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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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视角下研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宜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宏大的理论建构研究范式转向精细化的规范分析研究范式。
  研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可立足于党内法规的定位和性质,将党内法规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同国家法律并行并存的法规范。另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为一种以规范为对象的控制机制,应当符合当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在规范层面衔接和协调的特征和要求。具体而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以宪法为共同基础规范,体现出双向衔接和协调的规范样态。在此基础上,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体系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体系彼此独立,并不是所有备案审查内容均存在衔接之必要,需要明确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适用的主要情形。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体系中,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主要适用于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以及判断党内法规同法规规章的效力关系。在国家法律备案审查体系中,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主要适用于同党内法规产生衔接关系的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以及涉及党内法规可能违法违规的、国家机构无权审查的情形。根据适用情形的实践需要,可在制度和规范层面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具体包括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范围、主体、程序、同其他机制的衔接等方面。第一,要明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范围。可逐步将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进而纳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适用范围。还可利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分类型对党组织与国家机构联合制定的法规开展备案审查。第二,要健立备案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席会议的组织构成和议事内容,并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第三,要健全党内法规依申请审查程序,从适用情形、审查主体、提出申请的方式、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完善。第四,要强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同相关机制的衔接,具体表现为注重同宪法法律解释机制、党内法规解释和清理机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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