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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农村机构试点是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文基于对江苏常州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研,认为新型农村机构对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升“三农”服务效果起到了良好推动作用。但是,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基层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宣传力度不够普及面不广,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
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其中,已开业395家,筹建11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不仅提供了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的网点覆盖率,还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对支持农民创业、农户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以常州地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两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家村镇银行和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本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和发展现状开展了调研。
一、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
该地区自2009年6月30日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5月底,已相继成立1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通过有效经营,实现了自身的较快发展,而且明确市场定位,为“三农”提供了积极有效地支持和服务。
(一)扎根农村农业,服务定位明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设立伊始就确立了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所发放的贷款大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种养殖、个体工商户经营、小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以及农民家庭消费、子女学费支付等,尽可能地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千家万户”。
(二)创新服务产品,走特色经营之路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非常注重品牌效应,不仅推出了深得农民欢迎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而且根据农牧业的生产周期及借款人自身的承受能力,采取了快速贷款和灵活的还款方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特色的经营之路。
(三)股东单位优良,股本结构优质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拥有一些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和实力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股东,这些股东企业不仅实力雄厚,使资金来源有所保障。同时,这些股东的客户资源也为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带来了一些潜在客户,这都使得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
(四)有一支素质较好的团队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员工多数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而且业务比较娴熟,有较强的业务操作和贷款风险控制能力,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规模较小,支农效果不明显
现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一般都不大,以溧阳浦发村镇银行可用于放款的7.56亿元资金为例,按客户贷款需求量均值10万元测算,仅能满足7560多户客户贷款需求。同时,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有限,辐射力和影响力弱,支农效果不理想。
(二)法人治理多数流于形式
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多数只具备“形似”,离“神似”还有很大差距。有的“三会”职责不清晰,没有严格按《章程》规定职责运作;部分行法人自主经营权未完全得到落实,发起银行把村镇银行当成分支机构管理,在用人、重大财务开支等方面对村镇进行干预;部分行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履职不到位,没有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薄弱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受机构规模、人员编制限制,不仅不能设置和配足相应的内控部门和风险防范人员,而且相应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也不是十分健全,甚至有的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会计等柜台业务方面潜在操作风险隐患。
(四)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目前,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政出多头,没有统一的准入、检查和处罚等监管标准。村镇银行属于金融机构,由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并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具体事务由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金融办难以独自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社会认知度低,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较晚,对于所在地的客户信用状况了解不多,增加了信贷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据调查,很多被调查者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客户存在风险疑虑,经常有人咨询其“是否为私人开办的银行,能否长久开办下去”。而且新起的小额信贷公司,村民对其的性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变化不甚了解。较低的认知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客户对新型机构的信赖度,造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业务发展受限。
(六)政策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完善
政府对新型农村机构的政策支持不够,使其的支农地位十分尴尬。尽管政府已颁布了多项关于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的政策,但这些政策更多是规范性的,而一些优惠政策则显得不足,在利率、税收、法定存款准备金问题上都没有给它们明显的优惠条件,而且财政也几乎没有对其提供相应的减免补贴等。
(七)经营绩效欠佳,压力大难作为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三农”,客户多数是农民,不仅居住的比较分散,而且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较多,利润率本身较低,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成本比较高。同时,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身处县域,其社会闲散资金较少,再加上老百姓多年的“国本位”意识,使人们更愿意把钱存入农村信用社、国有银行,致使村镇银行存款增长缓慢,存款的增长速度和贷款增长速度会出现不匹配问题。
三、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思考
(一)发挥自身特色,筑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优势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逐步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小而灵活、可获政策支持、与“三农”紧密相连的优势,大力支持当地特色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农村金融和农村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满足“三农”需求。
(二)完善内控机制,夯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基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其商业可持续发展,就要强化风险管理,严守风险底线,从成立之日起,就必须建立覆盖所有岗位和风险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形成以强内控、防风险为重点的金融企业文化。
(三)加强风险监管,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效能
监管部门要在及时出台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细则和规范经营指导意见、指导其建立健全科学的经验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的同时,始终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适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能力,提高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防止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储金会的覆辙。
(四)改善金融环境,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效果
当地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积极协调人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级,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了解,消除认识上误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完善相关法规,固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法律地位
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法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现在,虽然银监会陆续发布了《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多项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存贷款定价、金融监管或监测、融资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所以,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新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六)加大政策扶持,增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能力
政策扶持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助推器,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财政政策的扶持作用、货币政策的促进作用和监管政策的支持作用。政府应尊重其自主权,不能将行政命令强加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要通过农业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央行要通过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等货币政策,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投放实力;监管机构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预警、风险救助和市场退出等机制,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营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金融处事陈述(2010)》,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3月4日发布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创新》,2009年12月,《中国金融网专题》“中国金融网2009年度策划”
[3]《促进新型农村金融商业可持续发展》,王筠权,2010年6月22日《四川日报》
[4]《发挥政策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的作用》,张雪娥,《金融市场》2009年第8期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杨连波,《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年6期
