问题。宪政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的,是宪政精神得以实现的工具、方式和步骤:程序正义能保证政府行为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性,也就是能够确保政权的合法性;程序正义还使当事人的选择更具理性;程序的完成过程即宪政的实现过程,是在完成夺权后还权于民的重要路径。所以说,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宪政。西方实现政治民主化正好是借助程序正义来实现的,政治民主化与程序正义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近代中国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是珍贵的遗产,它是和中国传统的打江山、坐江山思想的一种决裂,它蕴涵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它也是一条观察近代中国宪政实践的路径。具体说来,它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政府在宪法的基础上产生,临时政府也要有临时宪法。
潘恩认为,“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构建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在实施宪政的过程中,先有宪法,后有政府,不在宪法基础上产生的政府,是非法的,即使是临时政府,都要有法律依据,在不合法的宪法基础上产生的政府也是非法的。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但是没有宪法,肯定没有宪政。中学历史教科书选取了四个典型的国家讲授西方代议制度,每个国家都围绕一部宪法展开,就是这个道理。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也包含了这一程序。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过去的历史课堂受革命史观的影响,普遍问的是南京临时政府为什么是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政权;现在受现代化史观的影响,问南京临时政府为什么是一个临时而不是正式的政府,孙中山为什么是临时而不是正式大总统?设问角度的转变,反映了历史课程改革推动着历史课堂的面貌在悄悄发生变化,很多专家参与到问题和答案的讨论中来。
聂幼犁教授认为,是因为当时战争未了,无法按照民主共和的程序来制定宪法和选举法,并依法产生政府。意在表明当时的革命者已经认识到了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更体现了革命者的先进性。
曾凡亮老师并不认同聂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绝非拘泥于程序合法性问题,他们为了实现革命大义,会有很多变通。用程序合法性之说来解释为什么是临时政府而不是正式政府,说服力不充分。南京临时政府之所以是临时,是因为要等待袁世凯表示拥护共和。
但是,聂幼犁教授和曾凡亮老师的看法对吗?聂幼犁教授认识到了必须先有宪法后有政府,是对的,“没有宪法和选举法,就不能产生正式政府”,但他认为临时政府不是按照民主共和的程序产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实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也是民主共和程序的产物,前面我们说过,临时政府的产生也要有法律依据,这是实施宪政的必要规则,不能因为是临时政府,就不要法律依据。
或许有人会问,南京临时政府是1912年元旦成立的,比它晚出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怎么可能是其法律依据,不是说先有临时宪法再有临时政府吗?其实,南京临时政府产生的法律依据是1911年12月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大纲第21条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因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缺点,临时参议院组织进行修改,然后更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颁布。
因为宪法是临时的,在此基础产生的当然就是临时总统,其他原因都是次要的。如果真是像曾老师的解释,那为什么袁世凯上台还是临时大总统。后来袁世凯要由临时大总统转为正式大总统,也不是一句话能够决定的,他也明白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他的第一步就是先迫使国会通过了《总统选举法》,将自己正名为正式大总统。再后来,不管是袁世凯把总统任期延长至十年,还是要恢复帝制,无一不是先在法律上打主意。这就是宪政实施中的程序问题。曹锟通过行贿做过大总统,受到诸多批评,但曹锟至少在选举程序上严格遵守了《临时约法》。
这样看来,曾老师的看法也是不科学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成立的,要推翻它,就必须修改宪法或者选举。同样,北洋政府是在宪法基础上产生的合法政府,要推翻它可以,就只能靠争取选民,进行议会斗争,二次革命孙中山先生还是沿用暴力的方式,这就失去了合法性。这个问题,袁伟时教授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中山先生这种行为也持否定态度。当时欧美列强和南洋华侨在财政上不再支持中山先生,就是因为他们不赞同中山先生违背宪政中的基本程序正义问题。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一样遵循了先有宪法,再有政府的程序。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因为战争未了,就不顾基本的规则和程序合法性,而是先制定颁布了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作为新政府成立的法理依据,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只是个临时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全国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正式的宪法,即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正式的政府和选举新一届领导人。
或许有人又要问,为什么要搞得这么复杂,为什么不一开始就直接颁布正式的宪法,产生正式的政府,选举正式的领导人呢?这又涉及宪政实施过程中程序正义的另外一个问题:由民意代表制定宪法,民意代表由选举产生,没有民意基础的宪法是非法的,非法的宪法产生非法的政府。
(二)由民意代表制定宪法,临时宪法也需要有民意基础。
