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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时,运用社会理性的同时反映着社会生活。然而,社会理性、社会生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永恒运动中体现着社会需求。因此,为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检察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能动司法在此情境下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被提出。
关键词:能动司法;社会矛盾;化解;预防;监督
关于能动司法,学理上往往是从法官裁判方法的角度进行论述。事实上,当前我国实务界所总结和提炼出的能动司法的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并不局限于司法审判,而与公安、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司法机关发挥其能动司法作用时,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社会现实的新需求,以一种理念来指导实践。能动司法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有着丰富多样的实践路径。我们认为,司法民主建设,是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意愿的应有选择,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涉诉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继承司法传统、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笔者从基层检察院的现实出发,对基层院如何实现能动司法来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实现能动司法、参与化解矛盾必须强化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新的办案方式,做到既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应当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或激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大众的矛盾;应当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狠抓薄弱环节,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这三项职能与当前检察工作密切相关,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因此,强化检察职能,不能仅仅是口号,必须得到落实,方能彰显检察机关立足大局决心,方能提升扎实维稳的能力,方能取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
二、强化能动司法,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责任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矛盾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社会。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现期。如何正确认识新时期社会矛盾,如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
首先,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突出转变办案模式
1、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在整个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坚持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社情民意调查和反馈、检调对接、刑事被害人救济等工作机制,为正确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调解和解、经济救助工作,把化解矛盾纠纷融入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努力化解原有矛盾,有效预防新的矛盾。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在打击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罪行较轻、悔罪态度好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从宽处理,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等改革措施,特别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坚持法理并重,在处理涉检信访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首办责任制、联合接访、下访巡访、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督查指导等工作制度,认真排查、妥善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和初信初访矛盾纠纷。坚持和完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控告申诉部门提前介入检察诉讼环节等制度,完善处置突发、重大、“进省上京”等非正常上访工作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
其次,以创新社会管理为主线,突出强化能动司法
1、创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和措施。基层检察院应积极参与和谐平安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治安排查和重点整治工作,参与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结合执法办案工作,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探索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思路和新办法。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區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做好对不起诉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
3、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注意收集网民意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建立同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4、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宏观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防在先、应对在前,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影响面广的敏感案件及连锁性案件的研究和指导,加强政策考量,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三、化解社会矛盾,监督、推进诉外调解工作重中之重
调解和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 调解工作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的认知、认同以及主动选择需要一个过程,大量的轻微刑事犯罪均可以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分争,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同时也能从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系一举多得之举,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要做好调解工作,不能仅靠检察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这一过程中,检察院必须发挥能动作用,监督和推动诉讼矛盾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调解工作要实现长期良性发展,必须做到对有调解义务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方能确保工作实效。立足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该调不调问题的检察监督力度,完善公诉阶段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调解机制,提高对法院庭前附带民事调解协助、配合能力。
参考文献:
[1] 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论法与社会的互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2]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3]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05年第3期。
[4]〔美〕道格拉斯•G•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5页。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游324400)
关键词:能动司法;社会矛盾;化解;预防;监督
关于能动司法,学理上往往是从法官裁判方法的角度进行论述。事实上,当前我国实务界所总结和提炼出的能动司法的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并不局限于司法审判,而与公安、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司法机关发挥其能动司法作用时,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社会现实的新需求,以一种理念来指导实践。能动司法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有着丰富多样的实践路径。我们认为,司法民主建设,是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意愿的应有选择,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涉诉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继承司法传统、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笔者从基层检察院的现实出发,对基层院如何实现能动司法来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实现能动司法、参与化解矛盾必须强化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新的办案方式,做到既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应当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或激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大众的矛盾;应当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狠抓薄弱环节,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这三项职能与当前检察工作密切相关,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因此,强化检察职能,不能仅仅是口号,必须得到落实,方能彰显检察机关立足大局决心,方能提升扎实维稳的能力,方能取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
二、强化能动司法,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责任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矛盾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社会。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现期。如何正确认识新时期社会矛盾,如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
首先,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突出转变办案模式
1、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在整个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坚持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社情民意调查和反馈、检调对接、刑事被害人救济等工作机制,为正确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调解和解、经济救助工作,把化解矛盾纠纷融入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努力化解原有矛盾,有效预防新的矛盾。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在打击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罪行较轻、悔罪态度好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从宽处理,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等改革措施,特别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坚持法理并重,在处理涉检信访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首办责任制、联合接访、下访巡访、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督查指导等工作制度,认真排查、妥善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和初信初访矛盾纠纷。坚持和完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控告申诉部门提前介入检察诉讼环节等制度,完善处置突发、重大、“进省上京”等非正常上访工作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
其次,以创新社会管理为主线,突出强化能动司法
1、创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和措施。基层检察院应积极参与和谐平安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治安排查和重点整治工作,参与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结合执法办案工作,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探索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思路和新办法。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區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做好对不起诉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
3、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注意收集网民意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建立同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4、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宏观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防在先、应对在前,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影响面广的敏感案件及连锁性案件的研究和指导,加强政策考量,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三、化解社会矛盾,监督、推进诉外调解工作重中之重
调解和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 调解工作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的认知、认同以及主动选择需要一个过程,大量的轻微刑事犯罪均可以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分争,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同时也能从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系一举多得之举,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要做好调解工作,不能仅靠检察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这一过程中,检察院必须发挥能动作用,监督和推动诉讼矛盾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调解工作要实现长期良性发展,必须做到对有调解义务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方能确保工作实效。立足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该调不调问题的检察监督力度,完善公诉阶段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调解机制,提高对法院庭前附带民事调解协助、配合能力。
参考文献:
[1] 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论法与社会的互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2]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3]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05年第3期。
[4]〔美〕道格拉斯•G•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5页。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游32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