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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被誉为“21世纪的石油”,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侵害的问题也与日俱增,个人信息保护成为近年来热议的话题。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泄露,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更加严峻。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难的原因主要在于缺少规范的法律调整,存在立法缺憾。同时,企业的逐利性和消费者个人的疏忽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行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购消费者;法律保护
1.网购时代个人信息概述
2009年-2019年,“双十一”走过了十一年,每年都能看到网上销售额创历史新高的报道,从2009年全天销售额0.5亿到2019年全天2684亿的交易额,“双十一”俨然成了全球购物狂欢节,也越来越昭示着全民网购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因其便利、快捷的交易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尤以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为重。在探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前,有必要厘清个人信息、隐私及个人信息权几个概念。
1.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指能够用于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的特点是能够单独或与其它信息对照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是个人自然痕迹和社会痕迹的记录。由定义即可以发现,个人信息范围比个人隐私更广,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有的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但有的个人隐私不属于个人信息;有的个人信息因涉及个人私生活儿成为个人隐私,有的个人信息因其高度公开性而不再是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将隐私规定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关于隐私权保护散见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并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1.2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个人信息权,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独立的价值与内涵。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购物网站,着是否就意味着消费者放弃了其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不再享有个人信息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有着丰富的内容,具体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保密权。
知情权、选择权意指当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要被收集前,其首先应当享有知晓的权利,继而享有据此判断、决定是否允许被收集的权利,最后享有对被收集的信息范畴、使用目的等进行选择的权利,该项权利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也为正常、合法状态下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提供标准模式。如果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均能遵循该模式,那么相关侵权情形将大为减少。删除权其实是其信息收集选择权的延伸。网购消费者有权选择控制者对其信息收集的范围及时间限制,当控制者的收集权限超出该范围或时间限制后,消费者自然有权决定对这些信息的删除与否。网购消费者信息保密权使得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对其个人信息加以保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提供其个人信息是为了完成购物,并无公开必要,出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保密是当然的义务。因此,网购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权应当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其一,当消费者决定公开其个人信息时,可以选择放弃信息保密权;其二,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控制者或第三方公开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保护其个人信息,即救济权利。因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处于保密状态是其应有的常规状态。网购终止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被删除,即便不能做到完全删除,也应当对其加以严格保密,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的表现
2.1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收集
该侵犯方式主要与网购消费者信息收集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内容相对应。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流入网络主要包括这几种方式:其一,网购消费者自己填写;其二,网购消费者浏览留下记录或痕迹;其三,侵权者突破网络防护获取。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流入网络的方式,其实便是对应着非法收集的方式。其一,非法保存。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网购消费者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超出期限、超出范圍地加以保存。在此情形下,购物网站并非毫无根据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加以保存,因其为消费者出于个人意愿填写的,但购物网站对该个人信息的保存具有权限,更有时间限制,当购物网站的保存超出其权限或时限时,便构成非法保存。
其二,非法记录。即在网购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对其浏览信息加以记录。对网购消费者的浏览痕迹信息的记录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购物网站通过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其享有记录消费者浏览痕迹的权利,一般而言网购消费者在注册使用购物网站时往往并不注意该用户协议,因此网站的格式合同存在大量并不公平的条款;第二层面是,购物网站并未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而单方面决定记录,或购物网站对并非其用户的网络游客的记录。前者购物网站本身记录有消费者所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将该信息与浏览痕迹加以整合可以得出许多潜在信息。后者购物网站对消费者的个人基础信息或许并不掌握,但可以通过其 IP 加以记录,并在当消费者成为其用户时将两者整合,依然可以得出相当的潜在信息。
2.2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销售
