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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欧美文学之中,法制题材一直就是一个热门题材。大量的文学作品都涉及到法律案件当中法律和人性的冲突。如雨果《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与沙威,就代表着人性与法律正义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读者对于法律与人性之间矛盾的思考。小说中的冉阿让因为偷了一块面包而被判了十九年的苦役,沙威作为一个法律执行者代表着法律的威严。然而,他在目睹了冉阿让的善行之后,却在执法和人性之间产生了动摇,逮捕冉阿让是不人道的,不逮冉阿让又是对法律的背叛,所以他最终选择了自杀来解决这个矛盾。这样的结局让人思考法律与人性之间的矛盾,思考法律本身的合理性。雨果的另一部作品《九三年》中的西穆尔登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旺代叛军首领朗德纳克侯爵在逃走之前发现了三个被大火困住的孩子,于是返回救出了他们,结果自己却被其侄孙、镇压叛乱的共和军司令郭文抓住,郭文为其人道精神所感动,私自放走了朗德纳克。根据革命军的法律,西穆尔登应该判处郭文死刑,但他又认为郭文的行动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最终,他还是处死了郭文,却又在郭文被执行绞刑的同时开枪自杀。
而中国传统文学当中,却少有这种类型的作品出现,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中国历史上的治国传统。和西方历史上的法治传统不同,中国的五千年历史,其实本质上是一部“人治”而非“法治”的历史。虽然在先秦及秦代,也曾有过法治的早期实践,但基本上是昙花一现。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国有了自己的宪法,但是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法律遭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的无情践踏,中国实行的仍然还是人治,这种情况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真正得以改善。然而,对于一个没有多少法治传统的民族来说,要抛弃人治实现法治必然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法律条文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还需要人去执行和遵守。但中国人的文化基因中太缺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了,这无疑给中国的法治进程带来尴尬。这样的一种状况也反映在中国法治文学的创作之中。很多的法治文学作品都只是在写犯罪与执法之间的矛盾,具体就体现为执法者与罪犯之类的斗争。因此,法治文学只是承担着一个弘法、普法的特殊作用。然而,法治文学的功能不是简单地对法制的宣传,更不是精神审判的工具。
另一方面,在权大于法甚至族治大于法治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先验的判断有时比法律更管用,更能统御人心。这种思想也存在于现今的很多作家与读者身上。因此不少法治文学作品都存在着简单的、倾向性明显的价值判断。文学作品中的人物非“好”即“坏”,“好”与“坏”都写在人的脸上,文学作品中案件的发展结果也是指向单一的。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文学其实就成了一种宣传工具,只不过是一种比宣传口号复杂一点的工具而已。这种宣传工具看起来很有作用,很有效,但实际上大大削弱了法治文学作为“文学”的艺术力量。文学的本质工作还是通过艺术的形式,放大生活,展现生活,从而引发人的思索,引导人的思考方向,而不是直接告诉别人,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
正如米兰·昆德拉在《小说的艺术》所说:“人总是希望世界中善与恶是明确区分开的,因为人有一种天生的、不可遏制的欲望,那就是在理解之前就评判。宗教与意识形态就建立在这种欲望上。只有在把小说相对性、暧昧性的语言转化为它们独断的、教条的言论之后,它们才能接受小说,与之和解。”而真正优秀的文学作品中,评判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更不是单一的。文学作品不是“塔木德”式的教义——“有三点不要忘记,人就不会陷入罪恶之中——有眼在看,有耳在听,你的一切行为都记录在案。”文学不是来说教的,世界也并非非黑即白、非善即恶的。有些时候,一个“好人”在主观上有着好的愿望,却在行动中触犯了法律,其带来的结果无疑更加让人思索。
