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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农村集体)与农民关系问题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界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从集体财产权利制度安排及变迁着手,通过对一个城市化进程中村庄历史的解读,来探讨建国后五十年来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 本文由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导论。 第二部分从集体财产权利形成的角度论述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本部分先从国家政权建设开始,说明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共党人领导的在农村进行的旨在建设及巩固国家政权的社会革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名义下,国家构造了体现国家意志的集体及集体产权(集体所有制),集体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开始形成。最后是对这两场社会革命中国家、集体与农民及农民内部相互关系的分析。 第三部分是第二部分的继续。本部分立足于强制性社会变迁这一模式,对国家权力直接介入乡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分析,认为国家不仅扮演了权利分配者的角色,还直接主导了集体财产权利的变迁,并由此将集体和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再向前推进一步。在此权力格局下,集体就成为实践国家意志的一个社会组织。最后一节从国家的高度阐明,国家主导集体财产权利制度的经济、政治和杜会绩效都是极其巨大的。 . 第四部分着眼于经济效益,认为人民公社制时期设定的财产制度是低效率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财产安排肯定要被新的财产制度所代普,而且,这一制度变迁的潜在出发点必定是通过权利结构的改变,以真正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获得生产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为其逻辑起点。建立在包产到户及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兴起,标志着国家主导集体财产权利制度的终结和农民的财产权利的实现。随着农民承包经警权的确定,参与和影响农业生产收益分配的各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由此出现农村发展的新局面。最后是对这一时期财产权利制度安排的绩效分析,旨在说明,这一时期的财产制度安排对国家、集体和农民而且言,都是一种效用增长的结果。 第五部分是对乡村再集体化进程中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的探讨。从个案村的历史来看,乡村社会城市化存在着集体化的路径依赖,因而就是乡村社会的再集体化。其外在表现为乡村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现代经济与法律意义上的集体性财产权利。它标志着,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但这并不说明,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了。现实的情况是,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制度性分权与独立化的迹象越来越明显,基层社会越来越趋向于一种国家法律授权下的自治,并通过自觉地体制调整和自主性扩张渐渐地走上了集体性霸权的局面。农民(村民)由于乡村社会的再集体化被再次组织进集体性的组织之中,其对集体的依赖性再次被加强了。⑧博士学位论文DOCTOR人工DISSERTAT10N 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本文认为,集体财产权利的形成及演变过程也就是当代中国社会中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演变的过程。集体财产权利形成时期,为了获得农民的财产权利及构造集体财产权利,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农民则处于从属的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国家直接主导了集体财产权利,集体也成为国家的依附者.20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在财产权利规定上放权,在凸现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将集体财产权利也从国家主导下解放了出来。因而这一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成为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的核心。现代经济和法律意义上的集体产权形成后,国家与集体的关系就稳定了下来,而集体与集体中农民个体的关系开始紧张起来。 在集体财产权利的形成及变迁中,国家的作用始终是第一位的。集体财产权利形成过程中,国宪弃任了权力与权利分配者的角色,构造集体及集体财产权利。国家主导集体财产权利时期,国家在经济形态上是最大的财产所有者,在政治形态上是全能的统管者。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国家放权并在充任土地财产最终所有权人的同时,还扮演了契约者的角色。在乡村社会再集体化的过程中,国家仅以一个契约者的身份出现。国家角色这一根本性转变意味着,农村集体与国家的关系将进入一个稳定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