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输入到网络中,并被合法或非法地收集后,便存在着随时被泄漏的风险,而泄漏的主要方式之一即是被个人信息的控制者销售。控制者在掌控大量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后,除了用于进行数据分析外,更可以将其直接出售给其他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商等可以对个人信息进一步利用的主体。对于控制者而言,这种类似于生活中出售废品的行为,实则是对网购消费者的再次侵权、进一步侵权。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购消费者;法律保护
1.网购时代个人信息概述
2009年-2019年,“双十一”走过了十一年,每年都能看到网上销售额创历史新高的报道,从2009年全天销售额0.5亿到2019年全天2684亿的交易额,“双十一”俨然成了全球购物狂欢节,也越来越昭示着全民网购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因其便利、快捷的交易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尤以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为重。在探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前,有必要厘清个人信息、隐私及个人信息权几个概念。
1.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指能够用于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的特点是能够单独或与其它信息对照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是个人自然痕迹和社会痕迹的记录。由定义即可以发现,个人信息范围比个人隐私更广,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有的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但有的个人隐私不属于个人信息;有的个人信息因涉及个人私生活儿成为个人隐私,有的个人信息因其高度公开性而不再是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将隐私规定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关于隐私权保护散见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并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1.2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个人信息权,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独立的价值与内涵。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购物网站,着是否就意味着消费者放弃了其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不再享有个人信息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有着丰富的内容,具体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保密权。
知情权、选择权意指当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要被收集前,其首先应当享有知晓的权利,继而享有据此判断、决定是否允许被收集的权利,最后享有对被收集的信息范畴、使用目的等进行选择的权利,该项权利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也为正常、合法状态下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提供标准模式。如果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均能遵循该模式,那么相关侵权情形将大为减少。删除权其实是其信息收集选择权的延伸。网购消费者有权选择控制者对其信息收集的范围及时间限制,当控制者的收集权限超出该范围或时间限制后,消费者自然有权决定对这些信息的删除与否。网购消费者信息保密权使得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对其个人信息加以保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提供其个人信息是为了完成购物,并无公开必要,出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保密是当然的义务。因此,网购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权应当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其一,当消费者决定公开其个人信息时,可以选择放弃信息保密权;其二,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控制者或第三方公开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保护其个人信息,即救济权利。因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处于保密状态是其应有的常规状态。网购终止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被删除,即便不能做到完全删除,也应当对其加以严格保密,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的表现
2.1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收集
该侵犯方式主要与网购消费者信息收集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内容相对应。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流入网络主要包括这几种方式:其一,网购消费者自己填写;其二,网购消费者浏览留下记录或痕迹;其三,侵权者突破网络防护获取。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流入网络的方式,其实便是对应着非法收集的方式。其一,非法保存。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网购消费者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超出期限、超出范圍地加以保存。在此情形下,购物网站并非毫无根据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加以保存,因其为消费者出于个人意愿填写的,但购物网站对该个人信息的保存具有权限,更有时间限制,当购物网站的保存超出其权限或时限时,便构成非法保存。
其二,非法记录。即在网购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对其浏览信息加以记录。对网购消费者的浏览痕迹信息的记录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购物网站通过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其享有记录消费者浏览痕迹的权利,一般而言网购消费者在注册使用购物网站时往往并不注意该用户协议,因此网站的格式合同存在大量并不公平的条款;第二层面是,购物网站并未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而单方面决定记录,或购物网站对并非其用户的网络游客的记录。前者购物网站本身记录有消费者所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将该信息与浏览痕迹加以整合可以得出许多潜在信息。后者购物网站对消费者的个人基础信息或许并不掌握,但可以通过其 IP 加以记录,并在当消费者成为其用户时将两者整合,依然可以得出相当的潜在信息。
2.2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销售
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输入到网络中,并被合法或非法地收集后,便存在着随时被泄漏的风险,而泄漏的主要方式之一即是被个人信息的控制者销售。控制者在掌控大量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后,除了用于进行数据分析外,更可以将其直接出售给其他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商等可以对个人信息进一步利用的主体。对于控制者而言,这种类似于生活中出售废品的行为,实则是对网购消费者的再次侵权、进一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