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刑诉法的亮点频现,其中之一,就是182条第2款的新增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尽管关于庭前会议目前仅有这一款规定,但却意义却非凡。正如陈卫东所说:“此项程序的建立打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所谓庭前会议制度,其实是一种庭前准备活动,目的是整理出案件的争点,便于法庭审理集中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一、司法文明的共同之选:国外庭前会议相关制度概说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的庭前程序中一般都有一个预审或者提审程序,主要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美国,“庭前会议”制度是被规定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法庭可以命令举行一次或者多次会议以研究考虑诸如促进公正、迅速审判等类事项。一般在预审中,检察官会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其目的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从而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在庭前会议中还包括证据开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开示范围,在预审法庭出示自己手中掌握的对诉讼有意义的证据[1]。英国法律规定,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庭前程序则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预审程序是相当复杂的,预审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侦查和公诉的职能。法国的预审程序被分为轻罪和重罪两种,轻罪的程序简单但必须由检察官提出;重罪程序复杂,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即一级预审,包括侦察和对侦察结果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两方面的内容;二是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审查庭的预审,即二级预审,主要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举行聆讯,审查包括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三是审判长在庭前对审查庭批准的起诉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审查,并有权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察行为。[2]
二、不可回避的问题:关于庭前会议的几个词条
(一)庭前会议主持者
庭前会议由谁来主持呢?很明显,如果由审判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官的“先入为主”,形成庭审前的预断,使真正的开庭流于形式。由非审理本案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但基层法院任务繁重,如果又要开自己的庭又要帮别人召开庭前会议,无疑会给法官带来新的压力。在当前庭前会议任务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庭前会议交立案庭负责,或者可以暂时由法官助理来主持,以减轻审判法官的工作量,使其集中精力搞好庭审业务。
(二)无律师庭前会议
因为庭前会议要求控辩双方对每一个证据都要发表是否持有异议的意见,如果没有律师的话,法官就需要问被告人对某个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通常文化水平不高,他们不可能充分理解对某个证据没有异议的后果,就算有异议,也很可能说不清楚原因,这就使得该程序会形同虚设,最后损害的还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庭前会议应该只针对有辩护人参与的诉讼,没有辩护人的诉讼不适用庭前会议,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司法公正。
(三) 鉴定人、翻译人的去留
因为庭前会议不需要对证据进行真正的质证,只是要求控辩双方表明是否持有异议,因此对于鉴定人、翻译人就没有必要参与庭前会议。因为如果真的有异议,可以在真正庭审时对他们参与制作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样不但提高了效率,也使得庭前会议不会成为真正庭审的预先彩排。
(四)出示证据的范围
理论上说,凡是与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材料均应在庭前会议中出示。但是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在庭前出示,更不能在庭审中提供。应当出示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等。如果一方要求证据展示过分加重对方负担或者不切合实际,或者该证据影响国家安全,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等免责不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而应该放到正式庭审中进行质证。
三、公正与效率的交融:构建公诉人积极参与的多功能庭前会议
1.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1)在全案证据的审查完毕后写出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讯问提纲要步步深入、逻辑严密。对笔录中供述不清、前后矛盾或和被害人、共犯的叙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尤其要重点讯问,让其对此给出合理解释。[3]
(2)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认真倾听其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关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理由和解释要重点记录在案,并核实相关证据看该情况是否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3)找出难点,重点侦查疑点。要善于发现案件定性、量刑上可能存在的理解不一致、证据难以证明之处。采取重点突破,各个击破的方法以求解决,对于因现有条件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及时汇报。
(4)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掌握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如果不在审查时做好充分准备深入学习,很可能在庭上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公诉人必须完全掌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和适用情况,这样才有利于之后的出庭公诉。
2.严格审查、不断完善证据
(1)为了把握全案,查明案件是否合乎起诉标准,全面审查证据是必然要求。审查证据关键是要看其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在复核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完善的证据应进一步固定、完善。在庭前准备建议当中,要对证据进行协调,尽量达成共识。
(2)对于非法证据,不应该在审理过程当中纠缠,而应该在庭审之前就达成共识,因为纠缠于证人是否适格,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质等问题,将很大程度上使公诉人不能集中精力指控犯罪事实,而不得不为运用有罪证据去寻找前提条件和支持理由。庭审主要应解决的是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有罪来的问题,而不仅仅针对程序问题进行。否则司法效率和公正价值都会受到影响。[4] 3.制作法律文书要论证严密、适用法律准确
