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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对高中教育进行立法的呼声很多,但国家仍没有把高中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议程。本文通过对高中教育的分析,主要对这一阶段教育立法的缺位进行简单地论述。
【关键词】高中教育;立法缺位
一、高中教育概述
最初我国的中等教育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初高级之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高中”始于西学引进。即1922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壬戌学制”,该学制实行六三三制,将中学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各三年。新中国建立后在这一学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几次修改,陆续颁布了一些新学制,但发展到现在,其基本框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中小学仍实行“六三三制”,即小学六年、初高中各三年。
“高中”即高级中学,与初中相对应。它是初中教育后高一级的教育阶段,属于中等教育。按学科设置可分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按办学主体可分为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
二、高中教育立法缺位描述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学前教育法》也列入了立法议程。对应我国实行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这一教育体系,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系统,“高中”还没有专门的高中教育法对其进行规范与管理。
在我国,初中属于义务教育范畴,由《义务教育法》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民办高中由《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指导;职业高中由《职业教育法》进行一定的约束和管理,这使公办普通高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即使是在国务院颁布的教育法规或地方性的教育规章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公办普通高中进行规范和指导。据《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7638所,其中全国普通高中13688所,民办普通高中2394所,公办普通高中在整个高中教育中占了将近41%的比重。但我国“有关高中教育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即使有有关高中教育的规定,也经常是以‘中小学’形式出现。”[1]比如《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当前我国高中教育立法的条件不成熟,对高中教育立法的理论重视不够。一方面,从论文的量来看,中知网上仅有《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的法律规制》《关于我国高中教育阶段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和《普高该从哪些方面立法》等为数极少的几篇是关于高中教育立法的。另一方面,我国专门的教育法学理论不成熟。“我国的教育法学,本就起点低、历史短,又受制于不够发达的教育立法实践,进展尤其缓慢,其极不成熟的状态,不仅难以满足教育立法实践在理论指导上的迫切需求,而且容易与教育立法实践形成恶性循环。” [2]虽然国外的相关立法和我国出台的关于高中的政策为高中教育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但国情及教育体制的不同,使国外可资利用的经验不多,而我国现有的关于高中的政策也很少且多是对一些具体事项作出的规定。
三、高中教育立法缺位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
我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以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从这些规定看,我国的高中教育同初中教育一样基本上由地方政府管理。
(二)选拔机制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我国的高中教育在接收完成初中教育的初中生和向高等教育输送完成高中教育的高中生这一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我国人才的选拔机制。这种选拔机制使我国的整个高中教育基本围绕考试而展开,“在发展高中教育时沿用义务教育的方法,讲究大而全”[3],在课程设置方面基本上也是初中课程的延续。
(三)文化影响
受传统科举制度的影响,人们对高中的认识存有偏差,其看法仍停留在原有的思想中,即高中就是为升学考试做准备的,考上大学才能去参加公务员考试进而入仕途,忘了“普通高中教育承载着培养全人的多重社会使命”[4]。在他们看来,初高中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都是为了升学做准备,忽视了初、高中生的生理和心理的区别,使得在高中的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忽略了高中生这一特定年龄阶段孩子的人性发展。
这些方面使得高中教育在实践发展中基本上都与初中相似,独特性不强。
此外,虽有学者认为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需要慎重,但近年来我国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呼声很高,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在参加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时就提出了这一建议。国外也有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实践。据《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年鉴》显示,当时全球就有13个国家或地区实行12年义务教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是可能实现的。到时就只需修订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了。
作者简介:马彦(1989.4—),女,山西吕梁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2013级教育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参考文献:
[1]徐辉,任钢建.六国普及高中教育政策与改革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58.
[2]李赐平.我国25年的教育立法:现状、局限与展望[J].前沿,2005(6).
[3]徐辉,任钢建.六国普及高中教育政策与改革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96.
【关键词】高中教育;立法缺位
一、高中教育概述
最初我国的中等教育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初高级之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高中”始于西学引进。即1922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壬戌学制”,该学制实行六三三制,将中学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各三年。新中国建立后在这一学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几次修改,陆续颁布了一些新学制,但发展到现在,其基本框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中小学仍实行“六三三制”,即小学六年、初高中各三年。
“高中”即高级中学,与初中相对应。它是初中教育后高一级的教育阶段,属于中等教育。按学科设置可分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按办学主体可分为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
二、高中教育立法缺位描述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学前教育法》也列入了立法议程。对应我国实行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这一教育体系,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系统,“高中”还没有专门的高中教育法对其进行规范与管理。
在我国,初中属于义务教育范畴,由《义务教育法》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民办高中由《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指导;职业高中由《职业教育法》进行一定的约束和管理,这使公办普通高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即使是在国务院颁布的教育法规或地方性的教育规章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公办普通高中进行规范和指导。据《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7638所,其中全国普通高中13688所,民办普通高中2394所,公办普通高中在整个高中教育中占了将近41%的比重。但我国“有关高中教育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即使有有关高中教育的规定,也经常是以‘中小学’形式出现。”[1]比如《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当前我国高中教育立法的条件不成熟,对高中教育立法的理论重视不够。一方面,从论文的量来看,中知网上仅有《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的法律规制》《关于我国高中教育阶段立法的几点思考》《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和《普高该从哪些方面立法》等为数极少的几篇是关于高中教育立法的。另一方面,我国专门的教育法学理论不成熟。“我国的教育法学,本就起点低、历史短,又受制于不够发达的教育立法实践,进展尤其缓慢,其极不成熟的状态,不仅难以满足教育立法实践在理论指导上的迫切需求,而且容易与教育立法实践形成恶性循环。” [2]虽然国外的相关立法和我国出台的关于高中的政策为高中教育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但国情及教育体制的不同,使国外可资利用的经验不多,而我国现有的关于高中的政策也很少且多是对一些具体事项作出的规定。
三、高中教育立法缺位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
我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以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从这些规定看,我国的高中教育同初中教育一样基本上由地方政府管理。
(二)选拔机制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我国的高中教育在接收完成初中教育的初中生和向高等教育输送完成高中教育的高中生这一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我国人才的选拔机制。这种选拔机制使我国的整个高中教育基本围绕考试而展开,“在发展高中教育时沿用义务教育的方法,讲究大而全”[3],在课程设置方面基本上也是初中课程的延续。
(三)文化影响
受传统科举制度的影响,人们对高中的认识存有偏差,其看法仍停留在原有的思想中,即高中就是为升学考试做准备的,考上大学才能去参加公务员考试进而入仕途,忘了“普通高中教育承载着培养全人的多重社会使命”[4]。在他们看来,初高中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都是为了升学做准备,忽视了初、高中生的生理和心理的区别,使得在高中的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忽略了高中生这一特定年龄阶段孩子的人性发展。
这些方面使得高中教育在实践发展中基本上都与初中相似,独特性不强。
此外,虽有学者认为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需要慎重,但近年来我国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呼声很高,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在参加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时就提出了这一建议。国外也有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实践。据《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年鉴》显示,当时全球就有13个国家或地区实行12年义务教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是可能实现的。到时就只需修订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了。
作者简介:马彦(1989.4—),女,山西吕梁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2013级教育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参考文献:
[1]徐辉,任钢建.六国普及高中教育政策与改革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58.
[2]李赐平.我国25年的教育立法:现状、局限与展望[J].前沿,2005(6).
[3]徐辉,任钢建.六国普及高中教育政策与改革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