人类一直企图认识一个真实客观的世界,也认为自己已经认识了真实客观的世界。然而事实上,我们眼中的世界还不够真实,只是我们自以为真实的世界,从本质上仍然是主观世界。据科学研究表明,人类一般能够识别红、橙、黄、绿、蓝、靛、紫,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过渡色,总共约有60种,但是蜜蜂能看见人所看不见的紫外线,并能把紫外线和各种深浅不同的白色和灰色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人类和蜜蜂眼中世界的色彩就是不一样的,人类自以为看到的真实色彩其实是不可靠的。所谓的“真相”其实只是人的主观判断。
对于文学来说,“真相”一直是一个难题,法治文学更是如此。各种法律案件之中,有人在掩盖真相有人在寻找真相。对于法律来说,找到真相是最终目的。但是对于文学来说,有时候,掩盖真相却比暴露真相更能显示问题。文学其实一直徘徊在暴露和掩盖之间,这种徘徊揭示的正是人性,而人性对于法律来说,时而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时而却是与法律冲突的。但让人遗憾的是,现今的很多法治文学还只是停留在暴露真相的阶段。通过暴露真相,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老愿望,这仍然还只是米兰·昆德拉所说的“在理解之前就评判”。我们太喜欢评判了。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一个事实:我们的法治文学,还只是处在一个初级阶段。我们不缺法治文学作品,缺的是优秀的法治文学作品。
事实上,法治文学的这种现状是和法治的现状紧密相联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改革开放后的这三十年,只能算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在这三十年里,我们尽管制定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我们尽管也在日渐努力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是,中国的法治还是经历了太多的争议与阵痛,也暴露了中国的法律在立法理念、执法行动上的诸多不健全。尤其重要的是,人们对“法”的理解以及法的意识还不够,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法的意识是要深深地植入民众的意识中的。立法者、执法者诚然重要,民众对于“法”的理解和尊重也同样重要。没有这种法的意识作为根基,即便制定了再多的法律,中国的法治也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文学也必然只是处在一个初级阶段。
无论如何,值得欣喜的一点是:我们这个时代为法治文学作家提供了空前广阔的舞台。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路上的中国比一个法治已经健全的中国,给中国作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我们能够看到,各种纷繁芜杂的法律案件在我们眼前出现,一台台活生生的法律现实剧在我们的时代上演。发达的现代媒介把一幅幅光怪陆离的社会图景送到我们跟前,我们不再缺少故事,甚至有作家惊呼:生活已经比小说更传奇,文学已经“低于”生活!现在,我们所缺少的不是故事,而是从故事中寻找非同寻常的价值的能力,我们缺的不是法律案件,而是从法律案件中发现表達复杂人性的能力。 二
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布鲁姆在《西方正典》中写道:“一部文学作品能够赢得经典地位的原创性标志是某种陌生性,这种特性要么不可能完全被我们同化,要么有可能成为一种既定的习性而使我们熟视无睹。”可见,一部文学作品要成为优秀乃至经典作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创造创新,这种创造创新是很难学习和替代的,主要体现在对生活的认知以及艺术手法的独特性上;二是抓住那种别人可能忽略的,最具生活本质的东西,在生活发现和艺术手法上都能成为别人学习的榜样。
我们这个时代的法治文学,缺少的是经典,缺少的是《罪与罚》和《复活》那种盛传不衰的作品。我们以这两部作品为例来解析优秀文学作品的这种特性。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中,穷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原在法律系就读,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辍学,靠母亲和妹妹从生活费中节省下来的钱维持生活。他已经很久没有交房租了。近来,房东太太不仅停止供给他伙食,而且催租甚紧,这时他遇见了小公务员马尔美拉陀夫。马尔美拉陀夫因失业而陷入绝境,长女索尼娅被迫当了街头妓女。拉斯柯尔尼科夫不愿像马尔美拉陀夫那样任人宰割,他打算采取某种行动来證明自己是一个很“不平凡的人”。他杀了房东太太。拉斯柯尔尼科夫杀人后,因内心处于痛苦的矛盾中,无法摆脱内心的恐惧,他感到自己原先的一切美好的感情都随之泯灭了,这是比法律惩罚更严厉的良心惩罚。他意识到自己失败了。所以他怀着痛苦的心情来到索尼娅处,受到索尼娅宗教思想的感召,向她说出了犯罪的真相与动机。在索尼娅的劝说下,他向警方投案自首。拉斯柯尔尼科夫被判处8年苦役,来到了西伯利亚,不久,索尼娅也来到了那里。一天清晨,两人在河边相遇,他们决心虔信上帝,以忏悔的心情承受一切苦难,获取精神上的新生。
