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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是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前提条件及依据,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实施后,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冲击的同时,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变侦查方式成为必然趋势。本文结合现实实践,通过对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意义、现实困境的研究,提出如何推进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设想,对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困境;设想
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是指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并经加工处理的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情报信息居于侦查初始阶段并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是确立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并以此发现、获取、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在侦查过程中产生风险决策时,为最终的决策提供强有力支持的重要依据。因此,情报信息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将越来越显现其核心地位。
一、新刑诉法下开展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意义
(一)情报信息工作有利于促进侦查方式转变。新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把“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升至“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侦查人员需出庭说明情况等规定,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冲击的同时,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变侦查方式成为必然趋势。通过情报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方面在初查阶段就利用信息优势把好证据关,顺利将办案中心前移,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概率;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等案上门、被动受案的局面,从而更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二)情报信息工作有利于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种类,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情报信息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电子类信息,而电子类信息作为技术媒介比言辞媒介更具有稳定性、准确性和客观性。通过情报信息工作,进一步满足了不断提升的办案要求,丰富了凭借科学技术手段查案、采集并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
(三)情报信息工作有利于非羁押状态下办案模式的探索完善。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状态下办案,固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毁证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会产生大量新的再生证据。对此,可以采用通讯监控、监听等情报信息手段,获取衍生证据,掌握对象动态,对把握办案节奏、顺利办结案件,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过度依赖举报线索,情报信息工作片面化。举报线索实际上只是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中的一小部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应当包括通过公开或秘密的渠道收集,经过整理、分析及研判后,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线索、查办案件以及侦查决策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的各类情报信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往往更注重对举报线索的简单收集,而缺少对举报线索的深加工及除线索之外的其他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研判。这种对举报线索的“粗放型”经营的直接后果就是成案线索数量与质量的逐年下降。另外线索来源的日益枯竭,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时常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
(二)专职人员与专门机构缺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没有专门从事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的人员和机构,收集案件线索的任务基本都是由具体办案人员承担,很多是通过办案人员的个人社会关系获取情报信息后,再反馈给侦查部门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有可查价值。由于侦查部门一线侦查力量十分有限,且一线侦查人员又长期处于临战状态,办案周期长,因而难以花费大量时间深入社会搜集案件线索,即使是对已收集的涉案信息,也往往难以有意识地进行整理、加工和贮存。
(三)工作手段落后,工作机制不成熟。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主要集中在对线索的收集上,对线索之外的情报信息很少顾及且线索的收集渠道还是固定在以传统举报为主,利用科技手段、秘密手段、特侦手段主动收集、发现情报信息的途径十分匮乏。在情报信息共享网络建设方面,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相比也相当落后,职务犯罪侦查各部门之间由于情报信息不共享带来的各自为战,重复初(侦)查现象相当普遍,极大降低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缺乏社会依托资源,工作基础薄弱。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核心是最广泛地收集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各类信息,要达到这一目的,不可能仅仅依靠侦查人员的自身努力,还必须广泛地依托各类社会资源。对于上述部门在执纪、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线索,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去建立长效的联席机制,导致难以及时掌握,从而流失了不少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同时与公安机关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情报信息工作相比,检察机关的社会基础工作相当薄弱。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检察机关不可能照搬公安情报信息工作模式,但是公安机关在信息情报工作中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广泛依托各类社会资源的工作思路是值得借鉴的。
三、有效推进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设想
(一)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构。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来的职务犯罪信息,大都是零散、粗糙的,有些看似过时的、无用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机构,专司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估和运用。建议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专门设置情报信息科,统筹情报信息工作,专职研究信息引导侦查,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办案模式,以更好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
(二)拓宽情报信息搜集渠道。一是注重收集其他检察院、纪委及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环节、特点和破案方法等信息。二是注重收集有关行业机构人员情况、工作流程、运行机制等资料。三是用好互联网查询平台。互联网查询平台比手续繁杂的工商、电信查询,更具便捷性、开放性。搜集归纳网络上开放的信息查询库,能提高信息查询的广度和深度,帮助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变“被动”为“主动”。四是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拓宽案源渠道。要加大推广运用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侦查技术,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平台的重要作用,增强运用信息技术侦查破案的能力。
(三)强化情报信息网络平台功能。除了保持与公安、工商、房地产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外,将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内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采用定期召开工作联络会议、探索建立情报信息联络员制度等形式,增加线索来源渠道,形成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发现新的作案环节和手法。此外,进一步加大与税务、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网力度,扩大信息查询量,提高查询工作便捷性。
