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权威和至高无上性不仅在美国是无庸质疑的,在整个世界上也是如此。在美国,各种各样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或早或晚都会转变成法律问题,而且,对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说“不”的案件不得再上诉,除非在宪法和政治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国会有权力和能力以事后立法推翻它的判决,或者与各州联合制定宪法修正案——但这些做法困难重重而且结果难以预料。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哪里来的这么大的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把这简单地归因于它的司法审查权。但在考察了联邦最高法院发展的历史后,笔者认为:联邦最高法院能成为今天这样一个拥有巨大权力和权威的机构,主要不在于它的司法审查权,而在于它所拥有的案件受理决定权。为此,本文考察了案件受理决定权诞生、确立、扩张的历史,并在借鉴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案件受理决定权作了一些初步分析。本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五章组成。导言部分简要叙述了选择案件受理决定权作为研究对象的理由以及案件受理决定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正文第一章主要叙述了案件受理决定权的诞生的历史背景。美国建国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仅仅是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受有关上诉规则的制约,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联邦最高法院的积案问题日益严重,当时有多种改革方案拟解决这一问题,最终,参议员埃文兹的提案得以在国会两院通过,这就是后来的《1891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该法创设了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分担了一部分原来由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它还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小部分案件的受理决定权。这样,联邦最高法院不再是一个仅仅履行上诉审查任务的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