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涉农短视频的消费景观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lutus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下这样一个图像至上的视觉社会,新媒介生态逐渐冲击着乡村文化,乡村传播也不再局限于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形式,反而是以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即通过网络短视频的方式走入大众的视域当中。移动短视频平台——“快手”基于庞大大的社群粉丝基数成为了当下图像时代的佼佼者。“快手”短视频深耕于乡村社会及农村市场当中,比比皆是的都是生产日常生活、个人技能以及乡村风貌的短视频内容。至此,涉农短视频也借助“快手”这一短视频平台,成为网络短视频当中的现象级代表,但是在当今消费主义至上的消费社会之中,涉农短视频的传播内容也已经开始呈现出商品化、消费化的特点。在消费主义和媒介的传播下,涉农短视频开始建构一种消费景观,一种媒介奇观。居伊·德波的景观理论提到过,给“商品”附加于诱人的“景观”,对各色“景观”赋予符号意义,对受众形成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和审美诱惑,以迷人惑众的外观形象激发起消费者无穷无尽的购买欲。在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下,众多商品的被赋予了种种符号意义,以往城市的众多商品是被赋予了身份、象征、时尚、价值肯定等种种光环,而如今乡村景观哪怕被赋予的是正好相反的原始、贫乏、落后、过时等符号元素,在媒体传播下,也开始呈现出“消费景观”的特质。研究发现,大众媒介与消费主义的相生相融,成为了涉农短视频消费景观“孕育”的“温床”,观众通过观看和体验涉农短视频,跟随短视频的内容和叙事变化逐步地将自己的情感一一投入,从而从乡村传播的消费景观中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这里的本质内涵是涉农短视频消费景观的构建是为了抓住城市压力束缚下的大众想要“逃离”城市的一种心理特征,一种对现实生活的逃避,大众在乡村传播的消费中实现了对自我心理和精神上的调节,获得了一种愉悦感和安全感,大众也受控于景观意识形态,从而驱使大众对景观的进一步消费和占领,“操纵”景观的“资本家”因此获取到了景观的生产资本,形成一种生产——满足——消费——再生产的消费循环模式。在经济和文化领域上,这一模式当然促进了乡村振兴,乡村传播的新方式创新了经济生产和文化范围,然而在意识形态上,乡村传播塑造的一种消费景观,是基于社会和媒介的控制之下的一种全新的媒介幻想,驱使大众在同样的消费主义境域下去进行娱乐和消费,从城市到乡村,同样“受制”一种“景观拜物教”。
其他文献
本文以“敦煌壁画元素”为研究素材,将其与小学美术课程相融合,通过各种教学方式让学生认识敦煌文化,在教学设计与实践中注重贴近生活,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去了解和接受我国优秀的传统艺术文化,拓宽对美术与历史的认知水平,提高审美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小学美术课程的设计与分析,结合当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根据小学低、中、高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征与动手能力进行了将敦煌
从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到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国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纠纷化解等公共领域发挥作用。我国公证机构法律地位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建设法治社会,公证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机构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发生
由于法治素养已成为学生核心素养之一,是当代小学生的基本生存能力,随着教学改革的持续推进和不断深化,法治教育已经融入了国民教育体系,融入了国民教育的全过程,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因此对小学生法治素养的测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目前还鲜有成熟的测评工具。本研究借鉴国内外法治素养测评的经验和启示,结合课程目标和教材内容,初步编制出测评工具。并通过专家评审和试测分析两种方式完善测评工具。首先,本研究界定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宅基地资格权。由于“农户资格权”并非现行法上的权利概念,而文件既未对“三权分置”之权利构造作出具体阐释,与资格权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也没有列明,因此造成实践中出现了资格权落实困难、受侵害无从救济等问题。任何权利一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就无从称之为权利,资格权制度构建对于进一步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积极意义。本
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媒介不断发展、并利用媒介创造文化的历史。信息交流从现实空间到虚拟空间,从私有化到信息共享,都源于媒介技术发展。现在的媒介社会已经进入到第三媒介时代,信息分享成为传播常态,人与媒介的紧密结合是这一时代的典型特征。这样的传播状态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暴露在公共空间的危险。用户似乎生活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场所。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景观社会,而是一个被窥视的社会。媒介技术发展背后隐藏的是一个信息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行贿罪、受贿罪,而且还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是成立行贿、受贿共犯往往难以区分,这些区分难问题给司法实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本文通过对王某行贿一案,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本案涉及到的行贿罪共犯认定、受贿罪共犯认定以及行贿罪、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分加以分析,进而对帮助他人违法提取公积金并收取“点子”费的行为进行定性研究。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在信息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网络预约出租车(下文简称“网约车”)行业借助互联网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网约车行业为大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新事物的产生必然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网约车在交通事故责任分配领域问题凸显。一方面,据地方有关部门统计,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出租车及私家车更高;另一方面,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该由哪些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如何分配,无论在理论或司法实践层
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大学教学的改革,大学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在于提高大学课堂教学质量,大学课堂始终是大学教学改革主阵地,必须重视大学课堂的变革。从文化的视角来说,大学课堂变革的过程也是课堂文化的重塑过程。高等教育阶段的大学课堂是教师与学生平等交往互动的场所,是批判性思维与创新意识碰撞与交融的场所,是倡导学术自由与探究的场所。在这一场域中形成的大学课堂文化是课堂改革的核心,它在无形中规定着
学位
互联网应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用户数据呈现爆炸式的增长。但由于理论的保守,立法的落后,导致了对数据产业规制的空白,给数据乱象的产生创造了空间。网络数据作为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石油”,如果不将其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之中,将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想要更好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首先必须对数据的权利界定以及权利内容予以明确。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对网络数据应定性为限定所有权,希望通过对数据限定所有权内容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