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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大批农民“失去”土地。虽然土地流转能给“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租赁收益,但是对于拖家带口的农户而言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失地”农民再就业就尤为重要了,他不仅关乎社会稳定,而且与“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并且对我国的新型城镇化也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农民 失地 土地流转 再就业
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1.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之所以称为农民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而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
2.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土地不仅作为生产资料存在,而且也承担了相当分量的社会保障的职能。
二、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
1.城镇化导致的建设用地挤占农村耕地。我国虽然为耕地划出了18亿亩的红线,相关法律也严格禁止城建用地非法挤占农村耕地,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城镇化发展的初期,土地的粗放化利用,造成了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建设用地挤占农村耕地的现象。
2.部分农民实际“失去”土地。一方面虽然部分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由于农业耕作比较收益较低,出现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流向城市和二三产业的情况,这就导致了部分土地的撂荒,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南方地区较多。另一方面,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部分农民发现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远比土地撂荒要合适。撂荒和土地流转使许多农民在实际上“失去”了土地,仅作为土地名义上的承包经营者。
3.二元体制的逐步瓦解推动了传统农业耕作体系的变动。在传统的城乡二元分离的体制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可以说农民与土地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瓦解了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城乡一体化成为发展的方向。农民与土地的联系被弱化,传统的农业耕作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三、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失地农民再就业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去了谋生的手段和渠道,因此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就成了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农民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而这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2.失地农民再就业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目前,我过得农业比较效益较低,从事农业生产特别是家庭经营的小农业生产,获取的收益有限。而农民各种主客观条件下在失去土地后实现再就业,不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还有对生活水平和质量提升的追求。
3.失地农民再就业有利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农民失地后,部分留在当地就业成为产业工人或者从事其他第三产业,成為脱离土地的新农民,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农村村委会到社区居委会,农村居民向社区居民转变提供了动力。而另一部分失地农民则进入到城镇就业,从事二三产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也发生分化,部分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到原来的农村,他们不仅带回了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收入,而且也把在城镇工作生活中积累的资金技术、开阔的眼界和更先进的生活方式带回了农村,这些因素又反过来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而另一部分坚守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则转变成城镇居民,他们在城镇中娶妻生子,购房居住落地生根,其子女也成为了新市民,彻底与农村土地和农业生产分离开来。总之,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逐渐实现的。
四、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的举措
1.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是土地流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相对经济发展程度而言是滞后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的虚置,而我过得社会会性质又决定了我国土地的基本性质不能改变。因此,就需要从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改革,实现使用权的主体明晰,收益有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流转的高效和可持续,也才能建设起成熟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2.就地转化为产业工人,实现离土不离乡。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逐步进行集约利用,或者从事高效农业生产,或者从事农产品加工,或者从事农业服务业,或者开设乡镇企业,总之土地的整体收益获得提升,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去进行这些生产活动。这时,“失去”土地的农民,有劳动能力的,部分选择外出打工者,部分就可以实现就地就业,成为产业工人,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各种工作,真正实现离土不离乡,失地而不失业。
3.完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目前,我国失地农民获得职业培训主要有两大途径,即由政府部门举办的职能性培训和由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市场性培训。当然,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市场性培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政府部门举办的职能性培训应该成为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途径。现实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但是还缺乏一体化的管理机构和常态化的管理机制,各地缺乏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机构,根据服务的主体的不同,由妇联、人社、科协、共青团、教育、扶贫等不同部门负责。虽然这些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都是偏重“失地”农民群体的某一部分,如妇联主要负责培训妇女、团委负责青年农民培训等,并且都带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临时性。因此,整合各级各类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职能,形成一体化、常态化的“失地”农民培训机制,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技术支持。
4.加大教育投入,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教育问题是一个长久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失地”农民子女的未来出路。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减小城乡间学校的差异系数,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实现教育公平。确保“失地”农民的子女在教育资源上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质的教育,不让“失地”农民的子女输在起跑线。由于农民职业的承继性,农民的子女往往仍然从事农业生产,而通过教育成为农民后代脱离土地从事二三产业的最有效途径。从此种意义来讲,教育公平也是打破农民阶层固化,实现“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再就业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五、结语
现阶段,农民“失去”土地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为“失地”农民创造条件实现再就业具有诸多的正向作用。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职能机构,应该从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实现农民就地实现就业;完善对“失地”农民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着力,拓宽“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渠道。
参考文献:
[1]王恒.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浅析[J].改革与开放,2016(07).
[2]颜廷军.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3]贺鑫.农民需要再就业[J].当代农村财经,2004(7).
[4]刘凯.杨博儒.我国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必要性[J].科学导报,2015(7).
