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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高度发展时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非常严重。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是一项大而长期的工程,仅凭法律一已之力无法完成,但法律在其中又有着法律调整、政策引导的意义,其作用不可或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民法中称之为“环境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则多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环境侵权行为,学理上称之为“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在数人环境侵权相关制度中,以数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最为复杂,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对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研究较少,因而相应的理论成果较少;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对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目前仅有《侵权责任法》第67条进行了探索性的一般规定。因此,不论是从理论发展还是从实践需要的角度,研究我国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分担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一般理论。首先,界定了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并结合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有属性,探讨了其民法意义上和环境法意义上的法律特征。其次,结合国内数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最新理论确定了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理论框架,并以“风险责任”和“最终责任”的区分作为其理论依据。再次,重点介绍了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及两者的区别。最后,介绍了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标准的相关学说,并指出了确定最终责任份额的意义。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其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重点介绍了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则重点介绍了美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数人环境侵权中的相关司法判例和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立法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解读和评析上,包括学界对第67条的解读,以及笔者对第67条的解读和立法理由的评析。从而指出我国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则是提出完善我国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具体建议。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应从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完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标准、探索数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机制三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