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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一种通过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制度。在专利授权后,一方面,为了避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法律设定了无效程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客观的局限性,法律应当给予专利权人对授权后专利修改的权利。这就涉及到如何平衡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利益的问题。专利获得授权即意味着有了相对稳定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必然会对其产生影响,而这正是授权后修改应当关注的核心。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授权后修改的性质和方式做出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对专利授权后修改的概念及其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出发,深入剖析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比分析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不足,并对专利授权后修改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完善现行的专利授权后修改体系,更好的实现专利法保护当事人利益,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为“知识产权强国”政策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引出全文主题,对专利授权后修改的概念作了简单的介绍,并阐述了构建专利授权后修改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从专利价值实现、责任承担以及专利质量保证的角度论证专利授权后修改的必要性;从成本控制、激励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角度衡量专利授权前修改与专利授权后修改,论述了专利授权后修改的优越性。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世界主流知识产权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后修改制度。如美国针对明显错误的更正程序、针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再颁程序、重新审查程序和授权后复审程序;欧盟的异议程序及《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日本的专利授权后订正审判程序及具体的操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较为成熟完善的授权后修改制度中可以找到制度构建的共性,即从授权后修改的价值及目的出发设置具体的修改程序,并从中得到我国在制度构建上参考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从我国现行的专利授权后修改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中依附于无效宣告程序存在的授权后修改的相关规定,并从立法目的和政策考量的角度探析了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法理基础,即:对利益的衡量,对合理信赖的保证以及法律的程序价值。另外对域外的制度做了对比分析,并阐释了我国目前专利授权后修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修改不得超范围的原则一直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有限的修改方式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专利权人的修改权形同虚设,对修改方式的严格管控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对修改原则和方式理解的不一致,复审委和法院则各自执行一套标准,导致实践中个案之间认定存在差异;以及在无效程序之外专利权人没有有效的进行专利文件修改的途径,有诸多局限,亟待完善。第四部分是全文论证的重点,本文不仅仅是站在现在的角度去审查现行专利授权后修改的不足,更是以发展的眼光考虑借鉴和完善的可行性。通过上文对我国和域外国家地区专利授权后修改制度的梳理,进一步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现阶段我国专利授权后修改存在的不足之处后,该部分提出了对我国授权后修改的改进建议:首先是法律规范的完善,特别是授权后修改的原则性指引,在《专利法》中均没有涉及,可以将该原则在《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予以体现;其次,通过对域外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的知识产权地区对授权后修改的规定都是在原则性的层面追求一个相对标准化的指引,而非像我国一样以进一步的修改方式来进行规范,因此,可以考虑强化对原则的解释适用,更加灵活的界定授权后修改的形式,而不是机械的对有限的修改方式的运用;最后,在原则的指导基础上考虑具体制度的构建,一方面是对在我国授权后修改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完善,由于专利权人的修改权利被牢牢限制,虽然新的审查指南中已经对修改方式有所放开,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议参照上面的意见,适当放开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文件修改方式;另一方面就是构建一套脱离于无效宣告程序独立存在的专利授权后修改制度:其一就是要增设独立的更正程序,使专利权人有机会对专利文件进行明确和澄清,另外就是可以考虑参考我国专利授权前复审制度建立授权后的专利复审,在给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维护专利利益的同时,有效的弥补现行无效宣告程序下修改审查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