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信托是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为其灵活性的特点,信托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信托法》进一步的完善,信托在我国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信托制度将在我国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信托;趋势;前景
信托制度在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地位是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早在十几年前我过就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信托法》,但是信托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兴盛起来,仅仅龟缩在那几个领域,前进的步伐相当缓慢,下面笔者这就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前景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信托的概念起源和发展趋势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各国的法典来看信托的定义各不相同,日本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韩国信托法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与接受信托人间,给予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是受托人为一定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从日本和韩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信托的定义既要言简意赅,又要把握其本质,涵盖所有信托形式的共性即信托的基本要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信托就是为别人利益或目的处分别人的财产。
信托最初源自于英国,由于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灵活性特点,使的信托制度逐渐在英美法系国家流行起来,美国建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信托制度,由于信托这种特点,民法法系国家也在逐渐的接受信托这一新生儿。英国学者AMOS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曾经预言:“英国的信托制度将会传播到整个民法世界,他就像布谷鸟一样到处筑巢。”现在看来AMOS的预言是相当有远见的,因为在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信托已经广泛的流行于世界的各个角落里了。
二、信托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早期的信托是为遗嘱的继承与管理服务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制度在社会中的应用逐渐广泛起来,由于收益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逐渐被用于破产隔离,节税,担保等。进入21世纪后信托的更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曾有学者把信托和合同相提并论,认为它可以和合同相媲美。信托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替别人理财,拓宽了投资者的主体范围。一是扩大了投资主体的范围,广大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通过信托可以成为合格的投资主体,将原本闲置的资金投入市场,实现资金的增值为社会增加财富;二是专业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受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士,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都是与行业有关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2.收拢资金,为市场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实现财产的增值,它具有非常好的筹资能力,为市场筹集资本,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多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但是位图人不是把财产任何他所信任的人,而是委托给那些具有专业知识,或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由他们来经营管理,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投资经验,信息来源广泛,技术设备先进,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信托一般注重资本的长期增长,多采取长期的投资行为,从而减少了在市场上的投机行,能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3.风险隔离作用: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特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脱离原所有人,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4.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信托,首先有信,才有托,没有诚信,谁还敢托呀!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帝王条款,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信托的发展和完善能有效的推动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信托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信托制度和商法的其他一些制度一样也是舶来品,中国没这块沃土,没能自己孕育并发展信托这种民商事制度,而信托又在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只能把他从国外移植过来,让它为我国社会和经济服务,但是法律移植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有反复和倒退,将面临着种种的挑战,处理不好就会使信托腰折他乡,或者虽然生存下来了,却是一个变种儿,徒有其外表。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人们在思想观念不能接受。虽然我国的《物权法》出台的比较晚,但是人们的所有权观念却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根深蒂固了,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委托给别人管理和处分呢?在这一点上我们中国认识比较实在的,那就是自己的财产要自己看得见摸得着,这才叫属于自己,归自己所有,所以人们从思想上排斥信托制度。
2.社会诚信的缺失。人们之间相互不信任,没法设立信托,人们有把财产委托给对方以后,在委托到期以后这个财产还能拿得回吗的顾虑。还有就是社会上以信托为由的诈骗太多了,使得人们不敢轻易的冒险去进行委托,宁愿财产不增值,或干脆存银行省事,或虽然自己不懂投资为了安全起见还是自己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社会投资成本的增加,还有盲目入市,投资者的投机性增加,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3.法制不完善。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信托法回避了信托财产转让的用语。依我国信托法之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之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不是转移给或处分给受托人,这与前面日本和韩国的法律规定不同,更是与英美国家的规定不符,这就是我国信托法的不足之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阻碍了信托制度的发展及运用。明确的法律规定能给人的行为以确定指引作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时就不能给人以确定指引作用,甚至严重阻碍人们的行为。因此法治的不完善也是阻碍信托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展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几十年的摸爬滚打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位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信托法》虽然已经颁布施行,但是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正处于迅速转变时期,紧急的发展不仅带动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专业理财机构的大量出现,更重要的是促使人们理财观念的更新,这些都为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自由空间。
改革开放不仅改变了经济体制更改变了人们的思想,尤其是在新的《物权法》出台以后,人们对所有权的理解有了新的变化,促使得人们从思想观念上去重新认识信托。这位信托在我国能长足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法制的完备是信托制度顺利发展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将会不断的完善,《信托法》将会更健全,将为我国的信托提供正确的指引,确保我国信托沿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信托制度发挥作用,归根到底是以信托法为前提的。信托法的进一步完善必将拖动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结语
信托制度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为英美国家服务了,随着其现代化的变革,其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涉及到民商事的各个领域。对于西方好的东西我们要吸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吸收进来,充分发挥信托的各种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李东:《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思考》[J].2005.9.
[4]陈雪萍:《信托在上市聆发展的制度空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
[5]李丛辰:《从罗马法看我国遗产的构建信托制度》[J].《现代商贸工业》2010.
