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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权的概念和中国典权的立法状况
典权制度是一项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据有关学者研究发现,典权制度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一般认为,典权是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财产的一种限制物权,典权人支付典价使用收益财产,出典人收取典价并决定是否回赎财产。通说认为,典权标的物应限于不动产。
在2007年中国新《物权法》通过实施之前,学者对典权这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给予高度重视并对其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但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最后立法者并未将典权规定在新《物权法》当中,我国关于典权的规定,只在民通意见120条有所体现:"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从这条款可以看出来,我国大陆地区承认典权。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回函中,最终判决被告能够回赎房屋,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典权制度的认可。另外,我国典权标的物仅限于房屋。
二、有关我国典权制度存废问题的探讨
关于典权的存废问题,争论由来已久,主张废除典权者有之,主张保留典权者也不在少数,两种观点争锋相对。《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也是举棋不定:《物权法》草案前两稿均设典权之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则删除了有关典权的规定。
(一)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废除典权制度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典权制度传统功能之丧失及其他制度对典权制度的替代
纵观典权的发展历史,典权之所以兴起,"仍因中国传统认为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仍败家之举,足使祖宗蒙羞,为众人所不齿,故绝不轻易从事,然又不能不有解决之计,于是有折衷办法出现……", 然而在提倡经济效益的现代社会,这种封建思想束缚已经不复存在,典权制度发挥的功能主要在于融资。现代金融体系发达,融资方式多样,典权以外,人们可以通过抵押、质押、贷款、买卖等一系列其他方式满足融资要求。典权制度没落,失去原有功能,实践中使用者甚少,典权制度自然应当废除。
2.典权制度法理难圆及典权制度的固有缺陷
典权制度法理难圆,主要体现在对典权性质的争论。关于典权的性质,有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折中说三种观点。用益物权说认为典权制度是典权人支付典价从而达到占有使用收益不动产目的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说认为典权类似于不动产质押,属于担保物权;折中说则认为典权是特种物权。多种学说各持己见,但都不能自圆其说。典权制度法理上的矛盾加大了物权法律体系中设立典权的难度。
典权制度的固有缺陷体现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对出典人和典权人权利义务分配上的不均,典权制度过于保护出典人的利益,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风险负担和回赎权两个方面。
3.典权制度式微的现实国情及《物权法》国际化立法趋势
支持典权废除论的学者还从典权制度式微的基本国情出发,说明典权将被废除的最终命运。从我国大陆地区司法案例来看,大陆地区有关典权的可查证案例少之又少,典权制度走向没落。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物权体系,其中几乎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而只有韩国《物权法》对传贳权作出规定,设立典权制度不符合世界《物权法》立法潮流。
(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保存典权制度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制度,符合中国文化
典权为中国固有之法制,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典权,一般认为可以追溯至南北朝时期的"帖卖"制度。现代物权制度大多是西方经济法律制度,而典权制度,根植于中国国情,经历唐宋元明清,民国近两千年发展,在中国民间交易中不断发展逐渐固定下来,为我国独有,有着悠久的历史,保留典权是对保护我国法制文化的体现。
2.典权制度之特殊性无可替代
支持典权保留的学者认为典权制度有其独特性,具有抵押、租赁、买卖,借贷等制度不可取代的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
首先,典权制度须转移不动产占有,物的占有转移能够增加典权人对出典人的信任,对出典人来说,更易于获得融资需求,对典权人来说,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
其次,典权制度具有"扶弱济贫"的特殊功能,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出典人为贫、弱。有学者指出,在典权制度条件下,出典人可以在典物价格低于典价时,抛弃其回赎权而免于负担,在典物价格高涨时,如无力回赎,则享有找贴的权利,从而克服了"有失公平"的弊端。
再次,典權制度不仅便于出典人融资,而且能使典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最大程度的发挥了物的作用,符合当代社会价值观念中最大化追求经济效益的要求。
3.民间仍然存在对典权制度的运用
