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于2000年被理论界正式引入中国大陆行政法体系,经过14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大陆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要素。在其生成过程中,学理与实践构成了其生成的两条脉络。2005年以前,作为构建这一体系的主要动力,学理脉络通过比较法引入,建构了基本的话语结构。而2005年前后,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实践脉络,通过立法与司法审判,建立了与学理脉络不同的,以“保障政府公信力”为基点的多样性信赖利益保护框架,成为后一时期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生成的决定要素。结合学理与实践,展望未来,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立足于国情,以保障政府公信力为基点,建构以案件类型为基础的综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中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体而言:第一部分通过简单梳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中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具体样态,发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开始了其中国化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并未完成的简单结论,并提出借助探索其生成历史的方式进行追本溯源,还原其生成过程中的诸多要素,从而对其现状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对于2000年前后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得出2000年可以被视为中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生成的基点,以何海波教授为代表的研究者们通过三篇文章,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中国化构建了一个较高层次的起点,而这一阶段,该原则尚未被应用于实践。第三部分,阐述原点时期至2005年“益民公司案”这一阶段该原则的中国化发展径路,主要通过三方面进行论述:一,对理论层面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信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原则进行解析;二,对这一阶段的代表性立法,如《行政许可法》进行分析;三,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益民公司案”和“洋浦大源公司案”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该原则在这一阶段主要基于理论建构,立法与司法实践助力相对较少,但是这些不多的实践已开始反映出其与理论模型的不同。第四部分,分析从“益民公司案”至2012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吴小琴案”等“五案”这一阶段中的历史演进。通过理论比较与地方案例的分析,得出这一阶段的基本样态:理论框架稳定,但是关于适用范围,历史源流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争议,合法预期开始代替诚信原则成为主要的相关原则。而以地方司法实践为代表的法院系统开始对这一原则进行自主创新,具体表现为:不断拓展其适用领域,尤以知识产权领域为最;出现五种主要的适用径路;一些共识逐渐形成:如过错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节点意义的“五案”,虽然具体适用径路也有所不同,但是其与理论模型的差别已经显而易见:强调信赖基础作用下的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一径路的基础便是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强调。这一阶段,司法实践已经逐步取代理论界,成为这一原则中国化主要动力。第五部分,基于前述部分,对于该原则中国化生成历史进行相应反省,得出部分理论共识逐步形成但整体仍缺乏本土化关怀;司法实践积极填补空白,但是却有“徙木立信”一般的泛化忧虑的基本结论。在此反省基础上,提出立足于中国国情进行建设,以政府公信力保障为基点,建立普遍化与特殊化相结合的多元化适用模式的具体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