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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改革及创新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改变长期沿袭的“以传授知识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开创“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的正确运用,可以使学生自行获取和应用知识的能力提以提升,培养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塑造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文化;职业技能;法律人才
进入21世纪后,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进行创新、改革,成为法学教育界的热门话题。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创新过程中,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案例教学法”倍受我国法学教育界的关注。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被认为是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中被广泛运用。由于对案例教学的特性及规律缺乏认识,导致在法学教育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案例教学,有的教师把案例教学简单的理解为在教学中穿插一些案例,以此来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也有的教师把案例教学等同于“看图说话”的启蒙教育,在讲到法人犯罪问题时就举一则法人犯罪的案例,讲到无效民事行为时就举一则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的案例…………,完全忽略了案例教学的核心是理念教育、目的是教给学生运用法律规则解决问题的方法。
1 案例教学的价值
法学是具有很强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其价值就在于它自身的实践性。法学以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它综合了人类已经掌握并认知的知识,以制度创设,保障规则的运用为主要研究内容。法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律产品的制造(制度建设)及使用(制度实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同时也奠定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同在理工科的教学必须要借助实验室增强学生对定律、规则的感性认识,帮助学生了解工艺流程一样。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既是学生学习法律规则,验证法学理论对社会法治指导作用的过程,也是促成学生法律理念形成、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质,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过程。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作用及价值的感性认识,又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在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塑造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促使良好职业道德观的树立,培养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都不能取代的。
但是,法学自身的特点要求在引入、创新教育方法时必须要考虑到法律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要素。因为法律的上层建筑属性使法学教育方法选择并不仅仅是与教学效果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还会影响到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及行为模式的养成,这一切都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维护,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由于法律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朗德尔教授首创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其教学目的也只有在普通法系国家才能充分实现。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根据分权理论,法律赋予司法机关以必要的立法职能,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的结果必然使判例成为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当法院的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成为其它类似案件判决的前例时,法院又行使着立法职能。具有这种权限的法院就以其判决创造了与来自所谓立法机关的制定法机关处于相等的的一般规范。” 案例教学法之所以为美国首创,并为美国法学院校普遍采用,是因为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案例教学法迎合了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的主要渊源的法律特点。判例教学对于学习和研究美国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有重要意义。所以朗代尔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在普通法系国家,基于判例的累积而形成的普通法(判例法)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个案的判决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的效力,同时,基于个案形成的判例还是一种渗透着法官的公平正义理念,可以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通过对判例的研究即可以掌握法律规则,又可以通过对规则形成背景的了解,体验并感悟规则创设者的公平正义理念,学习到他们分析处理问题的方法,协调权利冲突的经验。通过案例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某一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同时也使学生在“扮演”规则创立者的过程中体会到掌握、运用知识的愉悦;使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辨析思维能力,推理论证能力得到系统培训。
尽管“案例教学法”已经被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证明在培养优秀法律人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立法及司法制度的差异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在借鉴引进这一教学方法时,应当根据我国的情况重新设计,为案例教学注入新的内涵,不能照搬。若不然就会产生南橘北桔的结果,不能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
2 案例教学的运用
法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民国时期,法学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掌握法律学问、有着良好的法律道德和掌握了解社会常识的人才有资格被能称为法律人才。 到了现代,曾令良教授、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人才应当是有崇尚正义公正的理念和信念,不为其他的诱惑所动摇;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地掌握了解法律概念、规则,熟悉现行的法律体制框架、司法救济程序;掌握了解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和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与表达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准确地分析案件的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做出法律解释,充分论证法律价值判断,准确地选用法律规则。 这些素质的养成及能力的获得不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可以完成的任务,必须要借助于案例教学。
法学的教育任务决定了案例教学的目的性。
由于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所有的法律规范、原则不是体现在判例中,而是通过成文法典表现出来的,不承认通过个案判例形成的“法官法”,所以,我们的案例教学应当区别于普通法系国家,不能向普通法系国家那样,把案例教学当做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把研究判例当做学习掌握规则、制度的重要途径;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也不能以追溯规则形成过程;以研究体验“法官”思维轨迹为案例教学的目的。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我们的案例教学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1)法学教育应当以对成文法典的研究、理论论证为基本着眼点,案例教学只能做为一种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案例加深某一理论、某一制度及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使学生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独立地加以解决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2)通过案例教学培养训练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和表达能力;(3)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并提高学生的证据甄别运用能力;(4)通过案例教学培养训练学生的洞查力,这是在从事法律职业生涯中必须具备的能力;(5)通过案例教学塑造学生的法律理念,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6)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掌握法律执业者的工作方法。
案例教学必须要服务于系统的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于,完成系统理论教学所无法完成的教学任务(如处理实务能力的培训等),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分析研究法律关系的特点;通过对案例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运用的研究,把握成文法的精髓,掌握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提高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推理分析、理论论证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规则、法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明确的是,在运用案例教学时首先要求教师对案例教学法有正确的认识,同时还要兼顾案例教学的理论性及实践性。因为,以法律规则运用为手段,以验证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作用为目的的案例教学,必然要区别于侧重技能培训的实践课程。如果忽视了案例教学的理论性,就会使案例教学成为以“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为目的的法律实践课程;如果把案例教学当作一种帮助学生理解抽象概念定义的方法,就会使案例教学成为沦为启蒙教育中的举例说明(认知的辅助手段),使案例教学成为通过案例来解释概念定义,通过案例来阐释法律的功能及效用的普法课,其结果必然会使学生觉得索然无味。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文化;职业技能;法律人才
