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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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检察机关建立与现代刑事诉讼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权已经是迫在眉睫的改革趋势。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认识及改革,不仅是诉讼法学领域的问题,还必须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文化及量刑建议权之运作实践。本文试通过重新审视了我国量刑建议权的形成与发展,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量刑建议权的有关构想,以期实现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法律基础
  作者简介:李晓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28-02
  
  所谓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确认其指控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处以某种刑罚,并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问题提出相对具体的要求,予以具体刑罚制裁的司法请求权。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对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有益的试点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由于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该制度的理论依据、价值取向等理解的不一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仍然是在具体诉讼过程重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存在基础及其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量刑建议权是一项与法院量刑裁量权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的权力,是实现刑罚权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包括对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讲明自己的看法。“两高”、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量刑是辩论的重点,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理应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有关刑事政策和案例,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的一种权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的规定,本着有利于庭审模式的深化,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行使量刑建议权。
  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以证据开示为前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此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等也先后进行了相关改革。为进一步探讨这项制度的可行性和对司法公正的意义,2001年9月,检察日报社和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还在京联合举办了“量刑建议制度研讨会”,来自北京的部分专家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有关人员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始使用的新式起诉书,实现了求刑权中的审判请求权以及有罪判决请求权这两项权能,为积极探索行使检察建议权的途径和方式提供了法律文书上的可操作性。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同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将“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明确列入其中,量刑建议权由此成为全国检察机关一项长期存在的检察改革举措。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具体运用
  为加强在诉讼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在保障诉讼公正前提下,充分、科学地运用好量刑建议权,努力追求诉讼效率,找到平衡点,实现二者有机统一。量刑建议根据其内容的明确程度,分为广义的量刑建议和狭义的量刑建议。广义的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的犯罪情节,笼统地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罚意见,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而狭义的量刑建议又分为幅度刑和确定刑两种:幅度刑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犯罪的相关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進一步缩小量刑幅度,建议法院某一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量刑;确定刑是指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相对应的法定刑,综合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法院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宣告刑。
  1.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关于量刑建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应该是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所有案件。因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足点应该是量刑的公开性,促进量刑公正和司法公正。此外,基于公诉权的原理,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公诉案件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因此,量刑建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同时这一范围也符合诉权原理。
  2.量刑建议的幅度。关于量刑建议的幅度是采用幅度刑还是确定刑,这是目前量刑建议制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确定刑,因为此类案件中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的认识一致,公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态度已有充分、全面的掌握,公诉人根据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做出量刑意见,与根据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做出量刑意见没有很大差别。
  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幅度刑。对于幅度刑的范围必须小于法定刑的范围,并且提出建议的具体量刑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就没有意义,上下幅度要结合具体案件确定,对于复杂的重大案件,幅度可相对大些;对于案情简单的,对应法定刑幅度较小的,建议幅度可具体确切些,一般上下幅度在1年左右为宜。
  3.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在起诉时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因为此类案件公诉人对犯罪事实有全面的了解,况且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所以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是适当的。这既符合简易程序追求诉讼效率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被告人、辩护人尽早做量刑答辩。
  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法庭辩论时提出,因为经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和被告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己经基本能够显示出其本来的面目,此时量刑建议建立在充足的证据之上,具有说明力,易为合议庭法官所接受。同时,由于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有足够的机会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为其合法权益进行辩论。所以量刑建议的时机选择可以采用双轨制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
  三、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若干构想
  改革与完善量刑建议权,是庭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量刑科学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当在充分挖掘中国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国外引进来的东西和本土好的东西,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改革更趋完备和富有实际的司法效能。
  1.修改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法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我国现有法律虽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但由于法律未对量刑建议作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在量刑建议权存在的法律依据问题上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为人民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提供了法律空间,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鉴于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关于量刑建议的实践效果与价值,为定纷止争,我国应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进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增设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事实依据的查明义务,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奠定充分的证据与事实基础;同时也应赋予当事人和辩护人的量刑异议权,使法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意见,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2.由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都有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各地运用情况不一,在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形式、范围上均有不同,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总结试行量刑建议权多年积累的经验,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磋商、加强研究,联合制定一个量刑建议规则,确立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审级范围、提出的时间、种类及方式等,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然后两家联合发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的操作规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使之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加审判公开的透明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确立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在构建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时,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立,这种制度的设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衡作用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将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认为必须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和內在协调性这一宏观角度入手,对与量刑建议制度相关判决书对量刑建议的回应机制、量刑答辩机制、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明机制及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抗诉规格等配套机制一并进行确立以形成体系,保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切实可行性。
  4.设立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没有约束的行使量刑建议权,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制约。首先,必须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建立对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由绩效考评部门联合办公室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考评监督,并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将量刑建议情况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专题报告中,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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