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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的目的是探索据实性成分在语用效果上对中国律师辩护(代理)词的说服力有何作用。首先,通过描述性的方法,本文得出了在辩护(代理)词中使用据实性成分的比例和形式,然后,在顺应论和据实性理论的基础上,该论文对辩护(代理)词中使用据实性成分的动机以及它们的作用过程进行了阐述。分析的结果如下:第一,据实性成分在辩护(代理)词中十分普遍,在二十六篇作为语料的辩护(代理)词中,每篇当中至少有47.2%的命题含有据实性成分,有的甚至高达76.8%。而且,在语料中找到的据实性成分,其形式多样,遍布五种句法结构,即词素、词、短语、小句和句子,因此可以看出中国语言中的据实性成分仍未被语法化。第二,辩护(代理)词中之所以普遍使用据实性成分,是撰写该法律文书所处的交际背景中的物理、社会和心理这三方面因素决定的。第三,使用据实性成分可以突出辩护(代理)词所传达的信息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一方面,它们可以增强信息的可靠性,从而起到支持一方观点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们也可以削弱信息的可靠性,从而达到批驳对方观点的目的。因此,该论文得出的结论是,从语用效果上看据实性成分对表达律师的观点和态度有积极作用,它们在撰写辩护(代理)词时经常被使用,所以,若想增强辩护(代理)词的说服力就应该恰当地利用据实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