宪法的产生,必须来源于人民授权。具体说来,一般需要这样的步骤:划分选区,分配民意代表名额,投票选举民意代表,成立制宪会议制定宪法,最后交由全体国民表决,重新确认或创制国家结构和人民权利。全体国民表决通过的宪法才能成为正式宪法,然后产生正式的政府和领导人。现在问题来了,要完成这一系列步骤,总需要一个领导机构,这一系列步骤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完成的,而且国家的方方面面也需要管理,这就需要一个临时的机构,这个机构就是临时政府或者军政府。即使是临时政府,也需要临时宪法作为其成立的法理依据。临时宪法也需要有民意作为基础,在战争未了的情况下,一般就是推举一些有民望的社会贤达或者革命家组织成临时民意机构,制定临时宪法,像前面提到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就是由各省代表组成的临时议事机构产生的,这些代表不是功勋卓著的革命元老,就是政治资本雄厚的社会名流。
武昌起义后,江苏的程德全和浙江的汤寿潜联合致电上海的陈其美,倡议各省推举代表,动议设立临时的中央政府。1911年11月15日,各省代表联合会在上海召开。11月30日,代表联合会进行第一次会议,推举谭人凤为议长。12月2日决议先行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次日匆匆决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1条,由22名代表签名公布。这个《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来经过四次修改,成为中华民国的第一个临时宪法,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南京临时政府。大纲第30条规定:“临时政府成立六个月后,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其召集方法,由临时参议院决之。”召集会议的目的,即制定宪法。宪法要由民意代表制定,民意代表要有真实性和广泛性,不是民意代表制定的宪法也是非法的,没有经过全体国民表决的宪法也是非法的。袁世凯要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为《中华民国约法》,首先是解散临时参议院,成立正式的民意代表机构约法会议,没有正式的议会,就不能有正式的宪法。从这一点看,袁也是明白人。
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政治协商会议,其代表不是选举的,是由当时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推举出来的,以协商和邀请两种方式产生,它有强大的民意基础。
首先,代表具有真实性。代表的提名,必须经组织、个人推荐,或由本人申请,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逐一审查,反复研究;有疑问或情况不明的,经调查后而定。常为了某个代表的资格问题函电往返、斟酌再三;多个重要的代表人选,往往由毛泽东、周恩来亲自参加讨论审核。
其次,代表具有广泛性。随解放区不断扩大,参加新政协的单位由上年底初拟的38个增加到45个,人数从228名增加到510名,特邀代表与候补代表还未算在内。就在新政协筹备会召开后,仍有党派团体23件、个人20件,来信来电来人申请,要求参加新政协。甚至到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闭幕时,全国委员会还预留了18个名额,以便将来容纳新解放区的适当代表人物。
参加新政协代表名单,经历整整3个月由第一小组初审产生,送呈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再交全体会议通过,46个单位的662名人选最终确定。662名代表了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宗教界等方方面面,特别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占有相当比重。他们都具有较高社会声望和号召力,所以无论哪种方式都保证了代表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新政协就其参加成分来说,已具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也正因为代表不是选举产生,所以新政治协商会议只是个临时民意机构,制定的《共同纲领》也就是临时宪法。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肩负起执行临时民意机构职权的重任。1954年,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了正式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政治协商会议随之完成了临时民意机构的使命,《共同纲领》也完成了临时宪法的职责。
(三)最后,我们再以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的宪政实践,用程序正义来对其是非做个检视,也对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做个小结。
抗战结束后,在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下,国民政府召开有各党派和民主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寻求各党派共同制宪,筹备宪政。1946年初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4月,国民政府改组,吸纳青年党和民社党进入改组后的国民政府,由改组后的国民政府部署行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为中华民国建立以来首次举行的国会议员直接选举;1948年召开由全国普选产生的国民大会,俗称行宪国大,蒋介石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总统。从1912年开始的行宪,终于在1948年由蒋画上了个完美的句号。当然,这只是看似完美无缺。
政协会议决定,由各党派改组国民政府,然后由它来组织全国普选,召开国民大会和制定宪法。这里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就是正式政府产生前的临时政府,其决定是符合宪政中的程序正义的,但是国民政府先在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然后才在1947年4月改组国民政府。这明显违反了宪政程序中的基本顺序,所以遭到中共等民主党派的抵制也是理所当然。判断实施宪政的真实与否,一个标准就是看是否遵守实施宪政的基本程序。这是其一。 其二,1946年11月1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和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中共一直认为是伪国大、伪宪法,是有道理的,也是因为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瑕疵。1946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后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该党。国民政府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其代表虽然是由民选和遴选方式产生,且大多受过良好教育,是活跃在社会各界的佼佼者,其中的女性代表并非官夫人,是中国妇女届的精英,但是由于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85%的代表是国民党员,导致国民党召开“国民大会”缺乏坚实的民意基础,使得这次大会的地位和对这次大会的评价在后来的政治格局下争议较大。周恩来说:“蒋政府的‘国大’与‘宪草’既未经政协一致同意,又无联合政府召集,更无中共及真正民主党派的代表参加制定,故不论这所谓‘国大’已经开过,这所谓‘宪法’已经通过,其性质依然是蒋记国大,蒋记宪法,我们及全国民主人士决不会承认它为合法为有效。”