进入21世纪后,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进行创新、改革,成为法学教育界的热门话题。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创新过程中,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案例教学法”倍受我国法学教育界的关注。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被认为是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中被广泛运用。由于对案例教学的特性及规律缺乏认识,导致在法学教育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案例教学,有的教师把案例教学简单的理解为在教学中穿插一些案例,以此来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也有的教师把案例教学等同于“看图说话”的启蒙教育,在讲到法人犯罪问题时就举一则法人犯罪的案例,讲到无效民事行为时就举一则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的案例…………,完全忽略了案例教学的核心是理念教育、目的是教给学生运用法律规则解决问题的方法。
1 案例教学的价值
法学是具有很强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其价值就在于它自身的实践性。法学以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它综合了人类已经掌握并认知的知识,以制度创设,保障规则的运用为主要研究内容。法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律产品的制造(制度建设)及使用(制度实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同时也奠定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同在理工科的教学必须要借助实验室增强学生对定律、规则的感性认识,帮助学生了解工艺流程一样。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既是学生学习法律规则,验证法学理论对社会法治指导作用的过程,也是促成学生法律理念形成、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质,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过程。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作用及价值的感性认识,又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在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塑造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促使良好职业道德观的树立,培养学生的研究创新能力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都不能取代的。
但是,法学自身的特点要求在引入、创新教育方法时必须要考虑到法律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要素。因为法律的上层建筑属性使法学教育方法选择并不仅仅是与教学效果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还会影响到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及行为模式的养成,这一切都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维护,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由于法律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朗德尔教授首创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其教学目的也只有在普通法系国家才能充分实现。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根据分权理论,法律赋予司法机关以必要的立法职能,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的结果必然使判例成为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当法院的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成为其它类似案件判决的前例时,法院又行使着立法职能。具有这种权限的法院就以其判决创造了与来自所谓立法机关的制定法机关处于相等的的一般规范。” 案例教学法之所以为美国首创,并为美国法学院校普遍采用,是因为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案例教学法迎合了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的主要渊源的法律特点。判例教学对于学习和研究美国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有重要意义。所以朗代尔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在普通法系国家,基于判例的累积而形成的普通法(判例法)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个案的判决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的效力,同时,基于个案形成的判例还是一种渗透着法官的公平正义理念,可以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通过对判例的研究即可以掌握法律规则,又可以通过对规则形成背景的了解,体验并感悟规则创设者的公平正义理念,学习到他们分析处理问题的方法,协调权利冲突的经验。通过案例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某一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同时也使学生在“扮演”规则创立者的过程中体会到掌握、运用知识的愉悦;使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辨析思维能力,推理论证能力得到系统培训。
尽管“案例教学法”已经被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证明在培养优秀法律人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立法及司法制度的差异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在借鉴引进这一教学方法时,应当根据我国的情况重新设计,为案例教学注入新的内涵,不能照搬。若不然就会产生南橘北桔的结果,不能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
2 案例教学的运用
法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民国时期,法学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掌握法律学问、有着良好的法律道德和掌握了解社会常识的人才有资格被能称为法律人才。 到了现代,曾令良教授、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人才应当是有崇尚正义公正的理念和信念,不为其他的诱惑所动摇;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地掌握了解法律概念、规则,熟悉现行的法律体制框架、司法救济程序;掌握了解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和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与表达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准确地分析案件的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做出法律解释,充分论证法律价值判断,准确地选用法律规则。 这些素质的养成及能力的获得不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可以完成的任务,必须要借助于案例教学。
法学的教育任务决定了案例教学的目的性。
由于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所有的法律规范、原则不是体现在判例中,而是通过成文法典表现出来的,不承认通过个案判例形成的“法官法”,所以,我们的案例教学应当区别于普通法系国家,不能向普通法系国家那样,把案例教学当做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把研究判例当做学习掌握规则、制度的重要途径;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也不能以追溯规则形成过程;以研究体验“法官”思维轨迹为案例教学的目的。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我们的案例教学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1)法学教育应当以对成文法典的研究、理论论证为基本着眼点,案例教学只能做为一种教学的辅助手段。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案例加深某一理论、某一制度及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使学生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独立地加以解决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2)通过案例教学培养训练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和表达能力;(3)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并提高学生的证据甄别运用能力;(4)通过案例教学培养训练学生的洞查力,这是在从事法律职业生涯中必须具备的能力;(5)通过案例教学塑造学生的法律理念,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6)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掌握法律执业者的工作方法。
案例教学必须要服务于系统的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于,完成系统理论教学所无法完成的教学任务(如处理实务能力的培训等),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分析研究法律关系的特点;通过对案例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运用的研究,把握成文法的精髓,掌握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提高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推理分析、理论论证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规则、法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明确的是,在运用案例教学时首先要求教师对案例教学法有正确的认识,同时还要兼顾案例教学的理论性及实践性。因为,以法律规则运用为手段,以验证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作用为目的的案例教学,必然要区别于侧重技能培训的实践课程。如果忽视了案例教学的理论性,就会使案例教学成为以“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为目的的法律实践课程;如果把案例教学当作一种帮助学生理解抽象概念定义的方法,就会使案例教学成为沦为启蒙教育中的举例说明(认知的辅助手段),使案例教学成为通过案例来解释概念定义,通过案例来阐释法律的功能及效用的普法课,其结果必然会使学生觉得索然无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