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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个税起征点由最初的800元提高到了2000元。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有助于推动我国个税改革,显示社会公平。但对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设定有其政策性的困惑。我国的个税改革仅通过个税起征点这一方面的改革来体现社会公平是不行的,还应通过其他方面来优化,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和谐发展。
【关键词】个税改革;起征点;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83-01
1 我国个税起征点改革之路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正式获得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这意味着,在新的修正法草案实施后,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将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因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一直备受关注。由于近年物价迅猛上涨,工薪阶层的消费能力在承受着严峻考验,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群中工薪阶层又占绝对数量,因此,我国政府不得不为工薪阶层着想,逐步调整个税起征点,以减轻人们的生活压力。此次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是自1980年以来的第二次调整。上一次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用了26年,这一次仅用了两年,应该说,个税起征点调整步伐的加快显示了政府更加关注民生的政策取向。
2 现行个税起征点政策之惑
对于此次个税起征点的上调,舆论界普遍认为此举有助于促进个税公平,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然而,更多的人则认为,此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与民意期待仍有一定的差距。
首先,目前的个税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由于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谓的南北差异、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差异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将全国的平均水平作为征税的指标显然有失公平。鉴于目前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状,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可能就变成了“人头税”,可能就是不合理的。在一次民意调查中显示,82.5%的公众反对个税起征点“一刀切”。而业内专家也建议,中央可否允许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城市或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做适当调整,从而形成适当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
其次,个税起征点是个动态概念,消费指数在变,CPI在变,起征点不可能一成不变。要靠立法手段把起征点强制固定下来,显然是不现实的。起征点要经常上调,但法律却不能经常“修正”。
再次,在我们这个社会保障体系還十分薄弱的转型国家里,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这势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危害。在2007年的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开枝就曾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其中1400元要按比例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同样家庭,缴税数额却不相同。这合理吗?
3 如何优化我国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个税改革的力度与方向,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也对推动个税改革、体现社会公平有着重要影响。但对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设定有其政策性的困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社会公平,是指从制度安排上要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有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保证避免让社会中的所谓弱势群体沦入最悲惨的境地。如何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则需要全面的个税改革,这意味着我国个税改革还需不断优化。
目前国际上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个税;而另外一种即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所得税制,合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而成的个税制度。
基于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外国经验,笔者认为个税改革应从几方面入手。首先,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
然而,单纯依靠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之外,还需要从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征税范围、税率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同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多税种相互配合的收入调控体系,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
因此,个税改革的优化不能仅从个税起征点上下功夫,还应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审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突破个税改革的瓶颈,推动社会公平。另外,在任何社会,税制是一个大问题,它首先是政治和法律问题,然后,才是经济问题。这更要求从更广的视角来审视个税改革。个税改革的优化调整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只有将各方面充分予以考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毕诗成. 个税改革:寻求社会和谐发展[J] . 时事(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2005,(02).
[2]尹世杰.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J] . 求索, 2002,(04).
[3]王树玲.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 .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2).
[4]杨继瑞. 试论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的性质和意义[J] . 贵州社会科学, 1987,(09).
[5]余中福.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创建和谐税负机制[J] .现代商业,2008,(27).
[6]侯金艳.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思考[J] .辽宁经济,2008,(11).
[7]陈霞.个税起征点调控之惑[J] .数据,2008,(02).
【关键词】个税改革;起征点;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83-01
1 我国个税起征点改革之路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正式获得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这意味着,在新的修正法草案实施后,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将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因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一直备受关注。由于近年物价迅猛上涨,工薪阶层的消费能力在承受着严峻考验,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群中工薪阶层又占绝对数量,因此,我国政府不得不为工薪阶层着想,逐步调整个税起征点,以减轻人们的生活压力。此次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是自1980年以来的第二次调整。上一次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用了26年,这一次仅用了两年,应该说,个税起征点调整步伐的加快显示了政府更加关注民生的政策取向。
2 现行个税起征点政策之惑
对于此次个税起征点的上调,舆论界普遍认为此举有助于促进个税公平,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然而,更多的人则认为,此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与民意期待仍有一定的差距。
首先,目前的个税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由于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谓的南北差异、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差异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将全国的平均水平作为征税的指标显然有失公平。鉴于目前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状,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可能就变成了“人头税”,可能就是不合理的。在一次民意调查中显示,82.5%的公众反对个税起征点“一刀切”。而业内专家也建议,中央可否允许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城市或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做适当调整,从而形成适当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
其次,个税起征点是个动态概念,消费指数在变,CPI在变,起征点不可能一成不变。要靠立法手段把起征点强制固定下来,显然是不现实的。起征点要经常上调,但法律却不能经常“修正”。
再次,在我们这个社会保障体系還十分薄弱的转型国家里,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这势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危害。在2007年的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开枝就曾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其中1400元要按比例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同样家庭,缴税数额却不相同。这合理吗?
3 如何优化我国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个税改革的力度与方向,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也对推动个税改革、体现社会公平有着重要影响。但对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设定有其政策性的困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社会公平,是指从制度安排上要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有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保证避免让社会中的所谓弱势群体沦入最悲惨的境地。如何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则需要全面的个税改革,这意味着我国个税改革还需不断优化。
目前国际上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个税;而另外一种即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所得税制,合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而成的个税制度。
基于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外国经验,笔者认为个税改革应从几方面入手。首先,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
然而,单纯依靠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之外,还需要从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征税范围、税率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同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多税种相互配合的收入调控体系,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
因此,个税改革的优化不能仅从个税起征点上下功夫,还应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审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突破个税改革的瓶颈,推动社会公平。另外,在任何社会,税制是一个大问题,它首先是政治和法律问题,然后,才是经济问题。这更要求从更广的视角来审视个税改革。个税改革的优化调整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只有将各方面充分予以考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毕诗成. 个税改革:寻求社会和谐发展[J] . 时事(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2005,(02).
[2]尹世杰.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J] . 求索, 2002,(04).
[3]王树玲.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 .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2).
[4]杨继瑞. 试论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的性质和意义[J] . 贵州社会科学, 1987,(09).
[5]余中福.合理规划个税起征点,创建和谐税负机制[J] .现代商业,2008,(27).
[6]侯金艳.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思考[J] .辽宁经济,2008,(11).
[7]陈霞.个税起征点调控之惑[J] .数据,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