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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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2016年至2020年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隐名股权执行异议之诉”的56份样本案件进行分析,在名义股东所代持股权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对隐名股东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裁判观点有很大差异。总结样本案件的裁判思路发现,其核心焦点集中在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第三人”是否应界定为交易行为中的主体以及执行程序能否概括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三大方面。大部分法院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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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2016年至2020年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隐名股权执行异议之诉”的56份样本案件进行分析,在名义股东所代持股权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对隐名股东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裁判观点有很大差异。总结样本案件的裁判思路发现,其核心焦点集中在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第三人”是否应界定为交易行为中的主体以及执行程序能否概括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三大方面。大部分法院直接从“第三人”这个问题的角度出发,认为只要将该问题有效解决,关于隐名股东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阻却强制执行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但经分析发现,上述理解均忽略了一个主要问题,即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确定。研究隐名股东向法院申请排除强制执行是否得到支持,除了应该将“第三人”的范畴及外延界定清楚、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之外,还应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予以认定与确认。在前述问题明确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具体分析。若隐名股东不满足法定的股东确认条件,则其仅享有投资收益,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其排除强制执行的诉求;若经法院查明,隐名股东虽未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可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即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则可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第三人”为与名义股东存在着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支持实际出资人提出的排除强制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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