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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口的增长,人们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乱砍滥伐、过度放牧等行为使得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由于近年来国内外不法分子相勾结,非法偷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些珍稀野生动物,进行走私,使这些珍稀野生动物受到巨大的捕杀压力,面临灭顶之灾,因而用法律的手段规制人们的行为迫在眉睫。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08-01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野生动物的定义
对什么是野生动物,人们有不同的理解。①我国现行的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看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动物的范围十分有限,还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尚未包含在此范围之内,比如水生野生动物等。
(二)中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1.我国儒家文化中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
“兼爱万物,尊重自然”,儒家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自己,爱惜其他事物的生命就是爱惜人自己的生命。同时,儒家依据对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从利国富民,保证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源的持续性出发,要求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顺应生物的繁育生长规律,“以时禁发”,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2.我国道家文化中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理论
道教在“天人和一”生态整体观的指导下,对人与动物的关系,不仅有系统而深刻的论述,而且有具体的保护动物的措施。《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蛰藏虫物”等。道家的生态伦理理论和保护动物的思想及措施可以帮助人们摆正人与动物的关系,特别是道教的天人一体、尊重生命、自然无为、崇俭抑奢、返璞归真的生态伦理思想对当代应对生态危机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对于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早有重视,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时至今日,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执法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1.立法价值理念有缺陷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价值理念上体现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仅仅将野生动物作为人类的价值客体,更多强调人类的价值主体地位和野生动物的经济性和资源性,对其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野生动物的利益只是为了人类利益而间接受到保护的“反射利益”其根本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在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②
2.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不够
野生动物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在长期的进化演进过程中产生了很强的依赖性。一旦环境遭受剧烈变化,就可能导致物种的灭绝。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也是不容乐观的。③
3.执法存在问题
执法主体不明确是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然而在实际的的工作中其他行政主体也大量的参与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工作,但法律却没有赋予其合法的执法地位,这对保护野生动物是及其不利的。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理念
物种平等是指地球上生物圈内的物种是平等的,它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大家族中的普通成员,而非生物圈的主人,人类也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的权利。④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有必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可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的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审视政府的各项资源开发,区域开发和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相关的经济政策,对各种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确立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三)完善执法队伍建设
明确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程序合法、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作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指责,认真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执法部门都应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协同作战。
四、结语
总之,动物保护事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只有国人对待动物的观念得到改观和升华,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和动物解放,野生动物才能得到真正和普遍意义上的保护。
注释:
①高聘荣,周建新,李雪岩,李耀.局长论坛[J].2007(1).
②宋蕾,秦天宝.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③蒋志刚.野生动物濒危现状与原因探析[J].人與自然2002(3).
④汪涓.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现状与完善[D].中国期刊网,硕士学位论文,2005.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08-01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野生动物的定义
对什么是野生动物,人们有不同的理解。①我国现行的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看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动物的范围十分有限,还有大量的野生动物尚未包含在此范围之内,比如水生野生动物等。
(二)中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1.我国儒家文化中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
“兼爱万物,尊重自然”,儒家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自己,爱惜其他事物的生命就是爱惜人自己的生命。同时,儒家依据对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从利国富民,保证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源的持续性出发,要求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顺应生物的繁育生长规律,“以时禁发”,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2.我国道家文化中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理论
道教在“天人和一”生态整体观的指导下,对人与动物的关系,不仅有系统而深刻的论述,而且有具体的保护动物的措施。《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蛰藏虫物”等。道家的生态伦理理论和保护动物的思想及措施可以帮助人们摆正人与动物的关系,特别是道教的天人一体、尊重生命、自然无为、崇俭抑奢、返璞归真的生态伦理思想对当代应对生态危机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对于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早有重视,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时至今日,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执法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1.立法价值理念有缺陷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价值理念上体现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仅仅将野生动物作为人类的价值客体,更多强调人类的价值主体地位和野生动物的经济性和资源性,对其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野生动物的利益只是为了人类利益而间接受到保护的“反射利益”其根本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在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②
2.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不够
野生动物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在长期的进化演进过程中产生了很强的依赖性。一旦环境遭受剧烈变化,就可能导致物种的灭绝。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也是不容乐观的。③
3.执法存在问题
执法主体不明确是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然而在实际的的工作中其他行政主体也大量的参与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工作,但法律却没有赋予其合法的执法地位,这对保护野生动物是及其不利的。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理念
物种平等是指地球上生物圈内的物种是平等的,它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人类只是地球生物圈大家族中的普通成员,而非生物圈的主人,人类也应当尊重其他生物生存的权利。④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有必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可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的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审视政府的各项资源开发,区域开发和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相关的经济政策,对各种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确立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三)完善执法队伍建设
明确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程序合法、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作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指责,认真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执法部门都应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协同作战。
四、结语
总之,动物保护事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富强、民族兴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只有国人对待动物的观念得到改观和升华,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和动物解放,野生动物才能得到真正和普遍意义上的保护。
注释:
①高聘荣,周建新,李雪岩,李耀.局长论坛[J].2007(1).
②宋蕾,秦天宝.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③蒋志刚.野生动物濒危现状与原因探析[J].人與自然2002(3).
④汪涓.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现状与完善[D].中国期刊网,硕士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