[5]黄瑞玲.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长效机制研究[J].教育评论,2011(1).
关键词:农民 失地 土地流转 再就业
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1.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之所以称为农民就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而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
2.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土地不仅作为生产资料存在,而且也承担了相当分量的社会保障的职能。
二、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
1.城镇化导致的建设用地挤占农村耕地。我国虽然为耕地划出了18亿亩的红线,相关法律也严格禁止城建用地非法挤占农村耕地,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城镇化发展的初期,土地的粗放化利用,造成了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建设用地挤占农村耕地的现象。
2.部分农民实际“失去”土地。一方面虽然部分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由于农业耕作比较收益较低,出现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流向城市和二三产业的情况,这就导致了部分土地的撂荒,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南方地区较多。另一方面,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部分农民发现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远比土地撂荒要合适。撂荒和土地流转使许多农民在实际上“失去”了土地,仅作为土地名义上的承包经营者。
3.二元体制的逐步瓦解推动了传统农业耕作体系的变动。在传统的城乡二元分离的体制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可以说农民与土地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瓦解了城乡分离的二元体制,城乡一体化成为发展的方向。农民与土地的联系被弱化,传统的农业耕作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三、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失地农民再就业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去了谋生的手段和渠道,因此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就成了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农民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而这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2.失地农民再就业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目前,我过得农业比较效益较低,从事农业生产特别是家庭经营的小农业生产,获取的收益有限。而农民各种主客观条件下在失去土地后实现再就业,不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还有对生活水平和质量提升的追求。
3.失地农民再就业有利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农民失地后,部分留在当地就业成为产业工人或者从事其他第三产业,成為脱离土地的新农民,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农村村委会到社区居委会,农村居民向社区居民转变提供了动力。而另一部分失地农民则进入到城镇就业,从事二三产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也发生分化,部分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到原来的农村,他们不仅带回了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收入,而且也把在城镇工作生活中积累的资金技术、开阔的眼界和更先进的生活方式带回了农村,这些因素又反过来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而另一部分坚守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则转变成城镇居民,他们在城镇中娶妻生子,购房居住落地生根,其子女也成为了新市民,彻底与农村土地和农业生产分离开来。总之,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逐渐实现的。
四、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的举措
1.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是土地流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相对经济发展程度而言是滞后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的虚置,而我过得社会会性质又决定了我国土地的基本性质不能改变。因此,就需要从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改革,实现使用权的主体明晰,收益有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流转的高效和可持续,也才能建设起成熟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2.就地转化为产业工人,实现离土不离乡。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逐步进行集约利用,或者从事高效农业生产,或者从事农产品加工,或者从事农业服务业,或者开设乡镇企业,总之土地的整体收益获得提升,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去进行这些生产活动。这时,“失去”土地的农民,有劳动能力的,部分选择外出打工者,部分就可以实现就地就业,成为产业工人,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各种工作,真正实现离土不离乡,失地而不失业。
3.完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目前,我国失地农民获得职业培训主要有两大途径,即由政府部门举办的职能性培训和由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市场性培训。当然,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市场性培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政府部门举办的职能性培训应该成为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途径。现实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但是还缺乏一体化的管理机构和常态化的管理机制,各地缺乏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机构,根据服务的主体的不同,由妇联、人社、科协、共青团、教育、扶贫等不同部门负责。虽然这些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都是偏重“失地”农民群体的某一部分,如妇联主要负责培训妇女、团委负责青年农民培训等,并且都带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临时性。因此,整合各级各类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职能,形成一体化、常态化的“失地”农民培训机制,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技术支持。
4.加大教育投入,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教育问题是一个长久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失地”农民子女的未来出路。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减小城乡间学校的差异系数,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实现教育公平。确保“失地”农民的子女在教育资源上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质的教育,不让“失地”农民的子女输在起跑线。由于农民职业的承继性,农民的子女往往仍然从事农业生产,而通过教育成为农民后代脱离土地从事二三产业的最有效途径。从此种意义来讲,教育公平也是打破农民阶层固化,实现“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再就业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五、结语
现阶段,农民“失去”土地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为“失地”农民创造条件实现再就业具有诸多的正向作用。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职能机构,应该从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实现农民就地实现就业;完善对“失地”农民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着力,拓宽“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渠道。
参考文献:
[1]王恒.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浅析[J].改革与开放,2016(07).
[2]颜廷军.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3]贺鑫.农民需要再就业[J].当代农村财经,2004(7).
[4]刘凯.杨博儒.我国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必要性[J].科学导报,2015(7).
[5]黄瑞玲.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长效机制研究[J].教育评论,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