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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发展与传统商标权法的冲突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互联网的全球性与超时空性破坏了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和时限性,商标权侵权却显得越发频繁,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越难得到保护:第一,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商品或服务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飞速传播,依一国法律注册而取得的商标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借助互联网传送,而地域性却使商标权在注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不能获得保护。在此领域,尚未有一部明确具体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加以调整。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无疑成为当今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第二,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商标的使用模式。在传统商务贸易领域,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之上,大多以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元素等形式或其组合形式得以呈现。而在互联网领域,商标又增添了flash动画等形式。商标也不再仅仅标识着商品的来源,很多情况下,商标可以用做网页链接的标志,经申请用作网络域名,作为他人搜索引擎上的关键词。第三,互联网对商标权的时限性提出了挑战。在商标权取得的“使用主义”国家中,决定商标权归属的是谁使用商标的时间在先。在商标权利的存续期间,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将构成对商标权的放弃。另外,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具有时间性的,任何侵权不管时间长或短,都对应了一个时间量度,决定了侵权诉讼的时效计算并最终影响责任承担。而因特网的商业活动难以对准现实世界的时间体系,对商标法又提出了挑战。[1]
二、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一)域名注册过程中产生的商标侵权
1.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在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中有真正的域名抢注与非真正的域名抢注之分。非真正的域名抢注是指当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注册商标,而由于偶然原因所选择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完全或者部分的一直或者相似,或者使公众产生二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以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有待法律给予详细规定。但我们细加分析就会发现,商标权人固然拥有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值得法律加以救济,但注册域名的行为人的利益也同样需要给予保护。其中利弊得失,还需要进行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
真正的域名抢注是指明知他人有在前注册的商标,而处于某种不正当目的抢先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的抢注行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注册和受让域名是为了向商标权利人卖出,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第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以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以域名的形式行使其权利。第三,注册或使用域名,是为了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误导公众对商标侵权人的商品产生怀疑。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目的可能是希望借用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使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扩大自己商品市场,增加销售量。也可能是注册大批量驰名商标作为域名,然后高价卖给无可奈何的商标权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人对同一商标标志具有商标权。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情况,商标的分类保护制度使同一商标标识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分别归不同的权利人所有成为可能,另外商标具有地域性,这样,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一个商标同时归数个权利人所有更加普遍。[2]当多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具有合法的商标权时,谁拥有就商标注册域名的权利呢?域名的取得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数个商标权人谁先就商标申请域名注册,谁就是正当的域名使用权人。其他商标权人则丧失了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机会。
(二)网页超文本链接产生的商标侵权
1.深度链接。深度链接中,当互联网用户点击商标文字形式的链接时,网页自动跳转到商标权人网站的子页面而非首页。由于网址更换的自动性,加上网页展现信息的动态形式用户难以发现已跳转到另一网站,而被链接网站的子页面并没有关于被链接网站的信息与标识。用户就会误认为还停留在原来的网站,而实际上网页已跳转到被链接者的网站,这就会使用戶产生混淆与误认,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构成侵权。
2.加框链接。加框链接是指将网页分成若干个信息框,每个信息框内设置某一超文本链接,当用户点击某一链接时,网页会自动跳转到被链接页,呈现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加框链接的问题在于,当侵权人网页分为若干个“框”,当用户点击某一“框”里的链接时,该“框”自动跳转到其他站,呈现被链接网页的信息。而在该“框”周围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原来的信息框。这使得网页一部分呈现被链接网页的信息,其他部分呈现链接网页的信息。被链接网页的信息呈现在连接者的窗口内而被链接者的网站地址却不能出现在网页中。在此种情况下,链接者就有利用被链接者的点击率来增加自己网页浏览量的嫌疑,对被链接者的商标权造成损害。
(三)网站名称与网络论坛形式的商标侵权
第一,网站名称的商标侵权:网站名称一般位于网站的首页,起到区别网站的作用。[3]一般情况下,网络用户打开网页最先注意到的就是网站名称。因此,网站名称对于网站所有者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的作用。网络上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站注册与商标注册机构相互独立的管理体制,将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商标注册为网站名称,企图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扩大市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第二,网络论坛即BBS中的商标侵权问题。BBS是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网络用户通常可以在BBS上传播或下载信息。BBS上的信息量越大,其点击率与浏览量就会相应增大。BBS管理者为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往往将他人注册商标放入自己的论坛之中,作为吸引用户浏览的手段。