关键词:信托;趋势;前景
信托制度在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地位是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早在十几年前我过就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信托法》,但是信托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兴盛起来,仅仅龟缩在那几个领域,前进的步伐相当缓慢,下面笔者这就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前景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信托的概念起源和发展趋势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各国的法典来看信托的定义各不相同,日本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韩国信托法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与接受信托人间,给予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是受托人为一定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从日本和韩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信托的定义既要言简意赅,又要把握其本质,涵盖所有信托形式的共性即信托的基本要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信托就是为别人利益或目的处分别人的财产。
信托最初源自于英国,由于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灵活性特点,使的信托制度逐渐在英美法系国家流行起来,美国建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信托制度,由于信托这种特点,民法法系国家也在逐渐的接受信托这一新生儿。英国学者AMOS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曾经预言:“英国的信托制度将会传播到整个民法世界,他就像布谷鸟一样到处筑巢。”现在看来AMOS的预言是相当有远见的,因为在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信托已经广泛的流行于世界的各个角落里了。
二、信托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早期的信托是为遗嘱的继承与管理服务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制度在社会中的应用逐渐广泛起来,由于收益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逐渐被用于破产隔离,节税,担保等。进入21世纪后信托的更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曾有学者把信托和合同相提并论,认为它可以和合同相媲美。信托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替别人理财,拓宽了投资者的主体范围。一是扩大了投资主体的范围,广大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通过信托可以成为合格的投资主体,将原本闲置的资金投入市场,实现资金的增值为社会增加财富;二是专业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受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士,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都是与行业有关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2.收拢资金,为市场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实现财产的增值,它具有非常好的筹资能力,为市场筹集资本,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多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但是位图人不是把财产任何他所信任的人,而是委托给那些具有专业知识,或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由他们来经营管理,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投资经验,信息来源广泛,技术设备先进,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信托一般注重资本的长期增长,多采取长期的投资行为,从而减少了在市场上的投机行,能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3.风险隔离作用: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特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脱离原所有人,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4.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信托,首先有信,才有托,没有诚信,谁还敢托呀!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帝王条款,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信托的发展和完善能有效的推动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信托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信托制度和商法的其他一些制度一样也是舶来品,中国没这块沃土,没能自己孕育并发展信托这种民商事制度,而信托又在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只能把他从国外移植过来,让它为我国社会和经济服务,但是法律移植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有反复和倒退,将面临着种种的挑战,处理不好就会使信托腰折他乡,或者虽然生存下来了,却是一个变种儿,徒有其外表。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人们在思想观念不能接受。虽然我国的《物权法》出台的比较晚,但是人们的所有权观念却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根深蒂固了,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委托给别人管理和处分呢?在这一点上我们中国认识比较实在的,那就是自己的财产要自己看得见摸得着,这才叫属于自己,归自己所有,所以人们从思想上排斥信托制度。
2.社会诚信的缺失。人们之间相互不信任,没法设立信托,人们有把财产委托给对方以后,在委托到期以后这个财产还能拿得回吗的顾虑。还有就是社会上以信托为由的诈骗太多了,使得人们不敢轻易的冒险去进行委托,宁愿财产不增值,或干脆存银行省事,或虽然自己不懂投资为了安全起见还是自己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社会投资成本的增加,还有盲目入市,投资者的投机性增加,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3.法制不完善。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信托法回避了信托财产转让的用语。依我国信托法之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之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不是转移给或处分给受托人,这与前面日本和韩国的法律规定不同,更是与英美国家的规定不符,这就是我国信托法的不足之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阻碍了信托制度的发展及运用。明确的法律规定能给人的行为以确定指引作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时就不能给人以确定指引作用,甚至严重阻碍人们的行为。因此法治的不完善也是阻碍信托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展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几十年的摸爬滚打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位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信托法》虽然已经颁布施行,但是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正处于迅速转变时期,紧急的发展不仅带动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专业理财机构的大量出现,更重要的是促使人们理财观念的更新,这些都为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自由空间。
改革开放不仅改变了经济体制更改变了人们的思想,尤其是在新的《物权法》出台以后,人们对所有权的理解有了新的变化,促使得人们从思想观念上去重新认识信托。这位信托在我国能长足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法制的完备是信托制度顺利发展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将会不断的完善,《信托法》将会更健全,将为我国的信托提供正确的指引,确保我国信托沿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信托制度发挥作用,归根到底是以信托法为前提的。信托法的进一步完善必将拖动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结语
信托制度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为英美国家服务了,随着其现代化的变革,其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涉及到民商事的各个领域。对于西方好的东西我们要吸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吸收进来,充分发挥信托的各种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李东:《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思考》[J].2005.9.
[4]陈雪萍:《信托在上市聆发展的制度空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
[5]李丛辰:《从罗马法看我国遗产的构建信托制度》[J].《现代商贸工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