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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远大于保险市场,而且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发展时期,为了解决保险公司巨灾风险暴露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有必要对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我国保险公司用传统方式处理巨灾保险风险的同时,应当进一步考虑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虽然面临一些因素的制约,但是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巨灾保险;证券化
继今年初我国南方特大冰雪灾害给地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后,“5·12”汶川大地震又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沉重灾难,甚至影响了全国多个地区的经济生活。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尽快建立我国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由于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远大于保险市场,而且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发展时期,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风险打包进行证券化,使其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因此,为了解决保险公司巨灾风险暴露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有必要对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
一、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日益壮大
我国保险业发展很迅速,保费收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年增长率近35%,远远高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见表1)。2007年,我国保险业持续迅猛发展,全年保费收入突破5000亿元大关,保费收入排名跃居世界第11位。而根据新的“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将比2006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深度将达到4%,保险密度将达到750元,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将达到5万亿元以上。
数据来源:1、中国保监会网站数据统计历年网页计合
2、中经网《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整理
注:GDP列93-05年括号内数据为修订后数据
(二)我国已经成功开展了资产证券化实践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最近几年发展得十分迅速,我国证券化率已经由1992年的4.4%发展为2007年5月的68%。随着一直以来困扰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的彻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等使得公司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在市场监管、证券定价、发行技术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方面都更加成熟、完善;从事资本市场工作的人才也越来越多,我国资本市场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些为开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企业以未来收入等资产为抵押,通过特殊目的子公司(SPV)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其本质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我国理论界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成功地开展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1997)、珠海高速(1996)和深圳中集集团(2000);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2002)。2006年,资产证券化试点获国务院批准,同年三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巨灾保险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些资产证券化的经验为我国进行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产品设计和发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 单一的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行为金融学角度的考察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考察,我国的单一的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巨灾事件发生后,由于媒体的报道,周边环境的变化,投保人过分注重巨灾事件造成的巨额损失和伤害,会产生非理性的、暂时的对风险的紧张和恐惧情绪而相对忽视巨灾事件低概率特征,因此投保需求直线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逐渐淡化,如果不再发生相似事件,投保人的注意力会逐渐转移,从而意识到巨灾事件的小概率特征。此时,投保人反而会低估巨灾风险,从而不再购买保险甚至退保。
在保险供给方面,保险公司通常有“模糊厌恶(ambi-guity aversion)”的特征,即厌恶不精确性。模糊厌恶使得保险人更多地选择规避巨灾风险,即使有些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障,其首先考虑的也是风险业务的安全性,即所谓的“安全第一模式(safety first model)”。安全第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时更多会考虑降低甚至极小化业务的破产概率,而不是经典的经济理论中假定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无疑会导致保险公司大大降低巨灾保险的供给,或者退出巨灾市场。
(二)保险公司传统的巨灾风险转移方式不能满足巨灾风险转移的需要
由于巨灾风险具有突发性与破坏性,它的发生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起连锁理赔反应,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加速保险公司的破产。因此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巨灾风险是一个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传统的解决方法存在很多的缺陷,主要是:
1.补充资本金。这是保险公司解决问题的最直接的方法,但是采取这种方法会遇到一些困难。首先向为所面临的巨额风险暴露补充足够的资本金可能十分困难,其次这种做法是非常不经济的。
2.保险产品多样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设计和分散销售来降低承保风险暴露的集中程度,但是放弃某些业务将在降低相应的巨灾风险暴露总量的同时,也会失去相应的获利机会,而且事实上多样化是有限度的,保险公司并不能无限的依靠多样化来分散风险的集中程度。
3.设定免赔额、增加特殊的免赔条款。这种做法也是目前(再)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保险人将得不到足额的保险保障,保险业将为此流失很多的业务。
4.提高风险保单的保费,或提高承保标准,选择优质客户等。这些做法同样会导致大量保险业务的流失。
5.通过再保险来转移超额风险。再保险转移超额风险的用途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保险业整体承保能力。近年,我国再保险公司资产虽然不断增加,但是分保收入超过其供给能力的问题仍然存在,承保能力不足问题依然严重。
三、 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策略分析
(一)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