在这部作品中,主人公犯下了杀人罪,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然而,故事并没有停留在这种简单的审判上。陀思妥耶夫斯基把笔伸向了更深的地方。正如他在给卡特科夫的信中所说,拉斯柯尼科夫自首是“不得不然”的。不得不然,是因为即使死在狱中,却可以重新接近人。他在犯罪后立刻体会到的和人疏远、和人隔离的感觉,深深地折磨了他。他在犯罪之后,脱离了整个人性。他丧失了拥有人类感情的可能,他最爱的是母亲和妹妹,可是他却怀着对她们和对自己的反感,开始憎恨她们。因此,在《罪与罚》里表现出对于完全违反人道的生活法则所感到的战栗。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一切以暴力抗恶的做法都不足取,因为人无法逃避内心的惩罚,在毁灭他人的同时也毁灭了自身。《罪与罚》里的这种对于人性的发现,是这部作品超越了时代具有永恒价值的关键所在。
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同时代的列夫·托尔斯泰则把目光投向了另一个法律案件,这个案件是检察官柯尼为他提供的:一个贵族青年引诱了他姑母的婢女,婢女怀孕后被赶出家门,后来当了妓女,因被指控偷钱而遭受审判。这个贵族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席法庭,见到从前被他引诱过的女人,深受良心的谴责。他向法官申请准许自己同她结婚,以赎回罪过。托尔斯泰以这个故事为主线,用了十年时间,六易其稿,终于完成了《复活》这部不朽的名著。
在小说中,贵族青年聂赫留朵夫公爵引诱姑妈家女仆卡秋莎,使她怀孕并被赶出家门。后来,她沦为妓女,因被指控谋财害命而受审判。聂赫留朵夫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庭,见到从前被他引诱的女人,深受良心谴责。他为她奔走伸冤,并请求同她结婚,以赎回自己的罪过。上诉失败后,他陪她流放西伯利亚。他的行为感动了她,使她重新爱他。但为了不损害他的名誉和地位,她最终没有和他结婚而同一个革命者结为伉俪。
在这部作品中,托尔斯泰展现了他对俄国社会的揭露和批判,并把笔力集中在揭露法庭、监狱和政府机关的黑暗以及官吏的昏庸残暴和法律的反动上。正如列宁的评价,托尔斯泰“在晚期的作品里,对现代一切国家制度、教会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作了激烈的批判”,达到“撕下了一切假面具”的“最清醒的现实主义”。不仅如此,托尔斯泰在这部作品中同样展现了对于人性的深刻反思。和拉斯柯尼科夫一样,聂赫留朵夫也同样地忏悔和反思,但是他们反思却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人性中的恶,后者则是因为人性中的善。
这两部经典名著为我们的法治文学创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也为我们的法治文学的发展指出几个方向:
第一,文学归根到底还是人学,其目标是思考人性,记录人的生存状态。法治文学也一样。当作家面临一个复杂的案件时,首先的本能反应是寻找真相。寻找真相是没有错的,但是,作家要寻找的真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相,那是执法者的任务,作家的任务则是寻找法律背后的人性的真相:法律是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的,而人性则是可以超越时空的。这样的文学作品才有可能摆脱时空的局限,具有更永恒的价值。
第二,法治文学的关键不在于宣传,而在于反思。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把我们所面临的世界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不可知的,这属于神学、宗教的范畴;一部分是可知的,而可知的世界又分为可说的和不可说的。可说的是科学的范畴,不可说的是哲学的范畴。事实上,文学也属于“不可说”的范畴,正因为不能确切地去表达,才用模糊的形象化的方式去表达。文学的任务就是表达那些不能确切表达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文学承担的也是法律工作者所不能承担的那部分工作,那就是:对法律、法制和法治进行反思,反思法治中一切关乎人性关乎社会的那些有问题的不确切的东西。