这无疑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三、电子商务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商标权保护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次修正实施至今。我国商标法第7章第56条至第61条对于传统领域的商标侵权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还有不足之处。 第一,对于抢注他人商標为域名的问题。首先,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对于“恶意”抢注行为规定很少,只是简单列举。并不能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其次,我国域名采用终生制,一经注册,如果排除注册人放弃或转让的情形便终身有效,域名本身给注册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原因之一。最后,我国商标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机构相互独立,给侵权人更多恶意抢注的机会。第二,对于超文本链接侵权和搜索引擎侵权,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我国商标法法并未对深度链接的行为作出过规定,未对正常的链接规定许可,也未对深度链接的是否侵权进行规定。我国商标法也没有规定搜索引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出规定,使得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也给侵权人以可乘之机。
(二)我国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首先,针对域名抢注侵权,域名注册管理机关可以联合商标注册管理机关,针对新申请的域名排查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从而减少域名抢注问题。其次,针对域名争议问题:第一,当注册方与非注册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所有权文件,证明自己对特定名称享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的一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直至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使用权争议。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商标使用文件,而非注册方能够提供并且证明对特定名称享有使用权时,注册管理机构应宣布该注册域名应暂停使用,直至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争议。第三,若双方能够就该域名使用问题达成协议,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协议注册域名。最后,对于域名注册,不妨仿照商标的时限性给予一定的期限限制,从而与商标权的期限相协调。
其次,针对超文本链接侵权和搜索引擎侵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并未对深度链接行为做出规范,使法律无法规制到深度链接领域,从而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应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和规制,减少法律真空状态,现阶段也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商标法》进行解决,惩罚利用超文本链接和搜索引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者单位为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翟云鹏: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新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20.
[2]翟云鹏: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新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20.
[3]百度百科“网站名称”释义,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SlMB5xsYkElncPM2qT7a3pbfFjzPUCII0gmMFpY6YaluHH_ZG710ouucYtUk9Lhq2aV7q0uPEEH4zLny6rGq.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互联网的全球性与超时空性破坏了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和时限性,商标权侵权却显得越发频繁,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越难得到保护:第一,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商品或服务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飞速传播,依一国法律注册而取得的商标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借助互联网传送,而地域性却使商标权在注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不能获得保护。在此领域,尚未有一部明确具体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加以调整。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无疑成为当今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第二,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商标的使用模式。在传统商务贸易领域,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之上,大多以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元素等形式或其组合形式得以呈现。而在互联网领域,商标又增添了flash动画等形式。商标也不再仅仅标识着商品的来源,很多情况下,商标可以用做网页链接的标志,经申请用作网络域名,作为他人搜索引擎上的关键词。第三,互联网对商标权的时限性提出了挑战。在商标权取得的“使用主义”国家中,决定商标权归属的是谁使用商标的时间在先。在商标权利的存续期间,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将构成对商标权的放弃。另外,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具有时间性的,任何侵权不管时间长或短,都对应了一个时间量度,决定了侵权诉讼的时效计算并最终影响责任承担。而因特网的商业活动难以对准现实世界的时间体系,对商标法又提出了挑战。[1]
二、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一)域名注册过程中产生的商标侵权
1.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在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中有真正的域名抢注与非真正的域名抢注之分。非真正的域名抢注是指当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注册商标,而由于偶然原因所选择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完全或者部分的一直或者相似,或者使公众产生二者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以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有待法律给予详细规定。但我们细加分析就会发现,商标权人固然拥有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值得法律加以救济,但注册域名的行为人的利益也同样需要给予保护。其中利弊得失,还需要进行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
