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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后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是社会需求与经济学家努力共同造就的成果,以其特有的架构和强大的功能,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了一个通畅的衔接工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便是这种金融创新的制度化。本文主要围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展开对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分析,对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引入我国以后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和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些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从经济理论方面介绍并简要分析资产证券化特征、意义。这一部分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涵义谈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简单介绍,借助图表,分析其一般运作流程,由此分析资产证券化交易既是一个经济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过程。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的经济分析必然伴随着法律分析,法律分析的核心应该落脚于如何保证现金流的安全性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部分还简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风险隔离”机制,并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分类,本文就是专门针所介绍的第四种类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分析。 从第二部分起,开始对资产证券化展开法律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对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进行解说。从资产证券化得以产生的金融领域的制度变迁,分析它的法律本质——在债权逐步摆脱身份的色彩而实现独立财产化的过程中,具有流通性的证券与作为信用主要手段的物的担保较完美结合的产物,是诸多法律制度复合而成的“基因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是在经济动力与法律制度的互动和磨合中实现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导致了法律制度的调整和演变。因此本部分也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和法律之间的互动作用。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应该围绕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为他们是收益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但是,仅仅依靠民法无法实现保护的理想状态,证券化需要公共监管部门——国家作为强制力量的介入。而且证券化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银行机构改革联系在一起,它的出现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借用特殊方法影响或干预经济的意图,政府在证券化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国家对证券化进行适度干预。本部分引用美国的实践经验对国家干预理论,即资产证券化法建立的理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 任何法都应有其价值,即其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资产证券化法也应该体现其自身的价值目标。本部分仅就资产证券化法价值的两个主要方面一一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来讨论其价值目标。 第三部分具体到我国实践,分析我国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资产证券的法律归属不明确,证券化不能简单地归为银行业务或是证券业务,在其法律适用上产生一些模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和法制建设都还不完善,所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市场参与主体一一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可能达不到证券化理论要求;我国证券化运行的制度环境不完善,缺乏金融创新所需的外环境支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化的运行,这主要体现在分业经营体制的障碍、担保制度的不完善、税收待遇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证券化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分析我国资本市场,也达不到将证券化各环节有机结合的完善程度,我们需要积极营造有利于证券化运行的高度市场化环境。 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解决全新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新的立法,但在立法条件还没有成熟之前,可以考虑采用各种变通方式。第四部分即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各种障碍试图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展开思考。证券化是涉及众多金融部门的金融创新,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交叉领域,因此首先对资产证券的法律归属进行明确;鉴于证券化参与主体众多,所以针对我国实践对每一个参与主体进行了认真设计;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是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核心,只有对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很好的管理和运用,才能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利用信托制度可以实现对证券化资产的有效管理;除此之外,为规避分业经营的风险,分析混业经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我国证券化运行的法律环境;由于我国尚处于证券化试点阶段,证券化的开展急需政府的积极支持,主要是银行监管。我们期待着证券化的发展促进银行效率提高,进而带动社会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