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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在证券市场的助力下得到了繁荣的发展,但是在资本市场中,我国中小投资者长期以来的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制约着他们的某些权利的行使。其中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严重阻碍了中小投资者的发展。虽然我国出台了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证券法》,但是目前在实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修改,以此来保障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发展受到法律的保护。
關键词:证券法;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
引言:
长期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证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市场发展状态就越健康,同时市场的效率也与相关政府部门对该地区中小投资者的健全体制有关。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一直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如何使用法律保障他们在证券市场中的利益,是相关立法者和政府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在投资市场中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的现状
1、中小投资者人员组成复杂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人员组成包括个体经营者、公司职员、工厂、工人等,普通工薪族是其中的主要群体,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一些退休人员以及职业自由者等。这些投资者多数是希望利用小部分资金得到回报,但是对于这些中小投资者来说,这部分钱也对他们十分重要,一旦操作失误就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这部分投资者还存在金融知识欠缺的情况,没有分析金融市场发展的能力,仅仅依靠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来进行投资,大多抱着投机心理,没有通过理性的分析,无法预计到投资风险;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大多选择短线交易为主,换手率非常高,这就导致他们对相关投资的项目不会长期关注,只会关注投资期间的业绩变化,这样的做法与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不相符的;另外一些中小投资者在受到权益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甚至不愿意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表现
2.1 知情权受损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证券投资公司在做信息披露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没有充分披露相关的信息,中小投资者无法及时掌握信息的准确真实性。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就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知情权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缺失而无法对投资做出准确的判断,导致投资失败受到利益损伤。
2.2 无法实施监督权
中小股东无法监管公司经营,以各种理由阻碍公司公布账目和财报等信息披露的行为。忽视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只能被动接受公司管理层的决定。
2.3 参与权形同虚设
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由股东和高层来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在董事会介绍决定的事项,事项的表决权归股东所有。但是中小股东一般是无法参与董事会的,即使参与也没有决定权,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策略
1、投资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我国中小投资者大多数是普通人,一般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对投资市场了解也不够全面,因此就会出现盲目选择投资项目的情况,特别是对投资证券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比较单薄,这就使得一旦发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他们无法正确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他们在进行证券投资时第一步就是需要强化自己的权益意识。因为要投资什么项目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因此在投资之前应该根据证券市场的走向进行正确的分析,在做出投资动作之前要权衡各方的综合水平,防止自己遭受损失;如果自己的专业分析无法做到准确的判断,那么可以向专业的证券投资机构进行咨询,让专业人士帮助他们进行专业的评估,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这些专业人士是否存在私心,也要对投资机构进行评估。通过理性的判断将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相关政府机构在制定相关机制的时候,可以借鉴国外的权益机制,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保护协会,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评估,将中小投资者联合起来共同维护自身的权益。
2、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机制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内部利益,许多公司会有一些不合规范的操作,但是这些操作可能会伤害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时就需要上市公司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内部的协调工作。首先要限制大股东的一些决定性权利,公司法中表明大股东的表决权较多,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大股东在公司中的自身权益,但是另一方面来说可能就会牺牲中小股东的权利,侵害他们的利益,而中小股东本身在上市公司中处于劣势地位,相对来说话语权较低,维权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建立限制大股东部分权利的机制,来制衡大股东的权利,当他们在某些决定性事件上的意见发生冲突时,能够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投资者诉讼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规定,调解、诉讼和仲裁是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手段。但是这些手段就恰恰体现出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弱势的地位,诉讼方式在实际应用中较为普遍。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这个原因的存在,利用诉讼的方式维权已经向中小投资者倾斜,但是这样还不能完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诉讼周期长、过程复杂、效率较低等问题,还是会影响他们维权的进度。因此在进行诉讼时,比较便捷的方式就是受到权益侵害的投资者们共同提起诉讼,一方面帮助法院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一方面法院也可以将案件集合在一起进行处理,让诉讼变得更加高效;另外还可以由集团帮助投资者进行诉讼,这样可以节省投资者大量的人力物力,集团相比单个投资者来说影响力更大,这也可以促进诉讼请求的尽快处理。
三、结语:
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他们在交易活动中所占的大比重份额也对我国经济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如此庞大的投资群体,维护他们权益是十分重要的。虽然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但是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还是需要市场和投资者从自身情况出发,投资者需要加强投资意识,市场中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也需要加强自我管理,一起维护证券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敏.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06) : 92-93.
[2] 吴克平、邸丛枝、黎来芳.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股权融资——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 经验证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0).