针对废除典权制度学者们提出的中国关于典权案例越来越少,典权制度式微的观点,保留派学者们有自己的理解。他们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土地单一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房屋公有制,金融的国家计划性,这些制度使典权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如今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私有房屋占全国房屋比例逐年上升,可能成为典物的私有房屋的扩大,为典权制度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典权就有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不是不需要典权,反而比以前更需要以成文法确定典权制度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典权制度存废之我见
一项固有法律制度是否有保存下去的必要,关键在于它是否具备生存条件,是否对社会有贡献。我认为即使在当今社会,典权制度依旧有其存在的条件和价值。
首先,在现代社会中,典权制度的依旧发挥着其独特功能:它有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化;有利于发挥现代社会物尽其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的利益要求,满足融资和用益的双重需要;有利于满足新形势下,即私有房产不断增多实际情况下的现实需要。
其次,典权制度根植于我国文化,得到中国老百姓的认同,即使《物权法》制定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但人们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短期改变,典权制度即使不会成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但仍旧可以成为一种老百姓熟知并加以选择适用的融资借款方式。
最后,虽说《物权法》国际化的趋势,但是不能因为片面追求《物权法》国际化放弃自己本国的特色和传统,每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法律文化,如,法国、日本有与典权类似的不动产质权制度;德国有担保用益制度;韩国在学习外来法律文化过程中,保留了类似于中国典权的传贳权制度,并且,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据统计,截至2001年为止,韩国使用典权的户数为4039514家,不但比房屋租赁或其它形态计2113943家为多,更占全国居住形态百分之二十八以上,成为韩国最重要居住形态之一。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应当废除典权制度,而是要立足本国国情,在《物权法》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妥善处理好"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二者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峰:《典权存废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邓纯:《由典权存废的争论而引发的思考--简议典权的出路》,法制与社会,2009年。
【3】彭登明:《典权问题刍议》,天津: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4】王全弟,陈建宏,高贤升:《典权制度比较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作者简介:郑怡,女,汉族,江西婺源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典权制度是一项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据有关学者研究发现,典权制度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一般认为,典权是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财产的一种限制物权,典权人支付典价使用收益财产,出典人收取典价并决定是否回赎财产。通说认为,典权标的物应限于不动产。
在2007年中国新《物权法》通过实施之前,学者对典权这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给予高度重视并对其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但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最后立法者并未将典权规定在新《物权法》当中,我国关于典权的规定,只在民通意见120条有所体现:"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从这条款可以看出来,我国大陆地区承认典权。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回函中,最终判决被告能够回赎房屋,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典权制度的认可。另外,我国典权标的物仅限于房屋。
二、有关我国典权制度存废问题的探讨
关于典权的存废问题,争论由来已久,主张废除典权者有之,主张保留典权者也不在少数,两种观点争锋相对。《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也是举棋不定:《物权法》草案前两稿均设典权之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则删除了有关典权的规定。
(一)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废除典权制度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典权制度传统功能之丧失及其他制度对典权制度的替代
纵观典权的发展历史,典权之所以兴起,"仍因中国传统认为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仍败家之举,足使祖宗蒙羞,为众人所不齿,故绝不轻易从事,然又不能不有解决之计,于是有折衷办法出现……", 然而在提倡经济效益的现代社会,这种封建思想束缚已经不复存在,典权制度发挥的功能主要在于融资。现代金融体系发达,融资方式多样,典权以外,人们可以通过抵押、质押、贷款、买卖等一系列其他方式满足融资要求。典权制度没落,失去原有功能,实践中使用者甚少,典权制度自然应当废除。
2.典权制度法理难圆及典权制度的固有缺陷
典权制度法理难圆,主要体现在对典权性质的争论。关于典权的性质,有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折中说三种观点。用益物权说认为典权制度是典权人支付典价从而达到占有使用收益不动产目的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说认为典权类似于不动产质押,属于担保物权;折中说则认为典权是特种物权。多种学说各持己见,但都不能自圆其说。典权制度法理上的矛盾加大了物权法律体系中设立典权的难度。