近代中国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是一份珍贵的遗产。遗憾的是,中学历史课堂忽视了这份遗产,对近现代中国宪政实践,还简单停留在传授基本史实的阶段,而这些基本史实中包含的程序正义思想以及留下的经验教训,并没有被挖掘出来。为什么很多时候我们的历史课堂了无趣味,就是没有把那些看似简单却蕴涵着深刻道理的知识传授给学生。
(一)程序正义蕴涵着好的知识。
历史课程改革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中学生到底应该从历史课堂中学习什么,这个问题有很多争论,应付考试的知识肯定是绕不过去的话题。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个问题考试不会考,其实这是个误会。纵观近年来全国的高考试题,弘扬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重要的命题内容,①而民主、共和、宪政、法治等都是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宪政中的程序正义能够把民主、共和、宪政、法治这些价值理念联系在一起,所以宪政中的程序正义也是考查的重点,比如:
1998年高考历史试题,考查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伪宪法的原因;
2006年全国卷有这样一个选项:1949年至195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代表是在选举基础上产生的;
2006年北京卷考查人民政协诞生的背景,有个选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2013年北京卷考查1949年至1953年间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知识,有个选项说这一时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的领导”。
要正确解答上述题目或者判断选项的对错,就要用到民主宪政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当然,有的题目选项,我们不用程序正义的知识也能够判断对错,但是未必能够理解其中的原因。像人民政协诞生的背景,根据时间,我们能够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的对错,但是我们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先有人民政协诞生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知识层次的差距就显示出来了。
另外,撇开考试的因素,这些知识也是好的知识。好知识可能不是你升学晋级提薪的“敲门砖”,但它可以塑造一个人具有博雅的心灵。王小波在人民大学读的是经济学,上高等数学的是位老先生。老先生告诉学生,高等数学没有用,但却是好的知识。这句话让王小波一生受用。一样的道理,宪政中最基本的程序正义问题,你要说考试就一定会考,那倒未必,但是却是好的知识、是常识,它可以给学生提供一种观察社会与生活的角度,让学生看问题更加清楚、专业,谈吐也就自然不同。黄牧航教授认为,对历史知识的真正意义的理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历史的真实”;二是“现实的真实”,这是指历史知识有助于我们分析理解当前的人类活动。如果学生懂得了程序正义这个问题,就能理解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和利比亚卡扎菲政权倒台后,在西方国家主导下的新政府为什么要经历那么多繁琐程序才能产生。
(二)程序正义蕴涵着好的价值观。
历史课程改革还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生成。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人类自从有了“政治”这个东西,规则和程序就是非常重要的,规则和程序在传递信息,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遵守基本的规则和程序,一个遵守基本规则和程序的民族才有希望。近代中国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就是很好地让学生体验法治和规则意识的素材,在今天国人的规则意识欠缺的情况下,尤其可贵。
它还提供了帮助学生理解真正的革命和革命者含义的可能,有助于学生体验和反思近代中国人对民主共和的追求,领会民主这一价值观的真正含义。袁伟时教授认为,权力在不同集团之间的转移,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制度的现代化;要把虚幻的人民权利转化为现实,必须致力于公民自由及相关的保障制度建设。按照一般人的想法,在非常时期就要有非常措施,管你什么程序不程序,历史上旧政权被颠覆后,新政权以非常时期要有非常措施而实行专制独裁的就很多。不过革命党人和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这样做,在战争未了的情况下,还是有板有眼地按照宪政的步骤实施宪政,反映了其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勇气,反映了其还权于民、促进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决心,其精神还是难能可贵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才是真正的革命和革命者。那种用暴力反抗暴力、用暴力推翻旧政权而没有还权于民的,只可能是一次新的轮回。能够引导同学们从这个角度理解革命和革命者,无疑有助于培育公民和公民社会,完成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也就多了一分希望。
【作者简介】李翰,男,1980年生,四川仁寿县人,中学一级教师,现任教于广东省罗定中学,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与研究工作。
杨子贵,男,1979年生,广西扶绥县人,中学一级教学,现任教于广东省罗定中学,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与研究工作。
【责任编辑:王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