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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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冲突亦呈现出高发态势。警察的执法任务也随之日益繁重,袭警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多有发生,这一方面固然有部分警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由此引起警民冲突的原因,另一方面亦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此缺乏详实周密的规定。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呼声,正式增设了袭警罪,实现了对警察执法权和人身权的双重保护。但是,新设立的袭警罪对原先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变动,再加上缺乏配套详细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在妨害公务罪时代的所遗留的袭警行为的司法适用难题,到今天仍然没能够得到解决。而在袭警罪出台之后,基于当前的社会舆论和公安部的表态,法院在认定袭警罪时完全处于高压态势,将大大小小的暴力袭警行为几乎一律入罪。这种做法看似大快人心,但实则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暴力袭警行为类型同国外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其多表现为撕咬、拉扯、手抓、推搡等轻微暴力行为,如果认定这些连轻微伤害都无法造成的行为都属于本罪意义上的暴力的话,那么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如何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赢,无疑成了当前袭警罪司法适用的最大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我们必须对暴力袭击做出明确的界定,一是应将不会造成警察人身损害的无形力排除在本罪的暴力范围之外;二是要将本罪中的暴力界定为直接暴力和能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暴力;三是要明确本罪的暴力程度,以能够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作为出发点,将能够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或者虽没有造成轻微伤,但是手段极其恶劣、暴力因素较高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暴力行为”。同时,袭击行为本身应带有突然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故而不能将被动抗拒阻碍执法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袭击行为。但也并不能以期待可能性为由,将反抗抓捕的暴力行为排除在本罪的规制范围之外。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袭警罪中应受保护对象的范围也有很大的争议,具体表现为:一是如何认定公安队伍里辅警和武装警察的法律地位,二是警察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应如何界定。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一方面应当认定暴力袭击辅警和人民武装警察,原则上不适用于袭警罪,另一方面也应从执法一体化的角度考虑,将暴力袭击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或暴力袭击实际从事了警务活动的武警的情形,纳入到袭警罪的规制范围之中。对于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言,要以合法性、连续性、关联性为判断标准,即只要是人民警察所实施的合法的且与公务活动有紧密关联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对警察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要从客观角度出发,以裁判时标准说为标准,追求结果正义。此外,在袭警罪的司法适用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存在,如警察执法不当或存在执法暴力、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等情形。特别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对于普通群众而言,人民警察常处于优势地位,其执法不当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对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程序不当、暴力执法所引发的与群众之间的对立冲突问题,我们应当审慎看待,对于警察暴力执法超过合理情形和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要肯定行为人的正当防卫权,而对于警察执法中的程序瑕疵,则亦要表示支持,以免打击警察的执法积极性。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认定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之后,也要将欠缺犯罪故意和期待可能性的情况排除在袭警罪的规制范围之外。例如,在警察执法缺乏实体依据的情况下,相对人出于对蒙冤受屈的担忧而实施的袭击行为,更多的应认为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适用于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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