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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包括住房在内的各项生活指标要求越来越高。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邻里关系变得越发冷淡,相邻关系纠纷不断。本文将从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分析现今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原因,并解析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不动产 相邻关系 纠纷 相邻权
《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细化了相邻关系的诸类型,并以专章对“相邻关系”做了规定,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相邻关系制度,为有效处理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行性法案。
一、从权利性质上看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
罗马法上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近代民法也把“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奉为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这些都强调了所有权的绝对性,也就是表明了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对于自己所使用的财产,享有自由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排除他人的干涉。
然而作为不动产来说,它并非可以搬来搬去,一直保持独立存在状态,它大多数的情况下与其它不动产是相邻的,因此一方面权利人具有对权利自由支配力,而另一方面相邻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所行使的权利具有自由排他力,如果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仅仅注重自己权利的行使,那么,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法律进行平衡和调和的手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使其权利行使负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凡行使权利者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从而使所有权具有了相对性;另一方面是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使其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使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增加。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二、相邻关系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使相邻纠纷成为新时期纠纷发生的增长点。尤其是当前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不仅有因大面积的土地出让建房而形成的城区扩张运动,也有大小城镇新老更替的“脱变”。大量新房屋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政府部门的房屋相邻纠纷申诉上访事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相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
1、当前随着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有的群众在建房时没有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顾及到相邻方的权利。再加上相邻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在建房时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引发人民内部矛盾。
2、相邻纠纷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十分原则,也比较粗糙、简单, 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虽然在第七章专章对相邻关系作出规定,但也只有9个法律条文。这给相邻纠纷案件审理带来困难。我国目前对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解决纠纷的操作过于笼统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或解决的随意性较大,说服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邻纠纷持续发案。
三、解决对策
1、规范行政行为,注重事前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候非常昂贵。如日本就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建筑工事的审批实行严格的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防止日照纠纷的发生。可见,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事前救济,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2、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3、完善相邻关系的立法。在立法上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如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四、结语
虽然,《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种类划分仍然不够细致, 在操作性上依然有所欠缺, 在某种程度上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困难, 但我们相信, 未来《物权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法的出台以及《物权法》本身的不断修正和完善, 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规则会更加明朗清晰。伴随我国国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 邻里之间会更加融洽、和睦, 我们的社会也会愈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陈耀东.邻里关系如何和睦相处,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J].中国动物保健,2008年第4期
[2]刘建云.《论相邻关系》.江津区人民法院网
[3]彭大为.论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属性—从规范的功能角度展开[J].赤峰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4]王旭玲.我国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J].发展,2010年第9期
[5]王志勇.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析[J].经济管理者,2011年第1期
[6]李文静.相邻关系—在法定和约定之间[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
关键词:不动产 相邻关系 纠纷 相邻权
《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细化了相邻关系的诸类型,并以专章对“相邻关系”做了规定,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相邻关系制度,为有效处理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行性法案。
一、从权利性质上看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
罗马法上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近代民法也把“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奉为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这些都强调了所有权的绝对性,也就是表明了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对于自己所使用的财产,享有自由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排除他人的干涉。
然而作为不动产来说,它并非可以搬来搬去,一直保持独立存在状态,它大多数的情况下与其它不动产是相邻的,因此一方面权利人具有对权利自由支配力,而另一方面相邻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所行使的权利具有自由排他力,如果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仅仅注重自己权利的行使,那么,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法律进行平衡和调和的手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使其权利行使负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凡行使权利者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条件”,从而使所有权具有了相对性;另一方面是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使其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使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增加。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就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二、相邻关系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使相邻纠纷成为新时期纠纷发生的增长点。尤其是当前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不仅有因大面积的土地出让建房而形成的城区扩张运动,也有大小城镇新老更替的“脱变”。大量新房屋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政府部门的房屋相邻纠纷申诉上访事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相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
1、当前随着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有的群众在建房时没有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顾及到相邻方的权利。再加上相邻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在建房时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引发人民内部矛盾。
2、相邻纠纷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十分原则,也比较粗糙、简单, 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虽然在第七章专章对相邻关系作出规定,但也只有9个法律条文。这给相邻纠纷案件审理带来困难。我国目前对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解决纠纷的操作过于笼统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或解决的随意性较大,说服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邻纠纷持续发案。
三、解决对策
1、规范行政行为,注重事前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候非常昂贵。如日本就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对建筑工事的审批实行严格的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防止日照纠纷的发生。可见,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事前救济,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2、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3、完善相邻关系的立法。在立法上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如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四、结语
虽然,《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种类划分仍然不够细致, 在操作性上依然有所欠缺, 在某种程度上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困难, 但我们相信, 未来《物权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法的出台以及《物权法》本身的不断修正和完善, 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规则会更加明朗清晰。伴随我国国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 邻里之间会更加融洽、和睦, 我们的社会也会愈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陈耀东.邻里关系如何和睦相处,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J].中国动物保健,2008年第4期
[2]刘建云.《论相邻关系》.江津区人民法院网
[3]彭大为.论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属性—从规范的功能角度展开[J].赤峰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4]王旭玲.我国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J].发展,2010年第9期
[5]王志勇.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析[J].经济管理者,2011年第1期
[6]李文静.相邻关系—在法定和约定之间[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