发达的资本市场是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发展的前提。巨灾风险证券化本质上是通过资本市场将保险公司面临的巨灾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上更加广泛的投资者,具有保险和证券的双重特性,对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要求比普通金融工具更为严格。因此,一个成熟而有效运行的资本市场是巨灾风险融资体系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发展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认定和保障。由于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涉及的领域已突破保险业,应将保险的自身行业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特性相结合,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调整、补充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其管辖权、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等重要问题。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的健康、规范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在提供新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同时,也创造了更大的潜在风险源,并且可能使原有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失去效力,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要加强对资本市场“公开、公正、公平”性的监管,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采取措施逐步释放和抑制市场泡沫,禁止市场欺诈行为,降低市场整体风险。
(四)建立公认的资信评估机构和权威的损失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客观、公正的资信评级有助于规范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发行人、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为广大投资人提供必需的风险信息,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此,要培育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全面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提供公允的巨灾损失指数和可靠的资信评级服务,以减少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运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五)加强提高对巨灾保险进行精确测算的能力
目前国内缺乏完备的关于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的历史统计资料,无法准确测算风险损失和概率,这将是保险业介入此项风险的基础性障碍。此外,国内保险业务一般采取综合投保方式,即使存在巨灾风险保险,其价格也无法从保费中直接剥离出来。在此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巨灾保险产品的价格。因此,需要专门的公司和人才投入时间和资源来研究相关专业知识,并将研究的成果随时向市场参与者传播,促使巨灾保险的需求方和广大投资人了解和熟悉这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而运用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
巨灾保险证券化运作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思路、运作模式、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群策群力,更需要有关部门的深入研究和通力协作。
参考文献:
[1] 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天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 叶凌风,香港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借鉴[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
[3] 李洪权,王凯,我国银行保险合作业务的发展趋势,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4] 刘经纶,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业的战略思考,[J],保险研究 ,2005,(10)
关键词:巨灾保险;证券化
继今年初我国南方特大冰雪灾害给地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后,“5·12”汶川大地震又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沉重灾难,甚至影响了全国多个地区的经济生活。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尽快建立我国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由于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远大于保险市场,而且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发展时期,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风险打包进行证券化,使其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因此,为了解决保险公司巨灾风险暴露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有必要对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
一、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日益壮大
我国保险业发展很迅速,保费收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年增长率近35%,远远高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见表1)。2007年,我国保险业持续迅猛发展,全年保费收入突破5000亿元大关,保费收入排名跃居世界第11位。而根据新的“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将比2006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深度将达到4%,保险密度将达到750元,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将达到5万亿元以上。
数据来源:1、中国保监会网站数据统计历年网页计合
2、中经网《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整理
注:GDP列93-05年括号内数据为修订后数据
(二)我国已经成功开展了资产证券化实践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最近几年发展得十分迅速,我国证券化率已经由1992年的4.4%发展为2007年5月的68%。随着一直以来困扰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的彻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等使得公司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在市场监管、证券定价、发行技术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方面都更加成熟、完善;从事资本市场工作的人才也越来越多,我国资本市场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些为开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企业以未来收入等资产为抵押,通过特殊目的子公司(SPV)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其本质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我国理论界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成功地开展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1997)、珠海高速(1996)和深圳中集集团(2000);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2002)。2006年,资产证券化试点获国务院批准,同年三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巨灾保险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些资产证券化的经验为我国进行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产品设计和发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 单一的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行为金融学角度的考察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考察,我国的单一的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巨灾事件发生后,由于媒体的报道,周边环境的变化,投保人过分注重巨灾事件造成的巨额损失和伤害,会产生非理性的、暂时的对风险的紧张和恐惧情绪而相对忽视巨灾事件低概率特征,因此投保需求直线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逐渐淡化,如果不再发生相似事件,投保人的注意力会逐渐转移,从而意识到巨灾事件的小概率特征。此时,投保人反而会低估巨灾风险,从而不再购买保险甚至退保。
