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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物权法之根基。作为规范财产关系之基础,所有权是古往今来,中外共存的经济及法律现象,其不仅与所有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影响着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而且直接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间接影响着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所有权就是人类社会一直存在着的所有权形态,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均是社会主义中国法律研究中不容忽视的重点所在。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诸多问题的暴露,以及我国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在法学昌明的今天,围绕着国家所有权的纷争就未曾间断过。笔者认为,在国家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中,如何建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制度,是我国立法与现实生活中必须解决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之一,对此物权立法不应回避。 本文以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为中心,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约十五万字。 第一章重点分析了国家所有权的基本范畴。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在关于国家所有权的基本范畴问题上,认识高度一致。但是,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对国家所有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性质等问题提出了质疑,而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如何定位,学者间亦是见仁见智。通过对几种典型观点的评介,本文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之一种,性质上为私权,而非行政权力。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其主体具有人格上的双重性和抽象性特征。应当划清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与国有财产之间的界限,两者不能混淆,并非所有国有财产均可纳入国家所有权制度调整的范畴。此外,国家所有权还具有公共性,表现为主体的公共性、使用的公共性以及终极目的的公共性。物权法具有较强的固有性,在我国物权立法所有权部分的结构设计上,应当保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个人所有权的划分,同时应淡化所有权法的所有制色彩,将所有权的类型划分与平等一体保护相协调,废弃从总体上赋予国家所有权以特殊待遇的做法。 第二章则阐述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一般问题。首先界定何谓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经国家授权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有财产所进行的与其社会属性或自然属性不相悖的利用行为,它具有非所有者行使性、行使目标的公共性、行使方式的多样化与区分性的特征。其次,分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可行模式。以罗马法对国家所有权的分类立法为端绪,其后相继形成了几种各具特色的分类立法模式。由于我国国家所有权客体种类多样,性质各异,因此,国家所有权的分类立法模式,对于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根据国有财产的自然属性以及社会使命之差异,建构国家所有权分类行使的模式。再次,研析行使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原则。法的原则根源于社会生活,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遵循平等原则、分离原则、区分原则及效率原则。最后,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公共利益为其价值目标。 第三章则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进程为中轴线,分析了我国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历史变迁,并对各阶段所存在的问题一一加以评析。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从总体上呈现出国家双重法律人格混同化、行使方式的直接性、行使方式的行政化以及行使方式的等级性的特点。也由于这些“特色”所在,在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实践生活中,才引发了多种的弊端,使得国家所有权制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