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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调整为高质量发展阶段,为此,我国国家战略和经济结构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各类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特别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都在公司治理上进行着有益探索。目前,科技创新型企业作为新经济的典型代表,正在逐步成为新时代中国经济新的增长力,并且随着全球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越来越成为各类市场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由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初始创设者在投资构成方面的特殊性,此类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治理问题引起了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国公司立法改革的重点。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3月1日,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正式生效实施,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被允许在科创板直接上市。2020年1月20日,“优刻得公司”作为科创板首家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企业,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崭新的一页。然而,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制度和适用规则,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存在制度上的缺失,需要尽快建构和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科创板与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理论,深入研究我国科创板适用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实践和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借鉴域外双重股权结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关于科创板与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概述。首先介绍了科创板与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以及科创板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依据,如公司自治理论、股东实质平等理论以及股东“差异化”理论;其次分析了科创板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现实意义,如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满足异质化股东多元化投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科创板适用双重股权结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现状,并以“优刻得公司上市”为例,分析了双重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践及影响;其次总结分析了科创板适用双重股权结存在的现实问题,如多倍表决权终止的规定不足、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瑕疵、监督事项中具体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外部救济方式的欠缺等。
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实践与经验借鉴。主要从美国、加拿大、日本三个国家的立法出发,分析域外代表性国家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实践,并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在域外立法实践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为我国立法更好的发展双重股权结构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科创板适用双重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进一步具体多倍表决权终止的情形,如对转让股权中“他人”的限缩解释、放宽对表决权委托的限制以及增加多倍表决权终止事项的规定;第二,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如强化关联信息的披露方式、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要素等;第三,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标准以及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最后,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即通过提高审查机关的审查标准,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关于科创板与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概述。首先介绍了科创板与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以及科创板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依据,如公司自治理论、股东实质平等理论以及股东“差异化”理论;其次分析了科创板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现实意义,如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满足异质化股东多元化投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科创板适用双重股权结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现状,并以“优刻得公司上市”为例,分析了双重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践及影响;其次总结分析了科创板适用双重股权结存在的现实问题,如多倍表决权终止的规定不足、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瑕疵、监督事项中具体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外部救济方式的欠缺等。
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实践与经验借鉴。主要从美国、加拿大、日本三个国家的立法出发,分析域外代表性国家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实践,并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在域外立法实践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为我国立法更好的发展双重股权结构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科创板适用双重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进一步具体多倍表决权终止的情形,如对转让股权中“他人”的限缩解释、放宽对表决权委托的限制以及增加多倍表决权终止事项的规定;第二,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如强化关联信息的披露方式、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要素等;第三,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标准以及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最后,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即通过提高审查机关的审查标准,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