第三,我们需要动态的法治文学,而不是静态的,也就是,我们要展示法治进程中的民众生存状态。正如前文所言,文学要做的不是宣传,而是展示和思考。因而,法治文学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前因后果,而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人的生存状态。人是社会性动物,按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契约”。但这种“契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随着契约制定者的变化以及那个群体文明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中国的法治正是处在这种明显的变化发展进程之中,展示这种变化发展进程中人的生存状态,本来就是对法治中国进程的一种检阅。
第四,法治文学的工作不是审判,即使是法律审判、道德审判也不可以。对于文学来说,法律和道德有时是一把双刃剑,无能的作家把法律和道德庸俗化,用法律和道德来简单处理复杂的人性。康德认为,道德性的客观根据仅仅是道德律令,道德律令的三个公式就是普遍化原则、人是目的原则、以及自律原则。因而,道德本职上是“应然”的而非“必然”的东西。法律也是如此。法律和道德都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为规定的。因而法律和道德必须经常地和复杂的人性形成冲突。文学的本职是反应人性而非法律和道德审判的。由此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与道德审判是反文学的。法律与道德可以审判作品中的某个人,却不能作为价值判断的工具。
第五,我们这个时代需要记录的是平民生活而不是“超级英雄”的生活。近年来,包拯、狄仁杰成为影视作品中的热点,不停地被开发利用。事实上,包拯和狄仁杰的出现正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悲剧:一个法治社会是不需要这种超级英雄的存在的。现今中国正在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包青天”式的“超级英雄”将不再是社会的需求,我们需要的,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人人有法律意识。记录普通人的生活将是法治文学的主题。
综上所言,我们这个时代,法治文学的真正出路无非有两条:一是抓住法治中国这个动态的进程,去寻找这个过程中最有人性价值最能记录这个时代的东西;二是遵循文学本身的规律,沿着文学应有的方向前进。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钓鱼城研究院)
在欧美文学之中,法制题材一直就是一个热门题材。大量的文学作品都涉及到法律案件当中法律和人性的冲突。如雨果《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与沙威,就代表着人性与法律正义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读者对于法律与人性之间矛盾的思考。小说中的冉阿让因为偷了一块面包而被判了十九年的苦役,沙威作为一个法律执行者代表着法律的威严。然而,他在目睹了冉阿让的善行之后,却在执法和人性之间产生了动摇,逮捕冉阿让是不人道的,不逮冉阿让又是对法律的背叛,所以他最终选择了自杀来解决这个矛盾。这样的结局让人思考法律与人性之间的矛盾,思考法律本身的合理性。雨果的另一部作品《九三年》中的西穆尔登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旺代叛军首领朗德纳克侯爵在逃走之前发现了三个被大火困住的孩子,于是返回救出了他们,结果自己却被其侄孙、镇压叛乱的共和军司令郭文抓住,郭文为其人道精神所感动,私自放走了朗德纳克。根据革命军的法律,西穆尔登应该判处郭文死刑,但他又认为郭文的行动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最终,他还是处死了郭文,却又在郭文被执行绞刑的同时开枪自杀。
而中国传统文学当中,却少有这种类型的作品出现,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中国历史上的治国传统。和西方历史上的法治传统不同,中国的五千年历史,其实本质上是一部“人治”而非“法治”的历史。虽然在先秦及秦代,也曾有过法治的早期实践,但基本上是昙花一现。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国有了自己的宪法,但是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法律遭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的无情践踏,中国实行的仍然还是人治,这种情况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真正得以改善。然而,对于一个没有多少法治传统的民族来说,要抛弃人治实现法治必然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法律条文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还需要人去执行和遵守。但中国人的文化基因中太缺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了,这无疑给中国的法治进程带来尴尬。这样的一种状况也反映在中国法治文学的创作之中。很多的法治文学作品都只是在写犯罪与执法之间的矛盾,具体就体现为执法者与罪犯之类的斗争。因此,法治文学只是承担着一个弘法、普法的特殊作用。然而,法治文学的功能不是简单地对法制的宣传,更不是精神审判的工具。
