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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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作为国内外学者研究和争议的重点,在经济刑法中尤为常见。同时,在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犯罪数额在经济以及财产类犯罪中大量存在,具有复杂性和特定性。又因为数额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既可分割,也可融合,因此认定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意义非凡。因为数额犯中行为单数研究主要集中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数量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数额本身的认定,对此并无太大争议,因此本文主要基于较为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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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作为国内外学者研究和争议的重点,在经济刑法中尤为常见。同时,在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犯罪数额在经济以及财产类犯罪中大量存在,具有复杂性和特定性。又因为数额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既可分割,也可融合,因此认定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意义非凡。因为数额犯中行为单数研究主要集中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数量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数额本身的认定,对此并无太大争议,因此本文主要基于较为复杂的行为复数展开研究,不包括继续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状态下的单一的单数行为,也不包括较为简单的结合犯、集合犯状态下法律规定为一罪的复数行为。在数行为下研究数额犯,无论其行为构成同种数罪亦或是异种数罪,又必然会涉及罪数的认定问题,此种情形下,数额的认定更为复杂。在同种数罪中,由于一罪说或者并罚说、折中说等罪数理论的不同,导致犯罪金额、行为次数及行为对象计算方式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结果。犯罪金额、行为次数及行为对象等数额的绝对累计(数额累计,一罪处罚)会导致刑罚畸轻畸重、罪刑不相适应等问题;数额的分别计算又会导致部分行为难以入罪无法达到刑法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而在异种数罪中,犯罪数额随着犯罪发展可能会支解,亦有可能融合而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进而触犯不同罪名,亦或者数额以整体形式触犯不同罪名,均会形成数额犯的不同罪数形态。对于可能产生的各种形态,如何认定罪数,把损害数额割裂或分割评价是否可行,在罪数上如何处断,是目前实践中讨论并困扰已久的问题。理论界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夹结作用(包括牵连型夹结和想象竞合型夹结),日本学者主要持牵连型夹结理论,德国学者主要持想象竞合型夹结理论,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兼具德日刑法的特色,两种理论均存在可取之处,故对于罪数如何处断仍具有较大争议。因此,本文将以上述数额犯各种形态下罪数处断问题展开,第一章首先对数额犯进行准确认定,厘清数额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范围,便于对数额犯进行统一的认定;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出发,将数罪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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