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证据链在“非遗”普查与申报工作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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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如何判断一个项目是否符合申遗的标准,以及如何评估一个项目的保护价值,是摆在“非遗”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首次尝试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提出“证据链”的概念,并通过大量事实来阐明证据链三要素在实际工作中所取得的效果;证据链是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识别、认证的系统性方法论,不仅可以正确评估项目的实际价值,而且有利于对项目进行更加深入地挖掘、考证。
  [关键词]证据链 传承人 技艺 实物
  一、引言
  证据是证明事物存在和事实的依据,证据链为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笔者认为,证据和证据链的概念其实可以突破法律术语的范围,在各个行业处理具体事物中广泛应用。例如,在文化遗址发掘、论证方面,证据链的重要性非常突出。2010年6月河南安阳“曹操墓”发掘,央视与河南卫视曾作了现场直播,但因证据链不完整,至今仍饱受业内人士质疑;同样,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资源性项目的普查及代表性名录项目的申报,证据链都显得更为重要,这是因为,与文化遗址、文化遗产不同,“非遗”是不可视的、不可触摸的,若在“非遗”的普查与申报工作中引入证据链这一求证方式。第一,可确认、提升项目价值,有助于名录项目“升级”;第二,可判推证伪;第三,可促进项目深入挖掘,有利于项目的保护与传承。
  二、 “非遗”普查、申报工作中证据链的重要性
  深圳自2005年率先在广东省内开展“非遗”普查工作,至2009年就已经掌握近400条“非遗”线索、200多个“非遗”资源项目。至2015年1月,深圳已成功申报52项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成绩是喜人的。分析这些已经成功入选的各级名录项目,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证据链较为密实、真实、充分,级别高的名录项目更是如此。今天,深圳市“非遗”普查、挖掘、申报及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大部分“非遗”资源项目的普查仍停留在表层阶段,“涉猎未深”;已成功申报区级、市级、省级的项目,也应继续深入调查、挖掘,而为使这些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得扎实稳固,证据链的掌握将在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证据链在“非遗”普查与申报中的三个关键要素是:传承人证据链、技艺(技能)证据链及实物证据链。
  三、传承人证据链
  首先,传承人证据链是“非遗”项目证据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最不可缺失。以人为本是“非遗”的一大特色,它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及精神,注重活态传承。一般而言,“非遗”项目应至少有一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传承谱系不少于三代,且要求谱系清晰、明确。传承人证据链的完整,对项目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以深圳市入选第二批国家级 “非遗”名录项目的《平乐郭氏正骨法》为例,该医术已创立200余年,至今有据可查的传承人已有七代。郭氏几代传承人都医术高超、医德高尚,其中第三代代表性传承人郭贯田、第四代代表性传承人郭聘三曾应召进入清皇宫,为太妃、大臣治疗骨伤病,但他们又把富人给付的诊疗费用来无偿医治大批穷人,而且“用富人的钱给穷人治病”是第一代传承人留下的祖训;第五代代表性传承人郭春园是国内著名骨科专家,曾任郑州市骨科医院院长,1985年退休后前来深圳创立了“平乐骨伤科医院”。他亲手诊治了上万名骨伤患者,曾被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追授“人民健康好卫士”荣誉称号;他的女儿、儿子分别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骨伤科担任主治医师、部门负责人职务,在继续将郭氏正骨医术发扬光大。该项目申报材料中,郭家祖宅、平乐村人对郭家的评价、郭家留存的医典、郭春园创办的数家骨伤科医院、郭春园诊治患者、郭春园指导弟子……其照片、录像与实物相当完备,且申报文本中对相关证据、史实的描述也十分精准、真实、充分,可见这个项目的传承人证据链非常完整,这一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对国家及省、市“非遗”专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传承人证据链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在“非遗”一线工作,也目睹不少因传承人证据链不足而无法成功申报的“非遗”项目,如某传统医药项目申报市级“非遗”,申报书中的传承谱系提及该项目自19世纪中叶创立至今,已经历四代传承,前三代均是单向传承,传承至第四代时,该家族已有三兄弟,且均继承家族医药事业,而第四代传人中仅提及三兄弟其中一人。其他两兄弟是否有意见,该传承人是否获得家族、单位及各领导部门、业界同行及社会的认可,材料中尚未有证据证实,传承人证据链存在一定问题。更有一些项目,传承人证据链无从考据,谱系缺失严重。根据国家制定的申报条件,除非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首先理清各代传承脉络,提供真实、确切的传承人证据链,否则,类似这样的“项目”是根本无法成功申报的。