(四)建立健全情报信息分析机制。一是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分析、判断制度,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更为准确全面的参谋和帮助,体现情报信息的价值。二是要确定发现、判断的内容和方式。要利用软件系统通过对相关信息数据的综合比较和分析研究,分析不同时期、不同行业职务犯罪动态、手段、特点、规律、变化趋势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侦查措施,提高情报信息分析判断能力。三是要重视抓好行业信息的掌握和研判。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参与侦查中的查账、搜查等工作,期间及时跟进收集涉案行业的相关信息,通过审视行业工作流程、实际运作等情况,排摸出其他涉案人员。凭借对重点行业、领域及发案趋势的研究,把握作案手段、特点,提出重点查处方向的意见,为扩大办案视野、优化办案效果,提供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困境;设想
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是指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并经加工处理的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情报信息居于侦查初始阶段并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是确立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并以此发现、获取、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在侦查过程中产生风险决策时,为最终的决策提供强有力支持的重要依据。因此,情报信息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将越来越显现其核心地位。
一、新刑诉法下开展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意义
(一)情报信息工作有利于促进侦查方式转变。新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把“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升至“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侦查人员需出庭说明情况等规定,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冲击的同时,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变侦查方式成为必然趋势。通过情报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方面在初查阶段就利用信息优势把好证据关,顺利将办案中心前移,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概率;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等案上门、被动受案的局面,从而更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二)情报信息工作有利于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种类,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情报信息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电子类信息,而电子类信息作为技术媒介比言辞媒介更具有稳定性、准确性和客观性。通过情报信息工作,进一步满足了不断提升的办案要求,丰富了凭借科学技术手段查案、采集并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
(三)情报信息工作有利于非羁押状态下办案模式的探索完善。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状态下办案,固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毁证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会产生大量新的再生证据。对此,可以采用通讯监控、监听等情报信息手段,获取衍生证据,掌握对象动态,对把握办案节奏、顺利办结案件,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过度依赖举报线索,情报信息工作片面化。举报线索实际上只是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中的一小部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应当包括通过公开或秘密的渠道收集,经过整理、分析及研判后,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线索、查办案件以及侦查决策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的各类情报信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往往更注重对举报线索的简单收集,而缺少对举报线索的深加工及除线索之外的其他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研判。这种对举报线索的“粗放型”经营的直接后果就是成案线索数量与质量的逐年下降。另外线索来源的日益枯竭,也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时常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
(二)专职人员与专门机构缺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没有专门从事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的人员和机构,收集案件线索的任务基本都是由具体办案人员承担,很多是通过办案人员的个人社会关系获取情报信息后,再反馈给侦查部门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有可查价值。由于侦查部门一线侦查力量十分有限,且一线侦查人员又长期处于临战状态,办案周期长,因而难以花费大量时间深入社会搜集案件线索,即使是对已收集的涉案信息,也往往难以有意识地进行整理、加工和贮存。
(三)工作手段落后,工作机制不成熟。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主要集中在对线索的收集上,对线索之外的情报信息很少顾及且线索的收集渠道还是固定在以传统举报为主,利用科技手段、秘密手段、特侦手段主动收集、发现情报信息的途径十分匮乏。在情报信息共享网络建设方面,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相比也相当落后,职务犯罪侦查各部门之间由于情报信息不共享带来的各自为战,重复初(侦)查现象相当普遍,极大降低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缺乏社会依托资源,工作基础薄弱。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核心是最广泛地收集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各类信息,要达到这一目的,不可能仅仅依靠侦查人员的自身努力,还必须广泛地依托各类社会资源。对于上述部门在执纪、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线索,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去建立长效的联席机制,导致难以及时掌握,从而流失了不少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同时与公安机关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情报信息工作相比,检察机关的社会基础工作相当薄弱。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检察机关不可能照搬公安情报信息工作模式,但是公安机关在信息情报工作中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广泛依托各类社会资源的工作思路是值得借鉴的。
三、有效推进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设想
(一)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构。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来的职务犯罪信息,大都是零散、粗糙的,有些看似过时的、无用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机构,专司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估和运用。建议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专门设置情报信息科,统筹情报信息工作,专职研究信息引导侦查,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办案模式,以更好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
(二)拓宽情报信息搜集渠道。一是注重收集其他检察院、纪委及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环节、特点和破案方法等信息。二是注重收集有关行业机构人员情况、工作流程、运行机制等资料。三是用好互联网查询平台。互联网查询平台比手续繁杂的工商、电信查询,更具便捷性、开放性。搜集归纳网络上开放的信息查询库,能提高信息查询的广度和深度,帮助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变“被动”为“主动”。四是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拓宽案源渠道。要加大推广运用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侦查技术,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平台的重要作用,增强运用信息技术侦查破案的能力。
(三)强化情报信息网络平台功能。除了保持与公安、工商、房地产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外,将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内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采用定期召开工作联络会议、探索建立情报信息联络员制度等形式,增加线索来源渠道,形成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发现新的作案环节和手法。此外,进一步加大与税务、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网力度,扩大信息查询量,提高查询工作便捷性。
(四)建立健全情报信息分析机制。一是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分析、判断制度,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更为准确全面的参谋和帮助,体现情报信息的价值。二是要确定发现、判断的内容和方式。要利用软件系统通过对相关信息数据的综合比较和分析研究,分析不同时期、不同行业职务犯罪动态、手段、特点、规律、变化趋势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侦查措施,提高情报信息分析判断能力。三是要重视抓好行业信息的掌握和研判。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参与侦查中的查账、搜查等工作,期间及时跟进收集涉案行业的相关信息,通过审视行业工作流程、实际运作等情况,排摸出其他涉案人员。凭借对重点行业、领域及发案趋势的研究,把握作案手段、特点,提出重点查处方向的意见,为扩大办案视野、优化办案效果,提供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