[3] 高明华、蔡卫星、赵旋.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价及有效性分析.深圳 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
[4] 张国强.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从法律规制的角度[J].财经界(学术版) ,2013( 24) : 37-38.
關键词:证券法;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
引言:
长期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证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市场发展状态就越健康,同时市场的效率也与相关政府部门对该地区中小投资者的健全体制有关。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一直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如何使用法律保障他们在证券市场中的利益,是相关立法者和政府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在投资市场中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的现状
1、中小投资者人员组成复杂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人员组成包括个体经营者、公司职员、工厂、工人等,普通工薪族是其中的主要群体,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一些退休人员以及职业自由者等。这些投资者多数是希望利用小部分资金得到回报,但是对于这些中小投资者来说,这部分钱也对他们十分重要,一旦操作失误就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这部分投资者还存在金融知识欠缺的情况,没有分析金融市场发展的能力,仅仅依靠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来进行投资,大多抱着投机心理,没有通过理性的分析,无法预计到投资风险;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大多选择短线交易为主,换手率非常高,这就导致他们对相关投资的项目不会长期关注,只会关注投资期间的业绩变化,这样的做法与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不相符的;另外一些中小投资者在受到权益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甚至不愿意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表现
2.1 知情权受损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证券投资公司在做信息披露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没有充分披露相关的信息,中小投资者无法及时掌握信息的准确真实性。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就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知情权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缺失而无法对投资做出准确的判断,导致投资失败受到利益损伤。
2.2 无法实施监督权
中小股东无法监管公司经营,以各种理由阻碍公司公布账目和财报等信息披露的行为。忽视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只能被动接受公司管理层的决定。
2.3 参与权形同虚设
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由股东和高层来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在董事会介绍决定的事项,事项的表决权归股东所有。但是中小股东一般是无法参与董事会的,即使参与也没有决定权,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策略
1、投资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我国中小投资者大多数是普通人,一般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对投资市场了解也不够全面,因此就会出现盲目选择投资项目的情况,特别是对投资证券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比较单薄,这就使得一旦发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他们无法正确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他们在进行证券投资时第一步就是需要强化自己的权益意识。因为要投资什么项目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因此在投资之前应该根据证券市场的走向进行正确的分析,在做出投资动作之前要权衡各方的综合水平,防止自己遭受损失;如果自己的专业分析无法做到准确的判断,那么可以向专业的证券投资机构进行咨询,让专业人士帮助他们进行专业的评估,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这些专业人士是否存在私心,也要对投资机构进行评估。通过理性的判断将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相关政府机构在制定相关机制的时候,可以借鉴国外的权益机制,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保护协会,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评估,将中小投资者联合起来共同维护自身的权益。
2、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机制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内部利益,许多公司会有一些不合规范的操作,但是这些操作可能会伤害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时就需要上市公司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内部的协调工作。首先要限制大股东的一些决定性权利,公司法中表明大股东的表决权较多,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大股东在公司中的自身权益,但是另一方面来说可能就会牺牲中小股东的权利,侵害他们的利益,而中小股东本身在上市公司中处于劣势地位,相对来说话语权较低,维权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建立限制大股东部分权利的机制,来制衡大股东的权利,当他们在某些决定性事件上的意见发生冲突时,能够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投资者诉讼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规定,调解、诉讼和仲裁是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手段。但是这些手段就恰恰体现出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弱势的地位,诉讼方式在实际应用中较为普遍。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这个原因的存在,利用诉讼的方式维权已经向中小投资者倾斜,但是这样还不能完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诉讼周期长、过程复杂、效率较低等问题,还是会影响他们维权的进度。因此在进行诉讼时,比较便捷的方式就是受到权益侵害的投资者们共同提起诉讼,一方面帮助法院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一方面法院也可以将案件集合在一起进行处理,让诉讼变得更加高效;另外还可以由集团帮助投资者进行诉讼,这样可以节省投资者大量的人力物力,集团相比单个投资者来说影响力更大,这也可以促进诉讼请求的尽快处理。
三、结语:
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他们在交易活动中所占的大比重份额也对我国经济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如此庞大的投资群体,维护他们权益是十分重要的。虽然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但是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还是需要市场和投资者从自身情况出发,投资者需要加强投资意识,市场中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也需要加强自我管理,一起维护证券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敏.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06) : 92-93.
[2] 吴克平、邸丛枝、黎来芳.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股权融资——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 经验证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0).
[3] 高明华、蔡卫星、赵旋.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价及有效性分析.深圳 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
[4] 张国强.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从法律规制的角度[J].财经界(学术版) ,2013( 24) : 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