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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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囯《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作为最新的“好人法”条款,分别规定了见义勇为人的损害请求权以及见义勇为者的免责事由。上述条款的规定弘扬了社会正义,维护了见义勇为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上“见义不为、见义难为”的冷漠现象,但是这些规定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明确、界限模糊、实践中难以操作等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见义勇为民事责任存在问题的研究,尽可能借助司法解释等多种手段来弥补法律规制的不足,以期更好的实现立法之目的,从而加快构建诚实互助、团结友善的和谐社会。本文除绪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见义勇为概念进行界定,首先从民法学的角度论述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剖析见义勇为构成要件;其次通过对比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异同,得出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都属于事实行为,都是为了“他人”的权益而做出一定的行为,都不存在相关义务,且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最后分析见义勇为中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民事责任包括:见义勇为人与侵权人、受益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第二部分阐述分析见义勇为民事责任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承担和见义勇为人救助免责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完善见义勇为民事责任规制的建议。针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提出以下完善建议:明确受益人的认定、后置受益人补偿责任、确定受益人补偿范围以及规定补偿后向侵权人的追偿权等。对于见义勇为人因救助不当造成受助人损害免责问题的完善建议:明确见义勇为人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一般过失,并且当见义勇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受助人原有损害的扩大或者新增损害时,对于受助人的该部分损害,见义勇为人应当予以补偿,当见义勇为人补偿能力不足时,由见义勇为社会责任基金对受助人予以补偿;其次,要尊重受助人拒绝救助的意愿;最后,对见义勇为人的救助措施援引比例原则予以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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