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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司法裁判,主动、及时并完全地履行司法裁判的内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会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是司法裁判既判力的要求,应当讲求效率优先,强制执行程序不仅能够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需求。
执行权可以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强制执行就是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活动。司法强制执行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最终环节,它是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对义务人进行执行,从而实现权利人诉讼目的的程序。随着强制执行的功能不断强大,司法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能属性愈发突出,应当与审判权和执行裁判权分离开来。
目前我国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的规范渊源主要被各部门诉讼法所吸收,近年来随着攻克执行难专项任务的展开,司法机关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推动执行措施的顺利实施,各政府部门和国民行业也为积极配合强制执行的开展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文件。从以上规范渊源中,可以对我国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程序作出梳理与总结。目前广泛使用的网络查控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及限制消费制度是我国创设的极具特色的强制执行措施,它们非常有效地对义务人产生了威慑,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同时促进了诚信社会的建设。但是,由于仍处于探索和改革阶段,且没有效力更高的法律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各地操作标准不一,人民法院的裁量权较大,强制执行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分析并加以完善。
从域外经验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虽有不同,但单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更多的国家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彻底分离,赋予执行实施权更大的自主空间和行政权能。强制执行制度与各个国家地区的文化伦理观念联系紧密,在学习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仍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计一套符合我国法治和社会发展的有效制度。
最后,我国的司法裁判强制执行制度还有待完善。在执行权的配置上,应当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将执行局作为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从人民法院中剥离出来,明确权责,相互配合。强制执行单行立法应当不仅限于民事领域,而应当将所有类型案件的强制执行纳入调整范围,且在调整对象上应当详细规定,避免波及范围过大。司法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同样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联动协调,共同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强制执行的同时树立社会诚信意识。司法强制执行制度还应当与其他制度顺利衔接,在刑事领域,应当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相衔接;在执行机关发生执行错误时,应当过渡到国家赔偿制度。
执行权可以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强制执行就是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活动。司法强制执行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最终环节,它是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对义务人进行执行,从而实现权利人诉讼目的的程序。随着强制执行的功能不断强大,司法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能属性愈发突出,应当与审判权和执行裁判权分离开来。
目前我国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的规范渊源主要被各部门诉讼法所吸收,近年来随着攻克执行难专项任务的展开,司法机关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推动执行措施的顺利实施,各政府部门和国民行业也为积极配合强制执行的开展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文件。从以上规范渊源中,可以对我国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程序作出梳理与总结。目前广泛使用的网络查控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及限制消费制度是我国创设的极具特色的强制执行措施,它们非常有效地对义务人产生了威慑,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同时促进了诚信社会的建设。但是,由于仍处于探索和改革阶段,且没有效力更高的法律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各地操作标准不一,人民法院的裁量权较大,强制执行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分析并加以完善。
从域外经验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虽有不同,但单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更多的国家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彻底分离,赋予执行实施权更大的自主空间和行政权能。强制执行制度与各个国家地区的文化伦理观念联系紧密,在学习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仍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计一套符合我国法治和社会发展的有效制度。
最后,我国的司法裁判强制执行制度还有待完善。在执行权的配置上,应当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将执行局作为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从人民法院中剥离出来,明确权责,相互配合。强制执行单行立法应当不仅限于民事领域,而应当将所有类型案件的强制执行纳入调整范围,且在调整对象上应当详细规定,避免波及范围过大。司法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同样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联动协调,共同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强制执行的同时树立社会诚信意识。司法强制执行制度还应当与其他制度顺利衔接,在刑事领域,应当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相衔接;在执行机关发生执行错误时,应当过渡到国家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