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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民间融资存在着契约化程度低、法律保护不力、监管主体缺位等弊端,这就造成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多发,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此文以某地级市检察机关统计为基础,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探讨了该类案件多发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犯罪原因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民营企业得到迅猛发展,但受制于政府金融政策的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苛刻”条件以及自身不规范的治理机构、不透明的信息机制,使得其既难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又难以从银行直接贷款,而民间融资利率调整灵活、借贷手续简便、交易成本较低、资金流动快速,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救命稻草”,但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契约化程度不够、法律保护不力、监管主体缺位等弊端,造成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多发,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激发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
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2010年至2012年,该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36件59人,其中,辦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9件51人,集资诈骗案7件8人,案件的受害人多达1200余人。呈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涉案金额普遍巨大,涉及范围广
涉案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最高的甚至高达上亿元;从涉及行业来看,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种植、养殖、房地产等领域;从受害群体来看,非法集资的对象遍布社会各个阶层,但主要以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农民等弱势群体居多。如缪某涉案200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均为农民。
(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形式呈现多样性
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表面合法的公司,租赁豪华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利用权威媒体、聘请名人做广告造势来掩盖其非法目的;花言巧语,编制各种名目,以兴办实业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为由,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群众参与“投资”。另外,一些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将资金用于投资、转借或偿还,谋取非法利益。如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作为该市牙科诊所人员,群众从报纸或电视里看到其广告,诊所装修豪华,门口石雕成群,后院亭台楼阁,基于此,贷款人“心甘情愿”将钱借给他,殊不知“富翁”早已变为“负翁”。
(三)作案周期长,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周期性,从开始集资到案发,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案发前侦查机关难以掌握线索,而在案发后也难以及时、全面地收集到相关账册、资金走向等证据,给案件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陈某2003年成立公司,之后即开始“滚雪球”式的非法集资,为取信他人,不惜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按期兑付高额利息,造成“信誉”良好的假象,直至2010年经受害群众举报时才被抓获。
(四)处置不当易引发涉检上访,激发社会矛盾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以弱势群体居多,希望将多年甚至一辈子节省下来的血汗钱、养老钱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利润。但一旦资金受损,不仅直接影响其日常生活乃至生存,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网络舆情甚至涉检上访,而涉检上访处置工作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和自身形象。
二、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成因分析
近年来,该市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原因方方面面,既有民营企业自身原因,也有投资群众方面原因,还有当前融资环境不畅等因素的影响。
(一)民营企业融资方式单调,逐利思想作崇
当前,我国金融资源由政府控制分配,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金融资源更多地分配给国有企业,虽然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如提供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减少税收、降低融资成本等优惠政策,但毕竟杯水车薪;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更为看重企业性质、规模、自身能否获得更多利益,民营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资信度不够透明,一般很难获得贷款。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遭遇市场风险判断失准时恰恰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一些企业和个人抱着侥幸心态,打法律“擦边球”,明知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却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吸收社会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二)群众理财渠道狭窄,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积累了一定的富余资金,但当前金融市场缺少适合百姓投资的品种和渠道。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指数,而股票、证券行业专业知识门槛高、风险较大,不知如何确定投资方向,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滞留在群众手中,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此时,非法集资人往往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利率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由于群众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投资风险意识较差,经受不住不法分子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置集资背后的风险于不顾,在趋利动机和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盲目相信非法集资人的资质和偿还能力,将自己多年辛苦积攒的钱款投入进去,这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预防机制欠缺
在我国,非法集资监管是个老问题,涉及面非常广。笔者以为,当前对非法集资监管体系的大框架还没有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到底该分别承担哪些职责尚未明确,信息资源共享不够,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控制力不高。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后,职能机关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与配合,放任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降低了打击效率,延误了处置时机。
三、控制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建议
该市非法集资犯罪呈多发之势,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遏制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多发态势,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拓展融资和投资渠道,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对非法集资犯罪做到早发现、早认定、早预防。 (一)加强相关职能机关的监管力度
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同时,也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向工商、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金融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司法机关与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切实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适当将侦查工作前移,以获得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对于地下钱庄、高利贷、标会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非法金融活动问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通报研究等方式,共同探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的机制建设。对于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为非法集资提供保护或者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予以查办。
(二)拓展融资渠道
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因此,政府应当广开融资途径,通过建立健全扶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强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等途径帮助民营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积极推进金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要建立一批直接服务于民营企业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而且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
(三)增加合法投资渠道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投资多样化的需求也愈加突出。当前投资渠道无法满足居民的投资需求。因此,要不斷通过金融创新,为百姓提供更多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需求的投资渠道,这样流向非法集资领域的资金必然有所减少。政府对民间投资要加以正面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政策许可范围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内,开发出样式更多的金融产品,适应社会公众投资理财的需要,将更多的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同时面对巨大的民间资金与金融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应进一步放宽金融管制,给市场更多融资自主权,对民间资金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
(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为进一步避免非法集资犯罪多发,有关职能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法律宣传、案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多种途径,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增强理性投资观念和风险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法制宣传与案件查办有机结合,才能使社会公众认清非法集资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识别和抵制。