另一方面,在权大于法甚至族治大于法治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先验的判断有时比法律更管用,更能统御人心。这种思想也存在于现今的很多作家与读者身上。因此不少法治文学作品都存在着简单的、倾向性明显的价值判断。文学作品中的人物非“好”即“坏”,“好”与“坏”都写在人的脸上,文学作品中案件的发展结果也是指向单一的。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文学其实就成了一种宣传工具,只不过是一种比宣传口号复杂一点的工具而已。这种宣传工具看起来很有作用,很有效,但实际上大大削弱了法治文学作为“文学”的艺术力量。文学的本质工作还是通过艺术的形式,放大生活,展现生活,从而引发人的思索,引导人的思考方向,而不是直接告诉别人,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
正如米兰·昆德拉在《小说的艺术》所说:“人总是希望世界中善与恶是明确区分开的,因为人有一种天生的、不可遏制的欲望,那就是在理解之前就评判。宗教与意识形态就建立在这种欲望上。只有在把小说相对性、暧昧性的语言转化为它们独断的、教条的言论之后,它们才能接受小说,与之和解。”而真正优秀的文学作品中,评判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更不是单一的。文学作品不是“塔木德”式的教义——“有三点不要忘记,人就不会陷入罪恶之中——有眼在看,有耳在听,你的一切行为都记录在案。”文学不是来说教的,世界也并非非黑即白、非善即恶的。有些时候,一个“好人”在主观上有着好的愿望,却在行动中触犯了法律,其带来的结果无疑更加让人思索。
人类一直企图认识一个真实客观的世界,也认为自己已经认识了真实客观的世界。然而事实上,我们眼中的世界还不够真实,只是我们自以为真实的世界,从本质上仍然是主观世界。据科学研究表明,人类一般能够识别红、橙、黄、绿、蓝、靛、紫,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过渡色,总共约有60种,但是蜜蜂能看见人所看不见的紫外线,并能把紫外线和各种深浅不同的白色和灰色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人类和蜜蜂眼中世界的色彩就是不一样的,人类自以为看到的真实色彩其实是不可靠的。所谓的“真相”其实只是人的主观判断。
对于文学来说,“真相”一直是一个难题,法治文学更是如此。各种法律案件之中,有人在掩盖真相有人在寻找真相。对于法律来说,找到真相是最终目的。但是对于文学来说,有时候,掩盖真相却比暴露真相更能显示问题。文学其实一直徘徊在暴露和掩盖之间,这种徘徊揭示的正是人性,而人性对于法律来说,时而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时而却是与法律冲突的。但让人遗憾的是,现今的很多法治文学还只是停留在暴露真相的阶段。通过暴露真相,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老愿望,这仍然还只是米兰·昆德拉所说的“在理解之前就评判”。我们太喜欢评判了。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一个事实:我们的法治文学,还只是处在一个初级阶段。我们不缺法治文学作品,缺的是优秀的法治文学作品。
事实上,法治文学的这种现状是和法治的现状紧密相联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改革开放后的这三十年,只能算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在这三十年里,我们尽管制定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我们尽管也在日渐努力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是,中国的法治还是经历了太多的争议与阵痛,也暴露了中国的法律在立法理念、执法行动上的诸多不健全。尤其重要的是,人们对“法”的理解以及法的意识还不够,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法的意识是要深深地植入民众的意识中的。立法者、执法者诚然重要,民众对于“法”的理解和尊重也同样重要。没有这种法的意识作为根基,即便制定了再多的法律,中国的法治也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文学也必然只是处在一个初级阶段。