典权制度的固有缺陷体现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对出典人和典权人权利义务分配上的不均,典权制度过于保护出典人的利益,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风险负担和回赎权两个方面。
3.典权制度式微的现实国情及《物权法》国际化立法趋势
支持典权废除论的学者还从典权制度式微的基本国情出发,说明典权将被废除的最终命运。从我国大陆地区司法案例来看,大陆地区有关典权的可查证案例少之又少,典权制度走向没落。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物权体系,其中几乎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而只有韩国《物权法》对传贳权作出规定,设立典权制度不符合世界《物权法》立法潮流。
(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保存典权制度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制度,符合中国文化
典权为中国固有之法制,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典权,一般认为可以追溯至南北朝时期的"帖卖"制度。现代物权制度大多是西方经济法律制度,而典权制度,根植于中国国情,经历唐宋元明清,民国近两千年发展,在中国民间交易中不断发展逐渐固定下来,为我国独有,有着悠久的历史,保留典权是对保护我国法制文化的体现。
2.典权制度之特殊性无可替代
支持典权保留的学者认为典权制度有其独特性,具有抵押、租赁、买卖,借贷等制度不可取代的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
首先,典权制度须转移不动产占有,物的占有转移能够增加典权人对出典人的信任,对出典人来说,更易于获得融资需求,对典权人来说,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
其次,典权制度具有"扶弱济贫"的特殊功能,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出典人为贫、弱。有学者指出,在典权制度条件下,出典人可以在典物价格低于典价时,抛弃其回赎权而免于负担,在典物价格高涨时,如无力回赎,则享有找贴的权利,从而克服了"有失公平"的弊端。
再次,典權制度不仅便于出典人融资,而且能使典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最大程度的发挥了物的作用,符合当代社会价值观念中最大化追求经济效益的要求。
3.民间仍然存在对典权制度的运用
针对废除典权制度学者们提出的中国关于典权案例越来越少,典权制度式微的观点,保留派学者们有自己的理解。他们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土地单一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房屋公有制,金融的国家计划性,这些制度使典权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如今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私有房屋占全国房屋比例逐年上升,可能成为典物的私有房屋的扩大,为典权制度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典权就有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不是不需要典权,反而比以前更需要以成文法确定典权制度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典权制度存废之我见
一项固有法律制度是否有保存下去的必要,关键在于它是否具备生存条件,是否对社会有贡献。我认为即使在当今社会,典权制度依旧有其存在的条件和价值。
首先,在现代社会中,典权制度的依旧发挥着其独特功能:它有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化;有利于发挥现代社会物尽其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的利益要求,满足融资和用益的双重需要;有利于满足新形势下,即私有房产不断增多实际情况下的现实需要。
其次,典权制度根植于我国文化,得到中国老百姓的认同,即使《物权法》制定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但人们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短期改变,典权制度即使不会成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但仍旧可以成为一种老百姓熟知并加以选择适用的融资借款方式。
最后,虽说《物权法》国际化的趋势,但是不能因为片面追求《物权法》国际化放弃自己本国的特色和传统,每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法律文化,如,法国、日本有与典权类似的不动产质权制度;德国有担保用益制度;韩国在学习外来法律文化过程中,保留了类似于中国典权的传贳权制度,并且,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据统计,截至2001年为止,韩国使用典权的户数为4039514家,不但比房屋租赁或其它形态计2113943家为多,更占全国居住形态百分之二十八以上,成为韩国最重要居住形态之一。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应当废除典权制度,而是要立足本国国情,在《物权法》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妥善处理好"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二者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峰:《典权存废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邓纯:《由典权存废的争论而引发的思考--简议典权的出路》,法制与社会,2009年。
【3】彭登明:《典权问题刍议》,天津: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4】王全弟,陈建宏,高贤升:《典权制度比较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作者简介:郑怡,女,汉族,江西婺源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