作者简介:刘鑫(1983-),男,江苏海安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杜春(1986-),男,江苏启东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关键词】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犯罪原因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民营企业得到迅猛发展,但受制于政府金融政策的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苛刻”条件以及自身不规范的治理机构、不透明的信息机制,使得其既难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又难以从银行直接贷款,而民间融资利率调整灵活、借贷手续简便、交易成本较低、资金流动快速,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救命稻草”,但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契约化程度不够、法律保护不力、监管主体缺位等弊端,造成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多发,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激发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
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2010年至2012年,该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36件59人,其中,辦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9件51人,集资诈骗案7件8人,案件的受害人多达1200余人。呈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涉案金额普遍巨大,涉及范围广
涉案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最高的甚至高达上亿元;从涉及行业来看,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种植、养殖、房地产等领域;从受害群体来看,非法集资的对象遍布社会各个阶层,但主要以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农民等弱势群体居多。如缪某涉案200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均为农民。
(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形式呈现多样性
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表面合法的公司,租赁豪华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利用权威媒体、聘请名人做广告造势来掩盖其非法目的;花言巧语,编制各种名目,以兴办实业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为由,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群众参与“投资”。另外,一些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将资金用于投资、转借或偿还,谋取非法利益。如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作为该市牙科诊所人员,群众从报纸或电视里看到其广告,诊所装修豪华,门口石雕成群,后院亭台楼阁,基于此,贷款人“心甘情愿”将钱借给他,殊不知“富翁”早已变为“负翁”。
(三)作案周期长,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周期性,从开始集资到案发,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案发前侦查机关难以掌握线索,而在案发后也难以及时、全面地收集到相关账册、资金走向等证据,给案件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陈某2003年成立公司,之后即开始“滚雪球”式的非法集资,为取信他人,不惜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按期兑付高额利息,造成“信誉”良好的假象,直至2010年经受害群众举报时才被抓获。
(四)处置不当易引发涉检上访,激发社会矛盾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以弱势群体居多,希望将多年甚至一辈子节省下来的血汗钱、养老钱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利润。但一旦资金受损,不仅直接影响其日常生活乃至生存,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网络舆情甚至涉检上访,而涉检上访处置工作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和自身形象。
二、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成因分析
近年来,该市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原因方方面面,既有民营企业自身原因,也有投资群众方面原因,还有当前融资环境不畅等因素的影响。
(一)民营企业融资方式单调,逐利思想作崇
当前,我国金融资源由政府控制分配,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金融资源更多地分配给国有企业,虽然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如提供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减少税收、降低融资成本等优惠政策,但毕竟杯水车薪;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更为看重企业性质、规模、自身能否获得更多利益,民营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资信度不够透明,一般很难获得贷款。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遭遇市场风险判断失准时恰恰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一些企业和个人抱着侥幸心态,打法律“擦边球”,明知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却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吸收社会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二)群众理财渠道狭窄,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积累了一定的富余资金,但当前金融市场缺少适合百姓投资的品种和渠道。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指数,而股票、证券行业专业知识门槛高、风险较大,不知如何确定投资方向,导致大量民间资本滞留在群众手中,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此时,非法集资人往往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利率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由于群众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投资风险意识较差,经受不住不法分子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置集资背后的风险于不顾,在趋利动机和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盲目相信非法集资人的资质和偿还能力,将自己多年辛苦积攒的钱款投入进去,这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预防机制欠缺
在我国,非法集资监管是个老问题,涉及面非常广。笔者以为,当前对非法集资监管体系的大框架还没有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到底该分别承担哪些职责尚未明确,信息资源共享不够,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控制力不高。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后,职能机关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与配合,放任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降低了打击效率,延误了处置时机。
三、控制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建议
该市非法集资犯罪呈多发之势,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遏制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多发态势,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拓展融资和投资渠道,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对非法集资犯罪做到早发现、早认定、早预防。 (一)加强相关职能机关的监管力度
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同时,也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向工商、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金融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司法机关与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切实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适当将侦查工作前移,以获得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对于地下钱庄、高利贷、标会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非法金融活动问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通报研究等方式,共同探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的机制建设。对于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为非法集资提供保护或者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予以查办。
(二)拓展融资渠道
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因此,政府应当广开融资途径,通过建立健全扶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强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等途径帮助民营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积极推进金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要建立一批直接服务于民营企业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而且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
(三)增加合法投资渠道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投资多样化的需求也愈加突出。当前投资渠道无法满足居民的投资需求。因此,要不斷通过金融创新,为百姓提供更多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需求的投资渠道,这样流向非法集资领域的资金必然有所减少。政府对民间投资要加以正面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政策许可范围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内,开发出样式更多的金融产品,适应社会公众投资理财的需要,将更多的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同时面对巨大的民间资金与金融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应进一步放宽金融管制,给市场更多融资自主权,对民间资金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
(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为进一步避免非法集资犯罪多发,有关职能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法律宣传、案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多种途径,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增强理性投资观念和风险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法制宣传与案件查办有机结合,才能使社会公众认清非法集资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识别和抵制。
作者简介:刘鑫(1983-),男,江苏海安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杜春(1986-),男,江苏启东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