无论如何,值得欣喜的一点是:我们这个时代为法治文学作家提供了空前广阔的舞台。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路上的中国比一个法治已经健全的中国,给中国作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我们能够看到,各种纷繁芜杂的法律案件在我们眼前出现,一台台活生生的法律现实剧在我们的时代上演。发达的现代媒介把一幅幅光怪陆离的社会图景送到我们跟前,我们不再缺少故事,甚至有作家惊呼:生活已经比小说更传奇,文学已经“低于”生活!现在,我们所缺少的不是故事,而是从故事中寻找非同寻常的价值的能力,我们缺的不是法律案件,而是从法律案件中发现表達复杂人性的能力。 二
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布鲁姆在《西方正典》中写道:“一部文学作品能够赢得经典地位的原创性标志是某种陌生性,这种特性要么不可能完全被我们同化,要么有可能成为一种既定的习性而使我们熟视无睹。”可见,一部文学作品要成为优秀乃至经典作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创造创新,这种创造创新是很难学习和替代的,主要体现在对生活的认知以及艺术手法的独特性上;二是抓住那种别人可能忽略的,最具生活本质的东西,在生活发现和艺术手法上都能成为别人学习的榜样。
我们这个时代的法治文学,缺少的是经典,缺少的是《罪与罚》和《复活》那种盛传不衰的作品。我们以这两部作品为例来解析优秀文学作品的这种特性。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中,穷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原在法律系就读,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辍学,靠母亲和妹妹从生活费中节省下来的钱维持生活。他已经很久没有交房租了。近来,房东太太不仅停止供给他伙食,而且催租甚紧,这时他遇见了小公务员马尔美拉陀夫。马尔美拉陀夫因失业而陷入绝境,长女索尼娅被迫当了街头妓女。拉斯柯尔尼科夫不愿像马尔美拉陀夫那样任人宰割,他打算采取某种行动来證明自己是一个很“不平凡的人”。他杀了房东太太。拉斯柯尔尼科夫杀人后,因内心处于痛苦的矛盾中,无法摆脱内心的恐惧,他感到自己原先的一切美好的感情都随之泯灭了,这是比法律惩罚更严厉的良心惩罚。他意识到自己失败了。所以他怀着痛苦的心情来到索尼娅处,受到索尼娅宗教思想的感召,向她说出了犯罪的真相与动机。在索尼娅的劝说下,他向警方投案自首。拉斯柯尔尼科夫被判处8年苦役,来到了西伯利亚,不久,索尼娅也来到了那里。一天清晨,两人在河边相遇,他们决心虔信上帝,以忏悔的心情承受一切苦难,获取精神上的新生。
在这部作品中,主人公犯下了杀人罪,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然而,故事并没有停留在这种简单的审判上。陀思妥耶夫斯基把笔伸向了更深的地方。正如他在给卡特科夫的信中所说,拉斯柯尼科夫自首是“不得不然”的。不得不然,是因为即使死在狱中,却可以重新接近人。他在犯罪后立刻体会到的和人疏远、和人隔离的感觉,深深地折磨了他。他在犯罪之后,脱离了整个人性。他丧失了拥有人类感情的可能,他最爱的是母亲和妹妹,可是他却怀着对她们和对自己的反感,开始憎恨她们。因此,在《罪与罚》里表现出对于完全违反人道的生活法则所感到的战栗。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一切以暴力抗恶的做法都不足取,因为人无法逃避内心的惩罚,在毁灭他人的同时也毁灭了自身。《罪与罚》里的这种对于人性的发现,是这部作品超越了时代具有永恒价值的关键所在。
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同时代的列夫·托尔斯泰则把目光投向了另一个法律案件,这个案件是检察官柯尼为他提供的:一个贵族青年引诱了他姑母的婢女,婢女怀孕后被赶出家门,后来当了妓女,因被指控偷钱而遭受审判。这个贵族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席法庭,见到从前被他引诱过的女人,深受良心的谴责。他向法官申请准许自己同她结婚,以赎回罪过。托尔斯泰以这个故事为主线,用了十年时间,六易其稿,终于完成了《复活》这部不朽的名著。
在小说中,贵族青年聂赫留朵夫公爵引诱姑妈家女仆卡秋莎,使她怀孕并被赶出家门。后来,她沦为妓女,因被指控谋财害命而受审判。聂赫留朵夫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庭,见到从前被他引诱的女人,深受良心谴责。他为她奔走伸冤,并请求同她结婚,以赎回自己的罪过。上诉失败后,他陪她流放西伯利亚。他的行为感动了她,使她重新爱他。但为了不损害他的名誉和地位,她最终没有和他结婚而同一个革命者结为伉俪。