真正的域名抢注是指明知他人有在前注册的商标,而处于某种不正当目的抢先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的抢注行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注册和受让域名是为了向商标权利人卖出,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第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以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以域名的形式行使其权利。第三,注册或使用域名,是为了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误导公众对商标侵权人的商品产生怀疑。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目的可能是希望借用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使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扩大自己商品市场,增加销售量。也可能是注册大批量驰名商标作为域名,然后高价卖给无可奈何的商标权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人对同一商标标志具有商标权。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情况,商标的分类保护制度使同一商标标识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分别归不同的权利人所有成为可能,另外商标具有地域性,这样,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一个商标同时归数个权利人所有更加普遍。[2]当多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具有合法的商标权时,谁拥有就商标注册域名的权利呢?域名的取得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数个商标权人谁先就商标申请域名注册,谁就是正当的域名使用权人。其他商标权人则丧失了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机会。
(二)网页超文本链接产生的商标侵权
1.深度链接。深度链接中,当互联网用户点击商标文字形式的链接时,网页自动跳转到商标权人网站的子页面而非首页。由于网址更换的自动性,加上网页展现信息的动态形式用户难以发现已跳转到另一网站,而被链接网站的子页面并没有关于被链接网站的信息与标识。用户就会误认为还停留在原来的网站,而实际上网页已跳转到被链接者的网站,这就会使用戶产生混淆与误认,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构成侵权。
2.加框链接。加框链接是指将网页分成若干个信息框,每个信息框内设置某一超文本链接,当用户点击某一链接时,网页会自动跳转到被链接页,呈现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加框链接的问题在于,当侵权人网页分为若干个“框”,当用户点击某一“框”里的链接时,该“框”自动跳转到其他站,呈现被链接网页的信息。而在该“框”周围并没有发生变化还是原来的信息框。这使得网页一部分呈现被链接网页的信息,其他部分呈现链接网页的信息。被链接网页的信息呈现在连接者的窗口内而被链接者的网站地址却不能出现在网页中。在此种情况下,链接者就有利用被链接者的点击率来增加自己网页浏览量的嫌疑,对被链接者的商标权造成损害。
(三)网站名称与网络论坛形式的商标侵权
第一,网站名称的商标侵权:网站名称一般位于网站的首页,起到区别网站的作用。[3]一般情况下,网络用户打开网页最先注意到的就是网站名称。因此,网站名称对于网站所有者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的作用。网络上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站注册与商标注册机构相互独立的管理体制,将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商标注册为网站名称,企图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扩大市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第二,网络论坛即BBS中的商标侵权问题。BBS是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网络用户通常可以在BBS上传播或下载信息。BBS上的信息量越大,其点击率与浏览量就会相应增大。BBS管理者为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往往将他人注册商标放入自己的论坛之中,作为吸引用户浏览的手段。这无疑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三、电子商务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商标权保护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次修正实施至今。我国商标法第7章第56条至第61条对于传统领域的商标侵权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还有不足之处。 第一,对于抢注他人商標为域名的问题。首先,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对于“恶意”抢注行为规定很少,只是简单列举。并不能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其次,我国域名采用终生制,一经注册,如果排除注册人放弃或转让的情形便终身有效,域名本身给注册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原因之一。最后,我国商标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机构相互独立,给侵权人更多恶意抢注的机会。第二,对于超文本链接侵权和搜索引擎侵权,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我国商标法法并未对深度链接的行为作出过规定,未对正常的链接规定许可,也未对深度链接的是否侵权进行规定。我国商标法也没有规定搜索引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出规定,使得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也给侵权人以可乘之机。
(二)我国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首先,针对域名抢注侵权,域名注册管理机关可以联合商标注册管理机关,针对新申请的域名排查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从而减少域名抢注问题。其次,针对域名争议问题:第一,当注册方与非注册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所有权文件,证明自己对特定名称享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的一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直至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使用权争议。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商标使用文件,而非注册方能够提供并且证明对特定名称享有使用权时,注册管理机构应宣布该注册域名应暂停使用,直至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争议。第三,若双方能够就该域名使用问题达成协议,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协议注册域名。最后,对于域名注册,不妨仿照商标的时限性给予一定的期限限制,从而与商标权的期限相协调。
其次,针对超文本链接侵权和搜索引擎侵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并未对深度链接行为做出规范,使法律无法规制到深度链接领域,从而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应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和规制,减少法律真空状态,现阶段也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商标法》进行解决,惩罚利用超文本链接和搜索引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者单位为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翟云鹏: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新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20.
[2]翟云鹏: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新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20.
[3]百度百科“网站名称”释义,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SlMB5xsYkElncPM2qT7a3pbfFjzPUCII0gmMFpY6YaluHH_ZG710ouucYtUk9Lhq2aV7q0uPEEH4zLny6r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