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中过错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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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中过错行为依据其侵犯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针对人身权益的过错和财产权益的过错,而在针对人身权益的过错中依据过错行为程度的又可区分为一般过错及重大过错。不同的过错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以及不同的后果,重大过错的后果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过错的后果是对无过错方多分一部分财产,一般过错行为此前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此次立法重新规定了该原则,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非专为一般过错行为予以规定,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是否还需考虑重大过错,本文认为既然重大过错已经由离婚损害赔偿予以救济,财产分割就无需考虑重大过错。在过错方同时存在经济过错与针对人身权益的过错时,基于二者侵犯的侧重点不同,二者应当分别评价,而在同一案件中过错方既存在重大过错又存在一般过错的,一般情形下应由重大过错吸收一般过错,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但从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结合当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一般情形下多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可使离婚损害赔偿发挥象征性作用,在财产分割时多分一定的份额给无过错方,从而在实际上实现对无过错方损害填补以及慰抚的效果。此外无过错方基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获得救济后,可否申请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本文认为,离婚经济补偿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承认另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无过错方虽然基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获得了救济,但如果其同时符合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也可申请离婚经济补偿,过错方也是如此,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其虽存在过错,但不可否认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同理无过错方如若在获得基于过错行为的救济后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申请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因此过错方如若符合生活困难的标准也可申请离婚经济帮助。最后离婚法上的过错行可否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目前理论上研究主要集中于婚内侵权制度的建立,从司法判例上来看,司法实践中确存在婚内侵权案件的判决,也存在着双方离婚后,对于某些过错行为,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判例。本文认为对于婚内侵占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可以支持被侵占财产的一方提起侵权之诉,但对于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则需分情况,对于基于故意或重大过错侵犯另一方生命权或健康权的行为可以支持提起婚内侵权之诉,但对于侵犯身份法益最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这种行为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本文都不赞成提起一般侵权之诉,对于此问题,其一此前的司法解释已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二如若准许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会导致道德义务交由法律调整的问题。那么对于司法实践上出现的在婚内以家庭暴力的形式侵犯另一方生命权与健康的行为在离婚后又被侵权法评价的案例又如何解释呢?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的如此做法并未导致过错行为的重复评价,依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但在离婚判决时,很多判决忽视了物质损害的部分,仅判决了精神抚慰金,因此这种情况从全面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的角度来看,未造成重复评价的后果,但如若离婚损害赔偿时已经考虑物质损害,则不可再以侵害生命权与健康权为由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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