(1)写好案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文书,详细论述证据资质、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据锁链形成情况。严格审查案情和证据,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审查意见,给出一个经过详细论证后得出的结果。通过以上工作,公诉人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及存在的其它情况。
(2)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认真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起诉书应简明扼要,不能拖泥带水,叙述犯罪事实要以犯罪构成为主线,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要素明确,定性准确,所引法条要能够精确到款、项。对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如实供述的情况也必须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防止出现疏漏,顾此失彼。公诉意见书也应符合规范,因为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前最后一次主动、全面、详细的论述案件的定罪量刑,它对案件起着较大影响。
4.做好庭前预测工作,有的放矢
在庭前会议之前要吃透案情,公诉人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了如指掌,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烂熟于心。并且要能够准确预测辩护人的辩护立足点、质证出发点以及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根据被告人之前的提审情况分析处其在庭上肯呢过会有怎样的心态,出现翻供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况。更要预测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证据,新证据可能是哪些证据等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详细的应变对策,不打无准备之仗,充分做好举证、质证、答辩等准备工作。
5.充分把握庭前会议的程序和证据出示范围
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应当发挥主动性,把握庭前会议程序。一般来说,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举行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举行的,就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庭前会议的准备。但是如果在举行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也可以不通过法院,即不在法院的主持下直接进行会晤,对证据认定达成共识。所以,应当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由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共同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以固化会议成果,由公诉人、律师、被告人签字后在庭审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告人无异议后,即可依《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直接开庭审理,原定的庭前会议不再举行,这样将大大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价值和司法效率。同时,如果控辩双方未能提前就证据问题达成合意的,法院应当按原定日期举行庭前会议。
注释:
[1]李健:《刑事诉讼中的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兼论建立预审会议机制》,载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25页。
[2]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3]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1b466c1514791711cc791752.html,2012年5月31日。
[4]张静:《构建独立多功能的庭前审查程序——以遵循司法规律为视角》,载于《行政与法》2011年第12期,第46页。
一、司法文明的共同之选:国外庭前会议相关制度概说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的庭前程序中一般都有一个预审或者提审程序,主要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美国,“庭前会议”制度是被规定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法庭可以命令举行一次或者多次会议以研究考虑诸如促进公正、迅速审判等类事项。一般在预审中,检察官会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其目的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从而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在庭前会议中还包括证据开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开示范围,在预审法庭出示自己手中掌握的对诉讼有意义的证据[1]。英国法律规定,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庭前程序则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预审程序是相当复杂的,预审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侦查和公诉的职能。法国的预审程序被分为轻罪和重罪两种,轻罪的程序简单但必须由检察官提出;重罪程序复杂,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即一级预审,包括侦察和对侦察结果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两方面的内容;二是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审查庭的预审,即二级预审,主要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举行聆讯,审查包括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三是审判长在庭前对审查庭批准的起诉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审查,并有权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察行为。[2]
二、不可回避的问题:关于庭前会议的几个词条
(一)庭前会议主持者
庭前会议由谁来主持呢?很明显,如果由审判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官的“先入为主”,形成庭审前的预断,使真正的开庭流于形式。由非审理本案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但基层法院任务繁重,如果又要开自己的庭又要帮别人召开庭前会议,无疑会给法官带来新的压力。在当前庭前会议任务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庭前会议交立案庭负责,或者可以暂时由法官助理来主持,以减轻审判法官的工作量,使其集中精力搞好庭审业务。
(二)无律师庭前会议
因为庭前会议要求控辩双方对每一个证据都要发表是否持有异议的意见,如果没有律师的话,法官就需要问被告人对某个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通常文化水平不高,他们不可能充分理解对某个证据没有异议的后果,就算有异议,也很可能说不清楚原因,这就使得该程序会形同虚设,最后损害的还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庭前会议应该只针对有辩护人参与的诉讼,没有辩护人的诉讼不适用庭前会议,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司法公正。
(三) 鉴定人、翻译人的去留
因为庭前会议不需要对证据进行真正的质证,只是要求控辩双方表明是否持有异议,因此对于鉴定人、翻译人就没有必要参与庭前会议。因为如果真的有异议,可以在真正庭审时对他们参与制作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样不但提高了效率,也使得庭前会议不会成为真正庭审的预先彩排。
