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简析

来源 :青年与社会·教育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F668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贵阳市城基路××超市上班时,因怀疑被害人罗某偷窃该超市物品,将罗某带至保安室询问。在上楼时王某怀疑罗某手里的塑料袋里装有被盗物品,即用手去抓扯袋子,因用力过大导致罗某受惊摔下楼梯。王某与该超市另一名保安彭某将罗某扶至保安室约5分钟后,罗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为猝死,即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原有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由本案引出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有争议的案件,其分歧焦点在于:罗某的死亡是否与王某的抓扯行为有因果关系;王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由本案案所引发的问题是:何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如何定罪?
  三、对问题的分析
  (一)法条规定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原刑法的“过失杀人”的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使罪名更加准确;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由原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删除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此外,“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二)对构成要件的分析
  何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它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要准确地认定此罪,关键在于对此罪构成要件的正确认识。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人的生命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因此,当一名胎儿与母体完全体完全分离,独立存在,且能自主呼吸之时,他(她)就成为一名公民,就享有生命权。他人无权剥夺公民的这一权利。如果有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现
  (1)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任何犯罪的构成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无行为既无犯罪。这种行为,是在人的主观支配下做出的。人在睡梦中、精神错乱、不可抗力、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当然也不属于此罪行为的范畴。
  (2)行为人已实际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3)他人死亡这个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反映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必然说”认为,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的必然因果关系,才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才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结果犯,死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以本案为例,虽然王某拉扯罗某手中的塑料袋导致罗某摔下楼梯,但是此行为并不足以导致罗某的死亡。罗某不是由于摔伤而死,而是因情绪激动诱发原有疾病急性发作猝死。王某的行为与罗某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上的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本条规定,依照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不同,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应当预见”的前提,二是“没有预见”的事实。而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预见的义务,是一种责任,是由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规章时,一般应根据生活经验来确定。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义务,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具有预见的条件,不存在预见的能力,即使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此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轻信能够避免,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二是行为人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与死者罗某二人并不认识,不可能在事前预见罗某患有心肌肥厚、高血压等可能猝死的疾病。王某对于罗某的死亡没有过失。笔者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也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但却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预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其他文献
在针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夏季严打战役打响之际,笔者就“两抢一盗”犯罪中,性质及社会危害最恶劣的抢劫犯罪行为,结合实践略抒己见。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
期刊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十三岁)窜至本市半边街222号楼下,持刀抢劫贵阳实验二中女学生刘某某。在遭到反抗后,二人持刀将刘某某杀死。  在此之前,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二人曾在附近抢了该校一名男学生50余元。因该学生被抢后向路过此处的一名男子求救,此男子上前找李某某二人要回男学生被抢的50余元。随后,李某某二人又寻找目标,发现了被害人刘某某,就发生了抢劫杀人一
期刊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性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从近几年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来看,无论是人员伤亡数量,还是财产损失情况,都显得十分严重。但是,在实际的发案数与检察机关的受理数之间却存在相当差距。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犯罪案源“枯竭”的原因  (一)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期刊
一、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始末  2007年10月~2008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先后在贵州省习水县城的3所中学和1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某、康某、王某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内卖淫,事后给卖淫的学生20元—50元。至2008年10月底,公安机关经过慎密侦查,共抓获本案涉案人员21人。犯罪
期刊
我国是诗的王国,五千年的优秀文化孕育了难以数计的脍炙人口的诗篇。中华传统文化培育了一代又一代青年,优秀作品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小学和中学的语文教材上所选的诗更是历代诗作之精品,我们诵读之,体会之,感悟之,徜徉在美妙的诗境中,学生在这样的氛围中成长。因此,古诗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诗的技巧的分析,而应着力于整体感知深入体会诗的意境,充分发挥诗歌的巨大的育人功能。  盛唐诗人王昌龄在《诗格》中提出:  “
期刊
目前,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中,存在检察机关认为有罪而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法院往往以案款去向不清提出异议,甚至判决无罪。司法实践中,某些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和占有钱财无法否认的情况下,便往往在案款去向上动脑筋,如将已据有的钱财说成“用于公务开销”、“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理职工福利”等等,企图以此来规避法律。目前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
期刊
一、案情  案件的具体事实是:二○○八年九月至十月间,犯罪嫌疑人袁某、刘某用读卡器和摄像头分别装在本市某地农业自助银行的入口刷卡器和自动取款机上,盗走储户邓某某等二十四人的银行卡个人资料和相应的银行卡密码,之后二人利用获取的储户资料伪造相应的银行卡二十四张,并于同年十一月分别到本市的另外三处自助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走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十四余万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
期刊
一、案情  2007年10月27日,白云公安分局缉毒民警颜某、南明公安分局特情陈某某、何某三人在本市大营坡云岩区政府广场亮明警察身份后,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到毒品海洛因几小包、现金一千余元、手机一部。当黄某某提出能不能交点钱放她走时,颜某等三人遂提出要交一万元钱才能放人。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黄某某叫其弟送来六千元钱交给颜某等三人,三人收到钱后将黄某某放走,并
期刊
物理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物理实验是物理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课程改革中,物理实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现行初、高中物理课本中安排了大量的课堂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和课外小实验,各种各样的实验占了物理总课时数的10﹪以上,中、高考中物理实验题也是一部分学生的得分盲区,为此,必须重视实验教学,努力提高物理实验课的教学效率,积极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  一、学生实验提高实验技能  学生实验是探索
期刊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非常关注并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云岩区看守所2008年度关押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云岩区看守所关押的未成年在押人员现状  通过统计《云岩区看守所新收在押人员登记表》,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云岩区看守所共关押未成年在押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