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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在整个风险投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由于风险投资是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结合,并且其高收益只有通过一定的退出渠道才能真正实现。为了实现投资者的这个目的,就要求市场上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能够顺利地把资金撤出,从而完成投资收益过程。风险投资的成功也必须依赖于良好的退出机制。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中,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发行新股)是首选的退出方式,也是最佳的退出渠道。风险企业通过IPO退出,不仅使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得以退出,获得较其他方式更高的回报,而且风险企业也获得了再融资的机会,同时还可以保持创业企业的独立性和管理层的稳定性,对于增强创业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提高创业企业的知名度以及分散投资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外对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的研究大多基于各种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研究,如Pierre Giot应用排除分析法对风险企业的IPO、转让和清算进行研究,Cumming和Macintosh研究了在风险企业的IPO、出售、二次收购、回购、和清算情况下,风险投资家选择完全退出和部分退出的问题,并指出这五种退出方式的决定因素。国内的研究则侧重于信息不对称下IPO退出方式和收购退出方式的比较,以及基于控制权转移的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IPO退出激励机制等研究。纵观国内外研究,多数在微观方面研究很深,并建立了一系列的退出收益分析模型,而对建立IPO退出渠道的制度和机制等宏观方面缺乏研究。在我国现阶段尚没有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下,具体探讨风险投资IPO退出方式的某一方面为时尚早,尤其是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陷入困境的状况下,迫切需要对IPO退出方式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研究,找出有关的制度障碍和法律障碍,建立适合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IPO渠道。本文首先介绍了风险投资IPO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阐述了IPO退出方式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后从定价机制的科学性,上市的时机,信息披露和上市成本等方面分析了影响风险投资IPO的主要因素,接着介绍了美中两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的IPO方式,借鉴美国NASDAQ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通过中美两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IPO比较,发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很不完善,主板市场限制过严,上市条件过高,二板市场缺位,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致使风险投资很少采用IPO方式退出。并通过中小企业板首日公开上市股价溢价实证分析,发现首日发行抑价现象严重,投资风险较高。另外,信息披露滞后,监管乏力,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够,IPO发行机制很不完善,对有限售期限制的风险投资的退出非常不利。文章还分析了风险投资IPO方式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的条件,对中国的中小企业板进行探讨,提出尽快建立创业板,建立健全创业板的有关制度,提出实行保荐人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尽快推出股指期货,建立股市的做空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