(四)出示证据的范围
理论上说,凡是与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材料均应在庭前会议中出示。但是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在庭前出示,更不能在庭审中提供。应当出示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等。如果一方要求证据展示过分加重对方负担或者不切合实际,或者该证据影响国家安全,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等免责不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而应该放到正式庭审中进行质证。
三、公正与效率的交融:构建公诉人积极参与的多功能庭前会议
1.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1)在全案证据的审查完毕后写出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讯问提纲要步步深入、逻辑严密。对笔录中供述不清、前后矛盾或和被害人、共犯的叙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尤其要重点讯问,让其对此给出合理解释。[3]
(2)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认真倾听其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关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理由和解释要重点记录在案,并核实相关证据看该情况是否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3)找出难点,重点侦查疑点。要善于发现案件定性、量刑上可能存在的理解不一致、证据难以证明之处。采取重点突破,各个击破的方法以求解决,对于因现有条件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及时汇报。
(4)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掌握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如果不在审查时做好充分准备深入学习,很可能在庭上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公诉人必须完全掌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和适用情况,这样才有利于之后的出庭公诉。
2.严格审查、不断完善证据
(1)为了把握全案,查明案件是否合乎起诉标准,全面审查证据是必然要求。审查证据关键是要看其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在复核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完善的证据应进一步固定、完善。在庭前准备建议当中,要对证据进行协调,尽量达成共识。
(2)对于非法证据,不应该在审理过程当中纠缠,而应该在庭审之前就达成共识,因为纠缠于证人是否适格,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质等问题,将很大程度上使公诉人不能集中精力指控犯罪事实,而不得不为运用有罪证据去寻找前提条件和支持理由。庭审主要应解决的是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有罪来的问题,而不仅仅针对程序问题进行。否则司法效率和公正价值都会受到影响。[4] 3.制作法律文书要论证严密、适用法律准确
(1)写好案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文书,详细论述证据资质、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据锁链形成情况。严格审查案情和证据,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审查意见,给出一个经过详细论证后得出的结果。通过以上工作,公诉人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及存在的其它情况。
(2)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认真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起诉书应简明扼要,不能拖泥带水,叙述犯罪事实要以犯罪构成为主线,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要素明确,定性准确,所引法条要能够精确到款、项。对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如实供述的情况也必须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防止出现疏漏,顾此失彼。公诉意见书也应符合规范,因为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前最后一次主动、全面、详细的论述案件的定罪量刑,它对案件起着较大影响。
4.做好庭前预测工作,有的放矢
在庭前会议之前要吃透案情,公诉人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了如指掌,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烂熟于心。并且要能够准确预测辩护人的辩护立足点、质证出发点以及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根据被告人之前的提审情况分析处其在庭上肯呢过会有怎样的心态,出现翻供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况。更要预测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出示、提交新的证据,新证据可能是哪些证据等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详细的应变对策,不打无准备之仗,充分做好举证、质证、答辩等准备工作。
5.充分把握庭前会议的程序和证据出示范围
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应当发挥主动性,把握庭前会议程序。一般来说,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举行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举行的,就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庭前会议的准备。但是如果在举行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也可以不通过法院,即不在法院的主持下直接进行会晤,对证据认定达成共识。所以,应当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由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共同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以固化会议成果,由公诉人、律师、被告人签字后在庭审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告人无异议后,即可依《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直接开庭审理,原定的庭前会议不再举行,这样将大大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价值和司法效率。同时,如果控辩双方未能提前就证据问题达成合意的,法院应当按原定日期举行庭前会议。
注释:
[1]李健:《刑事诉讼中的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兼论建立预审会议机制》,载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25页。
[2]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3]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1b466c1514791711cc791752.html,2012年5月31日。
[4]张静:《构建独立多功能的庭前审查程序——以遵循司法规律为视角》,载于《行政与法》2011年第12期,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