在保险供给方面,保险公司通常有“模糊厌恶(ambi-guity aversion)”的特征,即厌恶不精确性。模糊厌恶使得保险人更多地选择规避巨灾风险,即使有些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障,其首先考虑的也是风险业务的安全性,即所谓的“安全第一模式(safety first model)”。安全第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时更多会考虑降低甚至极小化业务的破产概率,而不是经典的经济理论中假定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无疑会导致保险公司大大降低巨灾保险的供给,或者退出巨灾市场。
(二)保险公司传统的巨灾风险转移方式不能满足巨灾风险转移的需要
由于巨灾风险具有突发性与破坏性,它的发生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起连锁理赔反应,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加速保险公司的破产。因此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巨灾风险是一个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传统的解决方法存在很多的缺陷,主要是:
1.补充资本金。这是保险公司解决问题的最直接的方法,但是采取这种方法会遇到一些困难。首先向为所面临的巨额风险暴露补充足够的资本金可能十分困难,其次这种做法是非常不经济的。
2.保险产品多样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设计和分散销售来降低承保风险暴露的集中程度,但是放弃某些业务将在降低相应的巨灾风险暴露总量的同时,也会失去相应的获利机会,而且事实上多样化是有限度的,保险公司并不能无限的依靠多样化来分散风险的集中程度。
3.设定免赔额、增加特殊的免赔条款。这种做法也是目前(再)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保险人将得不到足额的保险保障,保险业将为此流失很多的业务。
4.提高风险保单的保费,或提高承保标准,选择优质客户等。这些做法同样会导致大量保险业务的流失。
5.通过再保险来转移超额风险。再保险转移超额风险的用途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保险业整体承保能力。近年,我国再保险公司资产虽然不断增加,但是分保收入超过其供给能力的问题仍然存在,承保能力不足问题依然严重。
三、 我国实施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策略分析
(一)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
发达的资本市场是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发展的前提。巨灾风险证券化本质上是通过资本市场将保险公司面临的巨灾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上更加广泛的投资者,具有保险和证券的双重特性,对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要求比普通金融工具更为严格。因此,一个成熟而有效运行的资本市场是巨灾风险融资体系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发展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认定和保障。由于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涉及的领域已突破保险业,应将保险的自身行业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特性相结合,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调整、补充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其管辖权、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等重要问题。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的健康、规范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在提供新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同时,也创造了更大的潜在风险源,并且可能使原有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失去效力,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要加强对资本市场“公开、公正、公平”性的监管,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采取措施逐步释放和抑制市场泡沫,禁止市场欺诈行为,降低市场整体风险。
(四)建立公认的资信评估机构和权威的损失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客观、公正的资信评级有助于规范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发行人、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为广大投资人提供必需的风险信息,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此,要培育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全面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提供公允的巨灾损失指数和可靠的资信评级服务,以减少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运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五)加强提高对巨灾保险进行精确测算的能力
目前国内缺乏完备的关于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的历史统计资料,无法准确测算风险损失和概率,这将是保险业介入此项风险的基础性障碍。此外,国内保险业务一般采取综合投保方式,即使存在巨灾风险保险,其价格也无法从保费中直接剥离出来。在此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巨灾保险产品的价格。因此,需要专门的公司和人才投入时间和资源来研究相关专业知识,并将研究的成果随时向市场参与者传播,促使巨灾保险的需求方和广大投资人了解和熟悉这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而运用巨灾保险证券化产品。
巨灾保险证券化运作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思路、运作模式、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群策群力,更需要有关部门的深入研究和通力协作。
参考文献:
[1] 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天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 叶凌风,香港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借鉴[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5).
[3] 李洪权,王凯,我国银行保险合作业务的发展趋势,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4] 刘经纶,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业的战略思考,[J],保险研究 ,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