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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在这之后,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不但与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中出现的缺陷产品质量问题相适应,而且与我国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世界经济角色相适应。可以说,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战略问题。国家长期以来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都很重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以质取胜要实现结构和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在2007年的质量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强调了要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可以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是呼之欲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产品召回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以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存在的立法、程序、相关配套设施缺失或不健全的现状,杜绝“三鹿奶粉”、“丰田召回门”、“染色馒头”、“瘦肉精”等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以更好地鼓励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更加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全面介绍缺陷产品的基本理论,包括概念、范围、功能等。通过对相关理论的介绍,廓清缺陷产品的外延。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比如欠缺独立的立法、产品保险制度不完善等。从第三部分比较法的角度,对当前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了美国和德国在该制度上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对两大法系的产品召回的总体走向进行归纳,指出其中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指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重构我国产品责任体系、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我国产品保险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