在这部作品中,托尔斯泰展现了他对俄国社会的揭露和批判,并把笔力集中在揭露法庭、监狱和政府机关的黑暗以及官吏的昏庸残暴和法律的反动上。正如列宁的评价,托尔斯泰“在晚期的作品里,对现代一切国家制度、教会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作了激烈的批判”,达到“撕下了一切假面具”的“最清醒的现实主义”。不仅如此,托尔斯泰在这部作品中同样展现了对于人性的深刻反思。和拉斯柯尼科夫一样,聂赫留朵夫也同样地忏悔和反思,但是他们反思却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人性中的恶,后者则是因为人性中的善。
这两部经典名著为我们的法治文学创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也为我们的法治文学的发展指出几个方向:
第一,文学归根到底还是人学,其目标是思考人性,记录人的生存状态。法治文学也一样。当作家面临一个复杂的案件时,首先的本能反应是寻找真相。寻找真相是没有错的,但是,作家要寻找的真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相,那是执法者的任务,作家的任务则是寻找法律背后的人性的真相:法律是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的,而人性则是可以超越时空的。这样的文学作品才有可能摆脱时空的局限,具有更永恒的价值。
第二,法治文学的关键不在于宣传,而在于反思。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把我们所面临的世界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不可知的,这属于神学、宗教的范畴;一部分是可知的,而可知的世界又分为可说的和不可说的。可说的是科学的范畴,不可说的是哲学的范畴。事实上,文学也属于“不可说”的范畴,正因为不能确切地去表达,才用模糊的形象化的方式去表达。文学的任务就是表达那些不能确切表达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文学承担的也是法律工作者所不能承担的那部分工作,那就是:对法律、法制和法治进行反思,反思法治中一切关乎人性关乎社会的那些有问题的不确切的东西。
第三,我们需要动态的法治文学,而不是静态的,也就是,我们要展示法治进程中的民众生存状态。正如前文所言,文学要做的不是宣传,而是展示和思考。因而,法治文学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前因后果,而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人的生存状态。人是社会性动物,按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契约”。但这种“契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随着契约制定者的变化以及那个群体文明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中国的法治正是处在这种明显的变化发展进程之中,展示这种变化发展进程中人的生存状态,本来就是对法治中国进程的一种检阅。
第四,法治文学的工作不是审判,即使是法律审判、道德审判也不可以。对于文学来说,法律和道德有时是一把双刃剑,无能的作家把法律和道德庸俗化,用法律和道德来简单处理复杂的人性。康德认为,道德性的客观根据仅仅是道德律令,道德律令的三个公式就是普遍化原则、人是目的原则、以及自律原则。因而,道德本职上是“应然”的而非“必然”的东西。法律也是如此。法律和道德都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人为规定的。因而法律和道德必须经常地和复杂的人性形成冲突。文学的本职是反应人性而非法律和道德审判的。由此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与道德审判是反文学的。法律与道德可以审判作品中的某个人,却不能作为价值判断的工具。
第五,我们这个时代需要记录的是平民生活而不是“超级英雄”的生活。近年来,包拯、狄仁杰成为影视作品中的热点,不停地被开发利用。事实上,包拯和狄仁杰的出现正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悲剧:一个法治社会是不需要这种超级英雄的存在的。现今中国正在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包青天”式的“超级英雄”将不再是社会的需求,我们需要的,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人人有法律意识。记录普通人的生活将是法治文学的主题。
综上所言,我们这个时代,法治文学的真正出路无非有两条:一是抓住法治中国这个动态的进程,去寻找这个过程中最有人性价值最能记录这个时代的东西;二是遵循文学本身的规律,沿着文学应有的方向前进。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钓鱼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