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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至为重要的义务,是股东身份确定直接要素。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存在着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现象,违背出资义务通常表现为不出资、抽逃出资等样态,应事先加以预防。
关键词:股东义务;股东权利;纠纷预防
自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以来,为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以维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各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原则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股东对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权利的行使,同样受到出资义务情况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权利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但是,在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情况下,即未按照缴纳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时,出资瑕疵股东是否还享有股东资格。
解释三就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情况,提供了以下几种较为实用的非诉讼救济方式,以便股东、公司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正常运作。
(1)限制股东权利
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取消股东资格
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颁布前,就股东资格问题,学理及司法实践上一般认为,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协议变更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需要履行法定的转让股权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因有的权利,除为了清偿股东债务,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不可以强制转让股权,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但是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据此,没有得到未依法出资的股东的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转让(出资资格的转让)的方式变更股东。由于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仅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
二、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认定
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股东为债务人,公司为债权人。实践上,区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和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是司法中的一个难题。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问题。股东向公司借款时,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符合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须支付对价和提供担保,无返还期限的约定等,或者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来说,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金额。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大部分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向公司财产不占其出资财产大部分的,借款的概率高。2、利息。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利息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利息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3、偿还期限。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返还期限约定的,抽逃邮资的概率高;有返还期限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4、担保。股东取向公司财产无担保手段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有担保手段的,借款的概率高。5、程序。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的,借款的概率高。6、主体。积极的控制股东、当权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消极的控制股东、在野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借款的概率高。7、会计处理方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为应收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该股东债权事实的,借款的概率高;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未作应收款处理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8、透明度。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向其他股东公开的,借款的概率高;不公开抽逃出资的概率高。9、行为发生期限。股东在公司成立很久后转移资金的,借款的概率高;在公司成立后不久转移资金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三、出资纠纷预防措施
1、事先书面约定
解释三对公司出资纠纷的司法审判做了细化的解释,但还存在着适用上的局限性:第一,法律条文的表述较为概括、抽象,在适用上可能存在特别情况和争议;第二,适用法律需要证据的配合;第三,法律规定未必符合公司设立人的利益需求。因此,预防股东出资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在公司設立之前,股东间就出资问题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并写入公司章程,包括:各方的出资数额、形式、时间;未按时出资、未按式(要求的形式)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出现上述情形时的相应后果,例如未按照出资的股东不道德公司管理权、不得分配公司利润、向其他按时出资的股东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及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可配合其他按照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减资等。
2、及时采取措施
股东未按照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一旦出现,对如期出资的股东便存在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为避免该风险,如期出资的股东或公司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督促未出资的股东按照出资并监督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及时书面催告出资并保留催告证据;向法院提起请求股东如期出资的诉讼,或以股东会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资格。
关键词:股东义务;股东权利;纠纷预防
自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以来,为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以维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各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原则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股东对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权利的行使,同样受到出资义务情况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权利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但是,在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情况下,即未按照缴纳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时,出资瑕疵股东是否还享有股东资格。
解释三就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情况,提供了以下几种较为实用的非诉讼救济方式,以便股东、公司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正常运作。
(1)限制股东权利
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取消股东资格
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颁布前,就股东资格问题,学理及司法实践上一般认为,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协议变更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需要履行法定的转让股权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因有的权利,除为了清偿股东债务,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不可以强制转让股权,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但是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据此,没有得到未依法出资的股东的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转让(出资资格的转让)的方式变更股东。由于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仅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
二、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认定
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股东为债务人,公司为债权人。实践上,区分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和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是司法中的一个难题。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问题。股东向公司借款时,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符合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须支付对价和提供担保,无返还期限的约定等,或者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来说,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金额。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大部分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向公司财产不占其出资财产大部分的,借款的概率高。2、利息。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利息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利息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3、偿还期限。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返还期限约定的,抽逃邮资的概率高;有返还期限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4、担保。股东取向公司财产无担保手段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有担保手段的,借款的概率高。5、程序。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的,借款的概率高。6、主体。积极的控制股东、当权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消极的控制股东、在野派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借款的概率高。7、会计处理方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行为作为应收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该股东债权事实的,借款的概率高;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未作应收款处理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8、透明度。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向其他股东公开的,借款的概率高;不公开抽逃出资的概率高。9、行为发生期限。股东在公司成立很久后转移资金的,借款的概率高;在公司成立后不久转移资金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三、出资纠纷预防措施
1、事先书面约定
解释三对公司出资纠纷的司法审判做了细化的解释,但还存在着适用上的局限性:第一,法律条文的表述较为概括、抽象,在适用上可能存在特别情况和争议;第二,适用法律需要证据的配合;第三,法律规定未必符合公司设立人的利益需求。因此,预防股东出资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在公司設立之前,股东间就出资问题事先达成书面协议并写入公司章程,包括:各方的出资数额、形式、时间;未按时出资、未按式(要求的形式)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出现上述情形时的相应后果,例如未按照出资的股东不道德公司管理权、不得分配公司利润、向其他按时出资的股东或其指定的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及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可配合其他按照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减资等。
2、及时采取措施
股东未按照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一旦出现,对如期出资的股东便存在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为避免该风险,如期出资的股东或公司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包括:督促未出资的股东按照出资并监督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及时书面催告出资并保留催告证据;向法院提起请求股东如期出资的诉讼,或以股东会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