作者简介:刘苏阳(1990-),女,汉族,籍贯:江苏常州,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大三学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
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其中,已开业395家,筹建11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不仅提供了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的网点覆盖率,还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对支持农民创业、农户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以常州地区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两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家村镇银行和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本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和发展现状开展了调研。
一、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
该地区自2009年6月30日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5月底,已相继成立1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通过有效经营,实现了自身的较快发展,而且明确市场定位,为“三农”提供了积极有效地支持和服务。
(一)扎根农村农业,服务定位明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设立伊始就确立了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所发放的贷款大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种养殖、个体工商户经营、小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以及农民家庭消费、子女学费支付等,尽可能地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千家万户”。
(二)创新服务产品,走特色经营之路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非常注重品牌效应,不仅推出了深得农民欢迎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而且根据农牧业的生产周期及借款人自身的承受能力,采取了快速贷款和灵活的还款方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特色的经营之路。
(三)股东单位优良,股本结构优质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拥有一些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和实力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股东,这些股东企业不仅实力雄厚,使资金来源有所保障。同时,这些股东的客户资源也为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带来了一些潜在客户,这都使得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
(四)有一支素质较好的团队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员工多数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而且业务比较娴熟,有较强的业务操作和贷款风险控制能力,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规模较小,支农效果不明显
现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一般都不大,以溧阳浦发村镇银行可用于放款的7.56亿元资金为例,按客户贷款需求量均值10万元测算,仅能满足7560多户客户贷款需求。同时,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有限,辐射力和影响力弱,支农效果不理想。
(二)法人治理多数流于形式
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多数只具备“形似”,离“神似”还有很大差距。有的“三会”职责不清晰,没有严格按《章程》规定职责运作;部分行法人自主经营权未完全得到落实,发起银行把村镇银行当成分支机构管理,在用人、重大财务开支等方面对村镇进行干预;部分行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履职不到位,没有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薄弱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受机构规模、人员编制限制,不仅不能设置和配足相应的内控部门和风险防范人员,而且相应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也不是十分健全,甚至有的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会计等柜台业务方面潜在操作风险隐患。
(四)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目前,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政出多头,没有统一的准入、检查和处罚等监管标准。村镇银行属于金融机构,由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并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具体事务由政府金融办负责。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金融办难以独自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社会认知度低,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较晚,对于所在地的客户信用状况了解不多,增加了信贷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据调查,很多被调查者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客户存在风险疑虑,经常有人咨询其“是否为私人开办的银行,能否长久开办下去”。而且新起的小额信贷公司,村民对其的性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变化不甚了解。较低的认知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客户对新型机构的信赖度,造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业务发展受限。
(六)政策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完善
政府对新型农村机构的政策支持不够,使其的支农地位十分尴尬。尽管政府已颁布了多项关于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的政策,但这些政策更多是规范性的,而一些优惠政策则显得不足,在利率、税收、法定存款准备金问题上都没有给它们明显的优惠条件,而且财政也几乎没有对其提供相应的减免补贴等。
(七)经营绩效欠佳,压力大难作为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三农”,客户多数是农民,不仅居住的比较分散,而且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较多,利润率本身较低,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成本比较高。同时,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身处县域,其社会闲散资金较少,再加上老百姓多年的“国本位”意识,使人们更愿意把钱存入农村信用社、国有银行,致使村镇银行存款增长缓慢,存款的增长速度和贷款增长速度会出现不匹配问题。
三、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思考
(一)发挥自身特色,筑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优势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逐步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小而灵活、可获政策支持、与“三农”紧密相连的优势,大力支持当地特色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农村金融和农村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满足“三农”需求。
(二)完善内控机制,夯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基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其商业可持续发展,就要强化风险管理,严守风险底线,从成立之日起,就必须建立覆盖所有岗位和风险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形成以强内控、防风险为重点的金融企业文化。
(三)加强风险监管,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效能
监管部门要在及时出台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细则和规范经营指导意见、指导其建立健全科学的经验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的同时,始终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适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点的监管方式,有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能力,提高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防止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储金会的覆辙。
(四)改善金融环境,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效果
当地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积极协调人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级,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了解,消除认识上误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完善相关法规,固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法律地位
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法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现在,虽然银监会陆续发布了《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多项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存贷款定价、金融监管或监测、融资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所以,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新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六)加大政策扶持,增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能力
政策扶持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助推器,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财政政策的扶持作用、货币政策的促进作用和监管政策的支持作用。政府应尊重其自主权,不能将行政命令强加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要通过农业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央行要通过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等货币政策,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投放实力;监管机构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预警、风险救助和市场退出等机制,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营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金融处事陈述(2010)》,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3月4日发布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创新》,2009年12月,《中国金融网专题》“中国金融网2009年度策划”
[3]《促进新型农村金融商业可持续发展》,王筠权,2010年6月22日《四川日报》
[4]《发挥政策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的作用》,张雪娥,《金融市场》2009年第8期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杨连波,《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年6期
作者简介:刘苏阳(1990-),女,汉族,籍贯:江苏常州,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大三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