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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伴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是当今中小微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方式。目前我国虽已积极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助股权众筹能合法合规运行,但是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立法空白。解决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构建我国独特的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是这个时代资本市场运行难以避免的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股权众筹法律定位、域外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困境以及如何构建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对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新的界定。对股权众筹法律属性的定位是本文的基础与核心所在,不同的法律定位会影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选择,对于其制度构建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运作中,对于这个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实践中监管部门倾向于认定股权众筹为公募发行,因此要依照公募的相关性质对其进行规制。而学术界则是分为了两种观点:公募股权众筹说和公私并存股权众筹说,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要具体依据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确定其是私募发行还是公募发行。股权众筹公私边界逻辑上的混乱导致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构建举步维艰,必须厘清两者的关系,给股权众筹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综合将公募与私募的本质区别与性质进行对比,笔者认为股权众筹仍然属于私募的范畴,因为传统的人数二分法已经无法满足当今公私判断的界限,即使股权众筹突破了发行人数的限制,但其面向的投资者仍然为合格投资者;从信息披露的方式上看,股权众筹并非由监管部门统一发布信息,而是通过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这些都属于私募的本质特征。本文第二部分梳理了域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以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这四个最具有典型性代表的国家为例,介绍了它们在众筹平台的监管、投资者资质要求、发行人规制以及投资者监管等方面的不同规定。通过梳理欧美等股权众筹较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保护经验,可以总结出,对众筹平台的把关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第一步,只有严格审核平台的准入资质,才能有效减少投资诈骗的发生;对发行人的审核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第二步,这种审核需要法律和众筹平台双重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就是要对投资者自身的资质作出限制规定,除了法律要明确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还需众筹平台对相关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最后则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对众筹整个环节进行监管,作为最后一道保护投资者的屏障。域外的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能为我国相关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启示。本文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分别从投资者保护的现实困境和法律制度缺漏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一些股权众筹的经典案例,得出我国目前股权众筹投资活动中存在着诈骗频繁、信息不对称、收益难以保障、维权途径缺乏的现实问题。再透过现实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继而得出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对股权众筹平台审核不严、发起人与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完善、对合格投资者要求不明等问题,亟需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文第四部分阐述了笔者对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的思考。笔者在文章第四部分依据前文所分析的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结合对股权众筹法律属性的定位,提出了对未来立法的一些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所有助益。具体而言,保护投资的利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建立平台审查系统,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纽带,其地位之重要不明而喻。为了减少欺诈与投资风险,必须统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审批标准,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严格监管;二是要设计信息披露制度,发起人与股权众筹平台都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发起人来说,主要是要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及时将项目进展告知投资者。对于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则要对发起人进行审核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三是要对合格投资者进行认定,除了要制定符合我国经济水平的净资产准入门槛和准入程序之外,更需要设置投资者分级投资额度,依不同的经济水平分别对单个项目投资额和年度累计投资额作出限制,以防盲目投资;四是要完善相应的退出方式作为投资保障,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的平台和专业的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并购、回购;五是要明确监管部门,将股权众筹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由指定监管部门作为投资者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