  四、技艺(技能)证据链
  “非遗”中的“技艺”,可理解为与该项目相关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技艺证据链是项目自身的内容构成,如果这一环缺失,则项目就不成立,这一环不完整,也会对项目的保护价值造成影响。这里要说明的是“技艺”只是一个广义称呼,主要指项目的“基本内容”部分,而民间故事、民俗类等项目的“基本内容”部分用“技艺”称呼就不合适。以国家级项目《松岗七星狮舞》为例,项目申报书对七星狮舞的多种舞步分解及阵法有较为详尽的描述,甚至对狮舞中的锣鼓点运用,表述也相当精确;在视频资料中,年逾古稀的代表性传承人文琰森表演了七星狮舞的全套舞步及阵法,“逗蛇”场面尤其惊险、刺激,难度极高,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艺呈现都给予了高度好评。同为国家级项目的《坂田永胜堂舞麒麟》,项目申报书与申报光碟都有非常完整、详尽的舞蹈技艺描述,其中着重介绍的是永胜堂麒麟舞的绕场基本动作和10个套路动作,并且具体描述舞麒麟中肢体动作的力度、摆动方向和角度,以及如何与伴奏的节拍相呼应……相关描述的文字部分就用了6000多字,如此扎实的技艺证据链,不仅极为有利于项目申报,还足以成为技艺传承的活教材。而传统美术项目《潮彩》的最大特色要数它的绝活“鸡碗十三笔”,即用毛笔和颜料在陶瓷上画出鸡碗纹样,即鸡头、鸡尾、脚及枝叶、花均用十三笔一气呵成。略显遗憾的是该项目没有抓住该技艺中的灵魂“十三笔”着重挖掘,仅体现潮彩所涉及的工具材料、以及绘制流程。技法的描述其实可以更详尽,可用文字、照片、视频影音等媒介将这门民间绝活表现得更为充实。   五、实物证据链
  这里所指的实物可理解为与“非遗”项目有关的工具、物件、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虽然“非遗”本身是不可视、不可触摸的,但它所承载的相关实物仍是证明项目是否流传、是否存活的重要证据,因此实物证据链同样不可缺失,反而越丰富越好。如省级项目《甘坑客家凉帽制作技艺》,该项目的实物证据相当丰富,其原材料有单竹、桐油、水藤、棉纱布、染料、麻线、丝线、穗带、蜜蜡、粉浆、篾片、篾丝;主要工具有竹砍刀、篾刀、割刀、绑腿牛皮垫、小木码、码横木、菱形码间木条、土圆规、秤砣、剑门、桐油扫、锥针、破篾櫈;还有凉帽半成品、成品;凉帽村旧村遗址及照片;凉帽村祖谱;记载凉帽生产历史的“新安县志”照片等,约20来种,40余件。这个颇为完整的实物证据链,证明了凉帽村生产的凉帽在深圳、甚至广东凉帽生产中的地位,也直接证明了凉帽村的凉帽制作历史之长、制作技艺之高。与“客家凉帽”完整的实物证据链形成反差的是传统音乐类项目《锯琴艺术》,申报书中提及该项目现有的实物证据为锯琴的琴页、琴座、琴弓、松香,史料实物证据则为:在以哈佛音乐辞典为依据出版的《大陆音乐辞典》(第931页)中曾记载“锯琴,非西方乐器,有锯齿状的,用一根棒来摩擦发声。”实际上,光靠 “非西洋乐器”这句简单描述,无法考证锯琴就是源自中国。尽管民间传说锯子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鲁班最早发明的,但当时的锯子仅是作为一种工具而非乐器。申报者在申报材料中未能提交作为工具的锯子向作为乐器的锯琴过渡的实物证据,由此造成了实物证据链的“缺环”,那么在有关“历史渊源”的描述中,申报者自然不能自圆其说,无法证明这种属于乐器的锯琴是否始于中国,因而史料实物证据还是有待补充的。由此可见,缺乏相关的遗址和可依托的载体——物证,将会成为项目申报的一大“硬伤”,实物证据链中最重要的环节缺失,项目要想“升级”并继续加以保护的难度是很大的。类似项目,有条件的话,可以尝试深入挖掘及有针对性地深入考证,使实物证据链臻于完善。
  结语
  总之,三类证据链在开展“非遗”普查及申报工作中都不可或缺。特别是普查者或申报者,及至名录项目评审者,都应反复自问或诘问,证据链的构成要素是否完整、完善或准确;证据链的描述是否精准、是否充分,实物证据链的查找、收集是否尽力,是否丰富;证据链是否独有或独特,能否用证据链证明听上去好像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项目是依然存活还是已经灭失。对证据链的上述要求,可无形中成为“非遗”项目申报水准、传承及保护价值评估时的硬指标,反过来又可指导普查、申报工作。同时,相关部门应将这些基本概念、要素进行普及,无论对“非遗”工作者,还是项目申报者或传承人这些群体,都将对“非遗”项目的深入挖掘、普查、升级,起到推进的作用,并规范普查和申报的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编.深圳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海天出版社,2008(1);
  [2]廖虹雷.深圳民俗寻踪.海天出版社,2008(1);
  [3]深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集录);
  [4]陈为钢.张少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
  作者简介:苏小雨(1982—),女,大学本科,馆员,研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任职深圳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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